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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82)

  國人都知道要在每年5月報繳所得稅,而來臺工作的外籍人士報稅的時間點與在臺居留日數有很大關係。…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依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5條規定將住宅出租予依規定受有機關各項租金補貼者,或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管,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新臺幣10,000元以內,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0,000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為租賃所得,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如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其107年度的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另符合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者,其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叔、伯、舅、姪、甥等其他親屬的免稅額,雖無年齡限制,惟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與該受扶養親屬間仍應符合民法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且扶養順序為先者無法履行的事實,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能列報。…
  依105年1月1日起上路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規定,取得房地後1年內即出售應適用最高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為35%,超過2年以上才能適用20%以下之稅率,但個人如果因為積欠債務無力清償,遭法院拍賣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依據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係屬非自願性出售,可按較低的20%稅率申報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日前有位林小姐來電詢問,她因與其配偶感情不睦,於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已勾選夫妻分居而分開申報,為何仍將夫妻所得合併核定?經該所回復,林小姐雖於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各自申報,惟未檢附相關證明,故仍應將林小姐之所得資料與其配偶合併計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住宅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所獲得之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部分,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107年度租金收入之43%)計算之餘額,申報租金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目標,該局積極推動各類所得憑單網路申報之便民措施,除扣繳單位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或逾期申報案件,無法採網路申報外,其餘案件(包含所得人為居住者及非居住者)皆可採網路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後,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不論有所得或損失,均應依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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