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無論是依國稅局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民眾查詢之扣除額資料,或自行蒐集繳費收據,請記得先扣除已受領之保險給付部分再列報,以免事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基於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故於計算綜合所得稅所得淨額時准予扣除,但醫藥費已受領保險給付弭平部分,就不得再列報為扣除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支付A醫院之醫藥費300,000元,B醫院之醫藥費20,000元,但其中A醫院之醫藥費支出,於110年度有受領保險公司之給付350,000元,故A醫院之醫藥費300,000元於扣除保險給付350,000元後已無醫藥費可扣除,甲君110年度得申報之醫藥費依上述規定僅可認列B醫院之醫藥費20,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費扣除時,應確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受領保險給付,並依扣除受領保險給付後之金額申報醫藥費扣除額,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曾股長順農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50
撰稿人:林家慧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5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
(一)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按財政部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營業人配合該項措施尚需調整機台或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調整資訊系統,故分別訂定不同輔導期間及張貼標示貼紙區分。為保障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張貼紅色標示貼紙之自販機輔導期限至111年12月31日止,依規定須自112年1月1日起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按自販機取得時點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及111年1月1日以後,分別訂定6年或1年輔導期間。為方便民眾辨識,針對不同輔導期間的自販機提供黃色及紅色標示貼紙區分,黃色貼紙表示6年輔導期、紅色貼紙表示1年輔導期,並輔導營業人逐一張貼於自販機上明顯處。
該所呼籲,營業人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自販機,雖未屆輔導期限(116年12月31日屆至),尚未能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業者,建請儘早因應調整,國稅局將積極輔導營業人依限調整自販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於前揭輔導期間內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 胡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1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今(112)年5月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適用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可於112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提出申請,稅額試算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線上申請
1.利用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健保卡及註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路徑:首頁→稅額試算服務)
2.利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註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路徑:首頁→稅額試算→稅額試算專區→各項申辦作業)
臨櫃申請
1.本人親自申請:國民身分證正本、申請書
2.委託他人申請:委託人(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委任書(授權書)正本、印章、申請書
該所提醒,首報族如有扶養直系尊親屬或20歲以上子女者,申請適用稅額稅額試算服務時,應一併檢附受扶養親屬同意由申請人列報為課稅年度扶養親屬之同意書。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61條授權訂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延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辦理資產重估價,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111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9年度以前年度(含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及88年度至92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依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可於期限內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70年度至74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及93年度至110年度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欲辦理資產重估價,其申請期限以曆年制為例,即今(112)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為國定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國定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末日,爰申請期間之迄日調整為今年3月1日,如非曆年制,依此類推。 營利事業應於前揭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國稅局提出申請。嗣經國稅局核准辦理者,應自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申報。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欲辦理資產重估價,應注意申請期間,務必在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楊惠蘭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130
撰稿人:黃昭勳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135
納稅義務人甲君來電詢問,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未成年弟弟之人壽保險費新臺幣(下同)24,000元,為何遭國稅局剔除該筆保險費,予以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故受扶養之旁系親屬(如: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如:叔姪伯等),其保險費不符合前揭規定,則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將受扶養兄弟姊妹的保險費一併申報扣除,因兄弟姊妹為旁系親屬,非直系親屬,依稅法規定不得列舉扣除其保險費(含全民健康保險費),將遭國稅局剔除該筆保險費。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前揭規定,正確申報,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曾股長順農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50
撰稿人:黃宇含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5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年底將屆,近日美元匯率持續轉強,企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之外幣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如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尚不得列報為兌換損益。
該局指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因匯率變動產生的兌換損益,須限為「已實現」者才能列報。企業進、出口貨物通常會以外幣計價進行交易,並以交易當天的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入帳,之後因收付帳款時匯率變動,以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發生之差額,即為已實現兌換損益,否則,如只是在實際收付貨款前,因年底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係屬未實現的兌換損益,此時不能認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甲公司107年12月4日(當日新臺幣/ 美元匯率為30.705)有1筆應付貨款4,800萬美元,並於108年1月份實際支付貨款,甲公司正確列報方式,是要等到108年1月實際支付貨款時,才能計算已實現的匯差並列報為108年度的兌換損益,惟甲公司卻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因107年底匯率變動(107年底匯率為30.733)之兌換虧損新臺幣130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107年底尚未支付該4,800萬美元貨款,其帳載兌換虧損核屬尚未實現,不予認列,核定補徵稅額新臺幣20餘萬元。
該局提醒,企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兌換損益須以當年度「已實現」者為限,並保存相關文件及編製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產生爭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如欲申請變更今(112)年5月份申報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之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可於今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向各地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書面申請;或可以利用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辦理。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如附表:
民眾如有個人綜合所得稅相關問題,可以上網詢問國稅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該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土耳其震災,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7日發布新聞稿,即日起開放接受民眾愛心捐款,募得款項將統一交由外交部做為援助土耳其震災之用,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該部開設「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指定用途「土耳其震災專案」)進行捐款,為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捐款國內其他機關團體,由該等機關團體對土耳其進行國際援助,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提醒,國人發揮愛心及時送暖捐款、捐物資,協助土耳其災民度過難關,同時也能享有節稅權益,請記得保留受贈單位所開立載明「土耳其震災」事由之收據,於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以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去年底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6萬元,今(112)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其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甲君夫妻一家6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尚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另扶養年齡68歲但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母親,其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李君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17.6萬元(19.6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6.5萬元〔全戶免稅額55.2萬元(9.2萬元×6人)+標準扣除額24.8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差額部分即該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差額11.1萬元(117.6萬元-106.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分局籲請民眾注意今年每人基本生活費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林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400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4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