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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8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每一申報戶之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109)年度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欲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欲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之通訊地址等項目,自本年2月15日起至3月16日止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因應行動網路潮流,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提供民眾更多元的申報方式,開放利用「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服務」進行身分驗證,及透過憑證至超商多媒體事務機認證取得查詢碼。…
  國人都知道要在每年5月報繳所得稅,而來臺工作的外籍人士報稅的時間點與在臺居留日數有很大關係。…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依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5條規定將住宅出租予依規定受有機關各項租金補貼者,或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管,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新臺幣10,000元以內,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0,000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為租賃所得,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如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其107年度的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另符合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者,其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叔、伯、舅、姪、甥等其他親屬的免稅額,雖無年齡限制,惟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與該受扶養親屬間仍應符合民法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且扶養順序為先者無法履行的事實,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能列報。…
  依105年1月1日起上路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規定,取得房地後1年內即出售應適用最高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為35%,超過2年以上才能適用20%以下之稅率,但個人如果因為積欠債務無力清償,遭法院拍賣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依據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係屬非自願性出售,可按較低的20%稅率申報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日前有位林小姐來電詢問,她因與其配偶感情不睦,於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已勾選夫妻分居而分開申報,為何仍將夫妻所得合併核定?經該所回復,林小姐雖於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各自申報,惟未檢附相關證明,故仍應將林小姐之所得資料與其配偶合併計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住宅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所獲得之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部分,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107年度租金收入之43%)計算之餘額,申報租金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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