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綜所稅 (1203)

本局表示,取自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如為在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之居住者,均應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本局說明,外僑居住者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按規定可減除其本人、配偶及符合下列條件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88,000元;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132,000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為提供E化之便民服務措施,節省扣繳單位遞送扣繳憑單之時間及人力成本,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開立之扣繳憑單,可透過網路方式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省時又便捷。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簡稱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系統係全年24小時開放,與每年1月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並無不同,操作簡便。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仍僅能採人工及媒體申報,並不適用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稿費、演講鐘點費等收入,個人在18萬元以下免稅,超過18萬元以上之部分,須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再將餘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如果無法檢具成本及必要費用憑證,可依財政部規定費用標準,減除30%之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課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夫妻2人,夫有稿費30萬元,妻有稿費15萬元,兩人稿費合計45萬元,夫只有18萬元免稅額度,另外12萬元,如果未提示成本及必要費用憑證,可依財政部規定費用標準,先減除30%費用後,以其餘額8萬4千元併入所得課稅,另妻之稿費所得雖未滿18萬元,但未滿之免稅額度則不得併由夫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採網際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憑單資料無論是申報或更正,每次均應彙送全部資料,不可只送部分資料辦理申報或更正。上傳申報成功後如有申報錯誤情形,亦請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更正上傳正確及完整之申報資料。
本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個人買入土地,並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日後出售房地時,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簡稱新制)亦或適用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簡稱舊制)及應如何判斷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 本局特別整理土地、房屋於不同時點取得應如何適用課稅規定之態樣(如附表):…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依合約計畫派員赴中華民國境外提供服務,該公司員工依合約所定期限在國外提供技術服務或執行各項採購任務,係屬國外出差性質,其自該公司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特別提醒,公司派員赴國外提供技術服務或執行採購任務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派駐海外員工應申報中華民國綜合所得稅,公司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為達成節能減紙愛地球的目標,財政部積極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憑單填發單位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7年1月3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6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所得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為何?該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需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又到了106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了,申報期限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止,請憑單填發單位多利用網路辦理憑單資料申報,申報軟體可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運用,並請於期限內完成相關憑單申報事宜,以免受罰。 該分局提醒,各類所得憑單填發單位若於規定申報期限內採用網路申報,且憑單所載之納稅義務人適用憑單免填發者,即可免填發各式憑單予納稅義務人。國稅局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會提供所得查詢服務,納稅義務人可以利用網路或其他方式查調其所得並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扣繳義務人仍應於107年2月12日前(原至2月10日,因遇假日順延)填發。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所以在國外承租房屋租金不得扣除,僅在中華民國境內承租房屋支出租金始可扣除。(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 該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6規定可申報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者,應提示各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但在國外租屋租金不可以列報租金支出扣除。…
第 89 頁,共 121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