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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8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近來查核轄內某納稅義務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案,該納稅人同時出售應稅土地及免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購入時總成本減除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計算取得成本,經查證該案買賣前後手均表示交易時並無區分個別價格,且納稅人就其主張缺乏相關佐證資料,故依應稅土地公告現值占應稅及免稅土地公告現值拆分計算調減成本開徵補稅。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即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適用範圍,應於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相關文件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民眾務必據實填寫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計算課稅所得,如有短報,稽徵機關除補徵應納稅額外,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不論有無所得,都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民眾如係於上述期間受贈房地嗣後出售,即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惟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其受贈取得房地成本,係依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認定,另受贈時所繳納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亦可減除。 該分局舉實例說明,轄內民眾甲君於106年間將房地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於109年1月間出售,然乙君未依限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稽徵機關依出售時成交價17,150,000元,減除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計4,873,556元,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0.9%調整後房地取得成本為4,917,419元,並減除取得房地可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含受贈時所繳納契稅及土地增值稅)97,629元,另減除因未提示移轉時證明文件依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857,500元,及移轉時農地非農用持有期間所繳納土增稅90,217元,核定房地交易所得11,187,235元,依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核定應納稅額2,237,447元,予以補徵並處罰鍰,乙君申請分繳未再爭訟。…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若個人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者,於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亦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除發行或私募公司屬設立未滿5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外,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若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範之有價證券;投資人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股票之交易,係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併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因投資境外理財工具(例如:基金、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而取得海外所得(例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利得等),記得依投資單位提供之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配息明細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如簽訂買賣契約後取得減價折扣,致實際支付金額低於買賣契約書簽訂價金,未來出售該不動產時請記得應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買入成本。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陳先生於107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金為1,0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1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惟未重新簽訂契約。110年出售該房地時,僅提示買賣契約書,並以1,0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查得銷貨折讓資料,認定虛報取得成本10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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