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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人民經國內公司派駐或自行應聘至大陸地區任職,即使大陸地區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已在大陸地區繳納所得稅,仍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納稅者與受扶養親屬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應課稅(108年度為每人新臺幣17.5萬元),是每一申報戶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包括免稅額乘以前述人數與標準與列舉擇一適用之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合計金額,其差額得再自納稅者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度可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8年度每人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不服,可循行政救濟途徑申請復查,要求重新審酌,惟必須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申請。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辦退稅時,請多加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方便又快速。 該局說明,直撥退稅申辦方式及適用對象如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積極追討欠稅,實現國家稅捐債權,保障政府稅收,是國稅局的重點工作之一,該局針對欠稅不繳之欠稅人除採取禁止財產處分等各項保全措施外,對不動產設有鉅額抵押權之欠稅案件,如發現有設定不實或虛列債務之情形,更積極運用民事訴訟程序,全力追索欠稅,以打擊不法規避執行。 該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漏報所得,經該局核定補徵其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裁處罰鍰合計3,200萬餘元,甲君於收到補稅通知書及稅單後,隨即將名下3筆土地設定最高限額6,000萬元抵押權,惟查該等土地鑑定價格僅有720萬餘元,顯有悖於常理。又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抵押權優先稅捐債權,縱經拍賣,國家債權亦無法獲配稅款,屬執行無實益案件。為保全稅捐債權,經深入調查抵押權設定內容,發現抵押權人乙君與欠稅人為親戚關係,且未見抵押權人乙君向欠稅人求償,亦無法提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以資佐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受扶養親屬時,得列報該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有關列報前開扣除額之適用資格,以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子女為限,惟鑑於民法上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制度,係在保護未成年人之身體及財產為目的,使一定之人擔任監督保護職務。未成年人之父母死亡或因故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基於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依法應由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以補充父母親權行使之不足。基此,財政部於109年4月2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4661680號令,明定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上開民法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登記者,其列報受監護人為受扶養親屬時,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該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又該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適用。…
  隨著國內疫情趨緩,即將展開防疫新生活,政府為刺激經濟、振興經濟,將推出「振興三倍券」來鼓勵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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