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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03)

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都會提供民眾查調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供民眾報稅參考,除提供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資料外,原則上也會併同提供配偶及符合規定的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含各類所得等憑單及由稽徵機關逕行核算之營利所得等)及各項扣除額(含捐贈、保險費、醫療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大專以上教育學費)資料,但是,民眾如希望國稅局分開提供者,應該怎麼辦理呢? 南區國稅局說明,民眾如希望分開提供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請於今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提出申請,可申請項目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分開提供、納稅義務人滿20歲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為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及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申請方式有下列二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各項支出,除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可申報列舉扣除外,交付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亦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正本,列報醫藥及生育費之列舉扣除額。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已於今(107)年7月3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07年7月31日起至9月28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內,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國稅局核定前申請變更。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7年5月31日截止,該局近期已寄發明信片,提醒未在期限內完成申報的民眾,儘速補辦申報。…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簡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開具之扣繳憑單,可透過網路方式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上傳成功後,即完成申報程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自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該孫子女之父母「因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已於107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尚未辦理結算申報,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該分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各類所得應辦理結算申報而尚未申報者,可就近向國稅局查調所得,並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近來查核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執行業務者列報高額旅費支出,主張係屬負責人赴國外參與業務考察費用,惟除機票存根聯外,無法提出與業務確實相關之具體資料佐證而遭剔除補稅。 該分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考察報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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