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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38)

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簡化稽徵程序並提高節能減紙效益,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房地合一新制所得稅申報。本局指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請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於規定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辦理申報,節省來往奔波及臨櫃等待的時間。運用網路申報不受辦公時間限制可隨時上傳申報資料,方便又省時,享受優質便捷的報稅服務。
1.扣繳義務人給付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所得時,如經納稅義務人提示儲蓄免扣證登記且全年累計金額不超過270,000元,可以免予扣繳。但是應該在免扣證給付日期欄內,加註這項利息所得「所屬期間」,以便扣繳義務人下次給付時,核計是否超過扣繳的額度。累計金額超過270,000元或沒有提示免扣證登記,則應就超過部分按10%的扣繳率扣繳。但採轉帳給付或劃撥給付而於次月5日前補行登記免扣證者,可免予扣繳。 2.凡經登記免予扣繳之利息,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額依規定格式,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但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本局表示,個人投資國外金融商品所獲得之海外所得,若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基本所得額,經查獲後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本局舉例說明,丁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海外營利、利息所得合計700餘萬元,本局乃對丁君補徵稅額及處罰。丁君主張因各銀行未提供海外所得扣繳憑單造成漏報請准免予處罰云云,經本局復查決定駁回在案。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海外營利及利息所得係因海外投資所產生,與一般國內股票投資、存款不同,非屬應扣繳所得,是給付單位於給付上開所得時,無須扣繳及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之查調範圍,所得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扣繳單位或營利事業以媒體申報扣免繳資料及股利資料時,須檢附下面的文件: 1.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一式2聯。…
本局表示,年節將近,民眾前往寺廟祈求新年平安順利,亦會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等,而廟方會開立收據給予民眾,該筆支出得否列舉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本局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捐贈列舉扣除額時,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之支出,因寺廟有提供勞務之對價服務,非屬無償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另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若受贈之機關團體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仍不得列報為捐贈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平時可多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1.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第1項前段、第92條之1前段及102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應辦理申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的所得資料及信託所得申報書。…
1.扣繳單位在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後,如果發現資料內容填載錯誤、漏報或應剔除部分,可以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申請的時候,要附上扣(免)繳憑單更正後的報核聯和更正前的存根聯;如果各類所得申報書也有錯誤,則要另外附上已驗印的原申報書第2聯和更正後申報書一份,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更正。 2.採媒體申報的扣繳單位,在申報期限屆滿前即申請更正時,稽徵機關可直接受理抽換原申報的媒體資料。…
本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補稅案件,已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6年1月11日至1月20日止。  本局說明,經統計本局所轄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新竹縣(市)、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區,本次補稅案件共計約9萬4千餘件,補稅金額達12億元,接獲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現金連同繳款書到代收稅款處(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外,可於繳納期間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亦可利用全年無休24小時營業之便利商店繳納,以上繳稅之操作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說明。另為方便民眾使用智慧型行動裝置線上繳稅,並提供QR-Code繳稅服務,納稅義務人選擇以信用卡繳稅者,可以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透過網際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信用卡卡號等相關資料,即完成線上繳稅,省時又便利,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接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如查對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尚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逾限繳日期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按規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至繳納日止,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補稅內容有疑問者,可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等單位查詢,各分局(所、處)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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