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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997)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將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者,應按國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即應以國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而非以國外收入計算可扣抵限額。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惟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得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即完成申報,免依前述辦理。 該所進一步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上開準則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
本局表示,尼莎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營利事業若因此遭受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本(106)年6月1日截止,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後,如逾6月30日才發現申報資料錯誤而須更正時,應以人工填報更正申請書方式,併同更正前及更正後之申報書表與相關附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雖已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經自行審視後如須辦理更正者,應儘速辦理。
隨著企業全球發展趨勢,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轉讓其出資額,致合夥存續要件欠缺者,亦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催報後補行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應按查得課稅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同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加徵怠報金。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所填具滯報通知書限於15日內補報,惟A公司逾期仍未辦理申報,經該所依查得資料核算營業收入淨額,並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算營業淨利,加計非營業收入總額後核定全年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又因A公司係經通知補報,逾期仍未申報,乃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人於求職面試及領取薪資時,將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交付給他人時,應提高警覺,避免造成意圖逃漏稅捐之營利事業,藉以作為違法逃漏稅之資料。  該所表示,常見虛報薪資態樣是營利事業取得非員工者之個人身分證資料並填發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等到納稅義務人收到扣繳憑單或是接獲稽徵機關通知因漏報薪資所得補繳稅款時,才知道被虛報薪資,造成當事人及稽徵機關雙方困擾。所以,民眾應避免將身分證、戶口名簿隨意提供給他人使用,以免遭不法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在財政健全方案之下,短期稅制調整措施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已於103年5月16日通過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主要修正內容之一為可扣抵稅額比率之減半,股東得分配之可扣抵稅額金額依下列法定算式計算: 可扣抵稅額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87年度以後累積之未分配盈餘當公司99年度以後之未分配盈餘屬未加徵10%者,其可扣抵稅額比率之上限為20.48%;倘公司99年度以後之未分配盈餘屬已加徵10%者,其可扣抵稅額比率之上限為3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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