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民眾如欲申請111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及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可依下列方式申請或撤銷申請:
一、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請:
於112年2月15日至112年3月15日,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的身分證字號及111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
(二)向國稅局申請:
於112年3月15日前塡載申請書,以郵寄、傳真方式或臨櫃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對象
凡有身分證字號的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已成年且110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的子女、109及110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未成年者為其法定代理人)均可提出申請。
三、申請項目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二)不提供扣除額資料。
(三)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四、撤銷申請
已依規定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不提供者,如欲撤銷申請得於112年3月15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以網路申請分開或限制提供者,亦可在前述期限前以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撤銷原申請。
該所進一步補充說明如下:
一、申請不提供申請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則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任何人都「無法查詢」申請人的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資料。
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後,在結算申報期間查調綜合所得稅資料時,僅能查調個別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欲查詢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資料時,需另行提示委託書、雙方身分證及印章等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查調。
三、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勾選分居欄位者或111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之111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會分開提供。
該所特別提醒,前述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或限制提供項目一經申請,以後年度均可適用,無須再行申請;另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雖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除符合得分開申報者外,仍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民眾如有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轄內甲營業人提供場地委託乙公司經營加油站,二者簽訂合作銷售契約,由乙公司自行收款並支付權利金與甲營業人,但卻比照百貨專櫃銷售型態,用甲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予消費者,導致乙公司涉嫌逃漏稅捐,遭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合作店」型態係指營業人透過合作契約方式銷貨,僅向合作店租用場地,自行派員於合作店銷售貨物收取貨款,且依合約支付一定比率佣金予合作店,應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自合作店取具佣金支出之進項憑證。「專櫃」型態係指如百貨公司或大賣場營業人(下稱賣場營業人)與專櫃貨物供應商訂立書面契約,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由賣場營業人統一收款,並於銷售時以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之後再由專櫃貨物供應商依約定結帳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予賣場營業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乙公司與甲營業人合作經營加油站,由乙公司承租甲營業人提供之場地並按月支付一定金額權利金與甲營業人,乙公司實際經營業務及掌握人事,並自負盈虧,且銷售油品所得之貨款由乙公司自行收款,係屬前開「合作店」銷售型態,應由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油消費者,惟卻由甲營業人採「專櫃」銷售型態,以甲公司名義開立油品之銷售發票給加油消費者,之後乙公司隔月開立上1個月總銷售發票與甲營業人,並取得甲營業人權利金發票,甲公司本身沒有逃漏稅,但乙公司涉嫌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及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總額計10,451萬餘元,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視本身實際經營型態,如以「專櫃」型態營業應事前申請核准;以「合作店」型態營業應由承租店家於營業前以該承租地址先行辦理稅籍登記,且明確區分不同交易型態之進、銷憑證稅務處理,分別按規定取具進項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不可混淆,以免誤觸法令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邱淑琪
電話:(04)23051111轉753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領有效期限將在112年3月3日到期,提醒納稅義務人儘速於112年3月3日前(含當日)持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指出,110年度退稅憑單總計寄出約1萬3千餘件,截至112年2月1日止,尚有3千多件未兌領。因逾兌領有效日期後,將無法再辦理展期,特提醒已接獲退稅憑單尚未提出兌領者儘速提出兌領!
該局特籲,為能快速、安全取得退稅款,請納稅義務人於今(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多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除在退稅當日退稅款立即撥入,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展延外,並免前往金融機構提兌奔波。如有相關退稅憑單兌領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美秀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施孟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1
為方便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今(112)年5月首次報稅的首報族要申請稅額試算服務,或已符合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要申請不適用、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申請變更郵寄地址等,或民眾有特殊原因,不希望家戶成員查調其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請特別留意國稅局受理申請時間自今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5日止。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要申請上述事項,除可採用書面方式(申請書格式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下載使用)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外,亦可於今年2月15日零時起至同年3月15日24時止採用網路申請方式,不受上班時間限制,且免出門免排隊,省時又方便,請多加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只要符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要要點」規定之適用對象及條件,國稅局將主動試算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或應退稅額,於今(112)年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或以郵簡通知憑證使用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
該局說明,民眾如果不想收到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或郵簡通知,除書面或臨櫃申請不適用之外,也可透過網際網路申請,申請方式表列如附表。
該局提醒,一旦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毋需再行申請,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表單予納稅義務人,以前年度已申請不適用者,若要恢復收到表單,可於上開服務申請期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辦理原申請不適用之撤銷,原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亦可透過網際網路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政策,該局積極推廣及輔導全國各機關團體參與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截至111年底,計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基金會等共2,079家機關團體同意參與,較110年度累計參與家數1,862家增加217家,家數成長率為11.65%,便利納稅義務人蒐集及查詢111年度捐贈扣除額報稅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已參與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之機關團體,請於112年2月1日至2月28日將上(111)年度個人現金捐贈之資料,掃描右方QR Code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非個人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軟體下載及報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下載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透過該系統登錄捐贈資料檔,並以工商憑證、機關憑證或簡化認證等方式上傳111年度全年受贈的個人現金捐贈資料,以利稽徵機關於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111年度的捐贈扣除額資料,作為報稅之參考。
該局提醒,於資料上傳期間內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可透過網路以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並請確認重新上傳資料的完整性,以免造成缺漏。如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撥打服務電話(03)3396789轉1406洽詢;申報軟體操作問題,亦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說明文件-扣除額來檔單位操作手冊」、「操作影音教學」或於「常見問題」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於112年1月底陸續寄發,繳納期間為112年2月11至20日止,為提升民眾繳稅便利性,開放電子支付帳戶也可繳納核定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只要利用手機所載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APP掃描繳款書 上 QR-Code , 會 自 動 連 結 到 網 路 繳 稅 服 務 網 站 ( 網 址 :https://paytax.nat.gov.tw)並帶出相關銷帳資料,再選擇電子支付帳戶或行動支付綁定之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繳納,一指即完成繳稅。除綜合所得稅外,營業稅核定稅款、遺產稅、贈與稅及各稅違章罰鍰也都可利用電子支付帳戶繳稅,請民眾多加利用。
該 局 溫 馨 提 醒 民 眾 ,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 網 址 :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行動支付繳稅或電子支付帳戶繳稅)設有各家開辦業者、繳稅操作流程及客服連結。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另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者,於適用本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3目有關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時,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
該所表示近日多有民眾詢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分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依上揭規定除符合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者,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仍受交易前6年內均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限制,不得分別適用。
舉例說明:吳先生105年2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500萬元,於112年1月10日出售,售價2,5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2,500萬元-成本1,500萬元-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890萬元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89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10%稅率=49萬元
吳先生於112年度出售該房地已申請適用自住400萬免稅優惠,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任一人於6年內就不得再適用此租稅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 吳小姐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投資黃金的管道,除了以往在銀樓買賣實體金條、金飾外,更衍生出許多金融商品,如黃金存摺、黃金撲滿及黃金期貨等。然而,雖然標的都是黃金,但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的所得類別卻不盡相同,投資人千萬要注意。
該局說明,依投資的工具不同,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課稅規定:
一、黃金現貨(如金條、金飾、金塊)
如屬於一時貿易之交易,則依賣價6%計算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計算,適用5%-40%稅率。如以營利為目的之經常性買賣,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買賣黃金之所得屬於營利所得,同樣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二、黃金存摺、黃金撲滿
如交易有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損益計算方式,以出售時成交價,減 除取得成本及費用後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三、黃金基金
基金投資分為國內和國外,所謂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並公開發行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國內公開發行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目前為停徵階段。又國內基金之投資標的在境內且有配息,屬綜合所得課稅範疇;若投資標的在境外,所獲配之利得,則屬海外所得。其次如投資國內私募基金不論所得金額,及投資國外登記註冊之基金之利得,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全數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四、黃金期貨
目前期貨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2規定停徵,但如投資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投資國際黃金期貨之利得,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100萬元者,則必須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該局最後特別呼籲,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注意於5月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一併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以免遭補稅受罰。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劉盈均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10
撰稿人: 周義祥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商品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報廢損失1,2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銷售至境外之商品,因商品檢驗不合格遭退貨已無銷售價值,遂於境外自行辦理商品報廢,雖提示商品銷毀前相片及報廢明細表,惟無法提示報請所轄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致遭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境外商品就地報廢時,如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除應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外,並應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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