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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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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網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簡稱中華電信)經財政部審查通過為108年電子報稅金融憑證簽發機構,108年核可參與財政部電子報稅憑證發放作業參加單位計28家(詳附表),包括5家國內銀行、22家證券商、1家保險公司所發放之網路銀行憑證、網路下單憑證及網路保險憑證,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前揭金融憑證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本年度向臺網公司及中華電信申請參與網路報稅作業之28家金融機構之分公司,皆可提供申辦金融憑證服務,且使用金融憑證辦理網路報稅不須準備讀卡機,相當方便。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向前述經財政部審查通過之28家金融機構申請多用途金融憑證,於結算申報期間即可透過網際網路查詢個人107年度所得、扣除額資料及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無須至國稅局臨櫃辦理,節省寶貴的時間,方便、簡捷又便利。經統計上年度全國使用金融憑證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件數僅約11萬餘件,多數持有金融憑證用戶未充分利用憑證查詢所得、扣除額及網路報稅之功能,仍請多加運用。


  該局呼籲,本年度參與網路報稅憑證之金融機構及其客服電話、網址請參考「金融憑證網路報稅聯合服務網站」(https://itax.twca.com.tw/)及「中華電信金融憑證產品入口網」(http://finance.portal.hinet.net/faca/),民眾如有憑證申請流程等相關疑問,可逕向各金融機構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附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修正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除原有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外,納入「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之特別扣除額項目(包括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者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不得課稅之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即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教育學費扣除額+幼兒學前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財政部並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元,民眾於今(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舉例,李君夫妻一家5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尚有1名7歲及1名5歲以下子女,1名未滿70歲直系尊親屬,採標準扣除額,107年度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5.5萬元(17萬1千元x5人),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107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8萬8千元x5人,計44萬元)、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元)之合計數81萬元,差額4萬5千元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綜合所得稅股利所得新制已經在107年1月1日上路了!民眾在今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股利所得可以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及「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種方式計算後,選擇適用有利方式。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為股利所得及其他各類所得合併計算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股利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為8萬元;而「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則為每戶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並與其他各類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該所舉例說明(如附表):


  該所提醒,為因應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所得稅法第110條第5項訂有「虛增可抵減稅額」相關罰則,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因不諳法令未依規定正確申報,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張股長  08-8892484轉200

附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財產如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享有信託利益權利未領受的部分,屬於「權利價值」,並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尚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這類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自益信託契約,該信託財產的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1項規定,是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當受益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時,信託土地未繳納的地價稅,因為非屬受益人死亡前依法應繳納的稅捐,亦不得以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生前如有將其財產交付信託,且因已辦妥過戶移轉登記,因此繼承人向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不會列出該已交付信託的財產,惟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仍須查明被繼承人享有的信託利益權利,列入遺產總額中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6)

  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民雄稽徵所即日起展開個人預售屋交易案件查核作業。

 

  該所表示,預售屋轉讓係屬「權利」移轉,要以出售時含土地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民眾如有買賣預售屋(含預先購買權利,即俗稱紅單或白單交易),應妥善保存交易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其已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而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另107年度如有上述交易,請記得在今年5月誠實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侯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2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係國稅局所提供多元、便民之申報管道之一,但納稅義務人並不因採用該系統而免除誠實申報及正確計算應納稅額之義務,故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採用網路申報時,務必謹慎核對所得資料是否正確,並於網路申報後應確認是否上傳成功,以免結算申報程序未完成,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未申報案件,在扣除額、短漏報處罰及核課期間的適用與申報案件不同,而損害自身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度有薪資所得700,000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以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應納稅額10,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係採用電子系統申報繳稅,並以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應納稅額,未注意上傳成功與否,導致為未申報案件,請改依原申報列舉扣除額方式核算應納稅額。經該局以其結算申報程序未完成,屬未辦理結算申報案件,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者,依所得稅法規定,除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將不得改採列舉扣除額外,如有短漏稅者,罰則亦較申報案件為高,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核課期間將由5年延長為7年。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每年5月份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用網路申報者,不要忘記確認是否上傳成功,檢視方法可在申報上傳時,查看系統是否有回傳完成申報訊息、列印之申報資料有無「檔案編號」及「回執聯」,或者申報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檢驗是否完成申報,以免權利受損。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阮股長 06-2298101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納稅人甲君於103至106年間陸續投保某人壽保險(股)公司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計10張,躉繳保費計美元200萬元,換算新臺幣約6,100萬餘元,惟甲君於國內的金融機構外幣存款帳戶存(提)款往來均是買賣小額外幣信託基金,其繳納美元保費非自其外幣存款帳戶轉帳支付,經查核後發現繳納保費資金來源均係要保人甲君自香港某銀行匯入。嗣經甲君說明其於101年起投資香港某公司,該公司獲利良好,每年均會高額配息,故其以該股利所得繳納美元保費,惟其不知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經該局依法核定甲君102至106年度海外營利所得計6,100萬餘元,補徵所得基本稅額約850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如有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並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稽核  06-2298039

  臺南市李先生來電詢問,最近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因其無預警遭公司裁員已失業多時,少了固定薪資收入,無法一次完納稅捐,是否可辦理分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按應納稅額依下列標準審酌分期繳納期數。(每期以1個月計算):


  一、稅款未滿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得分2至6期。


  二、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得分2至12期。


  三、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四、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所稱「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係指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二、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四、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五、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六、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應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納稅義務人如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各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  06-229806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規定,於離境前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分別按在我國境內居住之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且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惟其離境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亦應按在我國境內居住之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該局舉例,甲君(未滿70歲)於107年11月30日離境,沒有配偶但有其他所得500,000元,則甲君107年度之免稅額為80,526元(即免稅額88,000元*334/365天),標準扣除額可扣除109,808元(即單身標準扣除額120,000元*334/365天),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則為156,476元(107年每人之費用為171,000元*334/365天)。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如沒有配偶,死亡年度的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亦應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日數,占全年日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6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今(108)年5月將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申辦服務已開放申請,包括申請107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申請「首次適用」或「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等,申辦期間為今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民眾除可透過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申請或就近至國稅局臨櫃申請外,今年起起新增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報管道,有需要的民眾記得於該期間提出申請,並可多加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透過網路完成下列事項:

 

一、申請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二、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曾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需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目應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臨櫃方式申請,不適用郵寄或傳真方式。


三、申請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


四、首次申報者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106年度均未以納稅義務人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請特別注意本項目限以臨櫃方式申請。


  該所說明,臨櫃申請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檢附申請人及代理人雙方國民身分證及委任書正本供核驗;原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得以上述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申請撤銷。


  該所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者,以後年度毋須再行申請,國稅局將不為您寄發試算稅額書表,惟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 簡明鈺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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