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營業人來電詢問如何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非營業人相關欄位如何填寫?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開立,其「單價」欄位應填載含稅金額,而「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應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規定,含稅單價乘以數量後,除以1.05乘以0.05後計算營業稅額,再以含稅單價乘以數量之總額減營業稅額後之金額填載之。
該局舉例說明,甄幸福小姐於112年2月到甲公司購買新衣1件12,000元,回家試穿後覺得尺寸不合,但因忙碌遲至112年4月始辦理退貨;甲公司開立該筆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於112年3月15日申報,因此,應取得買受人甄小姐出具的銷貨退回證明單,作為下一期申報憑證。因買受人甄小姐非營業人,證明聯上「單價」欄位應填寫12,000元,另「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應填寫11,429元【12,000元-(12,000元÷1.05×0.05=營業稅571元)=11,429元】,並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後,非營業人退貨,發生於當期營業稅尚未屆申報期時,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如果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應取得買受人出具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江璧璇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70
撰稿人: 梁德祥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7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但當年度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又非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者,如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則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達9個月,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甲公司於108年1月設立,其成為兼營營業人及應辦理年度調整期間適用情形如下:
案例 |
成為兼營 |
應辦理 |
應申報 |
調整 |
1 |
111年2月 |
是 |
111年11-12月 |
111年2月至12月 |
2 |
111年9月 |
否 |
112年11-12月 |
111年9月至112年12月 |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實際兼營營業期間,依相關規定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如發現有漏未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或有調整計算錯誤致短漏報稅額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稅查核作業將於本(112)年4月1日起執行,該分局於查核作業前辦理輔導及宣導事宜,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帳簿憑證,若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於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該分局將針對營業人(包含經營網路購物業者)有下列異常情形選案查核:(1)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申報免稅比率偏高,或應稅銷售額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3)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4)開立二聯式(含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者。
該分局籲請營業人儘速檢視帳證,如有上述違章漏稅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者,得依規定免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 楊淑圓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退運進口貨物而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於發生退稅之當期(月),申報營業稅時於進項稅額扣減之。
該局說明,營業人因瑕疵等原因退回進口貨物,該筆貨物退運出口後不再復運進口,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及統計方式為「G3外貨復出口」及「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是類案件係屬進貨退出,非屬外銷貨物出口,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時已繳納營業稅額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退回進口貨物,並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並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申報書「進項」之 「減: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項目(申報書第40、41或42、43欄),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倘未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得於申報時將該筆進貨退出列為進項總金額欄位(申報書第48或49欄)之減項。
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12月進口貨物1批,進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繳納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額50,000元,並於112年1月15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部分貨物發生瑕疵,將價值400,000元貨物退回與國外供應商,甲公司於112年2月10日間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20,000元,則甲公司應於112年3月15日申報時,在申報書填入「進貨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位,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
該局籲請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如嗣後發生進貨退出,並向海關取得核退營業稅,倘漏未於發生退稅之當期(月)申報進貨退出之退稅金額,形同虛報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未取得所有權的農地,屬債權買賣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營業人購買農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尚非該農地所有權人,惟對出名者享有得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請求權,嗣其出售該借名登記農地所取得經濟上利益,應認屬其銷售該請求權,屬債權買賣行為,非為處分土地之直接對價,無買賣土地免徵營業稅規定的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甲公司囿於法令限制,將其出資購買的農地登記於員工名下,嗣於110年間以2,100萬元出售,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核定漏報銷售額2,000萬元,補徵甲公司營業稅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出售借名登記未取得所有權之農地,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土耳其今(112)年2月6日發生強震造成重大災情,駐臺北土耳其貿易辦事處發起募集物資活動,企業紛紛熱心響應捐贈物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於購入時未決定供作捐贈使用,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該貨物轉作捐贈物資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以自己為買受人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作為捐贈物資,並以捐贈有關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A公司為銷售登山及露營用品之業者,為響應駐臺北土耳其貿易辦事處募集物資活動,決定捐贈1,000個防寒睡袋給土耳其,由於A公司購入該批睡袋時以進貨列帳且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A公司應於捐贈時按門市售價1,050元(含稅)及數量1,000個,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所載稅額50,0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發揮愛心捐贈物資之同時,應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發現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仍有營業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3
土耳其地震重創土耳其及敘利亞,造成許多災民流離失所,國人感同身受,紛紛解囊相助,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對土耳其震災捐款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對於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
該分局說明,為協助土耳其震災,個人透過衛生福利部開設「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指定用途「土耳其震災專案」)進行捐款,是為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不受金額限制;如捐款予國內其他機關團體,由該等機關團體對土耳其進行國際援助,則為個人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提醒,個人捐贈協助土耳其災民度過難關,同時也享有節稅權益,請記得保留受贈單位所開立載明「土耳其震災」事由之收據,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以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某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主要營業項目係從事鋼鐵加工業,最近向銀行融資貸款購買土地,短期內並不做任何營業用途,所支付之利息可否列報當期費用?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某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公司購置數筆土地閒置未用,經進一步查證,公司為購置該土地,向金融機構貸款,當年度利息支出數百萬元,並帳列利息支出項下,雖該土地已辦妥過戶手續,但因該筆土地未供營業使用,經認定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應轉列為遞延費用,於日後該筆土地出售時,列為土地收入之減項,故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土地時,應注意並非所有借款利息皆可申報為當期費用,應按土地用途來決定利息支出之列報方式,以免因不符相關規定而遭調整補稅;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王銀墩 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30
撰稿人:宋美玲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3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退折單)與非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出具退折單時,「單價」欄位應填載含稅金額,另「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規定,單價乘以數量後,除以1.05乘以0.05後計算營業稅額,再以總額減營業稅額後之金額填載之。
該分局舉例說明,某商品定價為每個新臺幣300元,營業人銷售該商品10個與一般消費者,嗣該消費者退貨5個,該營業人開立退折單或該消費者出具退折單時,「數量」欄位應填載5,「單價」欄位應填載300,「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應填載1,429(=1,500-71),「營業稅額」欄位應填載71(=1,500÷1.05×0.05),最後再由該消費者於該退折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身分證統一編號。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吳紹衍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營利事業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的影響,財政部於今(112)年1月11日訂定發布「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11年度擴大書審要點)持續規定營利事業,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109或108年度的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的純益率得按111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的80%計算。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是按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乘以按經營行業別所適用的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較無法完全反映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所增加的成本費用及降低獲利情形,考量受疫情影響營利事業的營運狀況,財政部於111年度提供上開租稅協助措施,而且本項措施免事先申請,只要符合條件,今年5月申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就可以勾選適用按擴大書審純益率的80%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700萬元,所經營行業別按111年度擴大書審要點適用純益率標準6%,如其110、109及108年度的營業收入淨額分別為800萬元、900萬元及1,100萬元,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700萬元雖較110及109年度衰退未達30%,但較108年度衰退達36.36%〔即(700萬元-1,100萬元)/1,100萬元〕,符合擴大書審要點所訂受疫情影響的適用要件,甲公司在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時,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欲瞭解所經營行業的111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辦服務及查詢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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