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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10)

本局表示,個人於事業、團體及組織退休領受之退休金時,得扣除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後,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計算退職所得。本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自任職事業退休(任職年資20年),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計10,000,000元,其中1,000,000元係自歷年薪資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年金保險費(已計入各該年度薪資所得課稅),該自行提繳之儲金或年金保險費孳息400,000元,甲君領取退職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規定計算為3,340,000元(10,000,000元-1,000,000元-400,000元-定額免稅額5,260,000元)。本局特別提醒,事業、團體及組織給付退休員工之退職所得時,除上述免予計入之金額外,若有員工退職時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計入退職所得,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納稅義務人則應按扣繳單位開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所載金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得再另行扣除定額免稅額,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開始了,邇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於所得資料查詢清單內發現實際領取之薪資所得總額與清單內之金額不符,或未在該公司任職卻有該公司之薪資所得該怎麼辦?該局說明,民眾若發現有上述情形,建議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倘確實遭公司虛報,可檢具薪資所得領取資料、在他單位工作證明等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據以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本局表示,民眾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本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需計算租賃收入。本局呼籲民眾如將個人財產無償出借他人供營業使用,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疑問者,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近來黃金價格漲跌波動頻繁,不少投資人紛紛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個人從事黃金買賣交易所發生之損益應如何申報課稅? 本局表示,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本局進一步說明黃金出售成本之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式計算,民眾可選擇一種方法計算,但申報時,所有交易必須有一致性。
本局表示,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於105年1月16日進行投票,個人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該項捐贈限額可與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分別列報扣除。本局指出,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及第19條第1項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2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若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另外,因104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對於政黨的捐贈,係以政黨於上次(101年)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的得票率達1%時〔新成立的政黨,以105年立法委員選舉的得票率達1%〕,才可適用政治獻金法列舉扣除額的規定。所以,104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對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親民黨、綠黨、新黨、健保免費連線、無黨團結聯盟、時代力量、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等政黨的捐贈,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誰是扣繳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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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案件,將於105年10月31日開始核退,屬本局所轄第2批退稅案件約計13萬餘件,總金額約達13億2仟萬餘元。 本局說明,本批退稅之受退稅對象為今(105)年5月11日至5月31日間採二維、人工申報、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確認之退稅案件。倘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選擇退稅方式採直撥轉帳退稅,並已填妥轉帳劃撥帳戶者,退稅款將於105年10月31日當日直接撥入退稅帳戶。若採退稅憑單退稅者,退稅憑單兌領期間自105年10月31日起至105年12月30日止,受退稅人可以在期間內持退稅憑單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本局表示,103年度本國民眾及外僑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將分別於104年7月31日及104年8月3日開始辦理退稅,經統計,本局本國民眾第1批退稅案件計76萬4千餘件,總金額165億3仟萬餘元;外僑全部的退稅案件有1萬餘件,退稅金額約1億8仟萬餘元。 本局指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批退稅時程,本國民眾分3批次退稅,第1批退稅日期為104年7月31日、第2批104年10月30日、第3批105年1月20日;外僑則分104年8月3日及104年9月11日2批次退稅。本局說明,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的適用條件如下:一、網路申報、利用「線上登錄」及「電話語音」回復確認稅額試算之退稅案件。二、5月11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以「書面確認」稅額試算之退稅案件。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採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帳戶,未提供退稅帳戶者,本國民眾將以退稅憑單、外僑則以退稅支票方式退稅,受退稅人可在退稅憑單或支票有效期間內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提兌或存入帳戶。本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直撥轉帳退稅,安全又便利。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已於日前結束,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去(103)年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者,因係屬權利買賣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記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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