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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196)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之「子女」始得列報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所繳納大專以上院校之學費不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分局特別提醒,若實際發生之教育學費不足25,000元者,則以實際發生金額為限;另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減除該補助金額後,在25,000元之限額內列報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除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外,尚須符合醫療費用性質,始得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度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某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護理之家照護費320,211元,甲君雖檢附該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收據,惟依照護合約書內容,該照護費係屬生活起居之照護服務費及個人日用品、清洗費用等性質,非屬醫療行為之收費,故予以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太太之房屋免費供先生設立公司營業,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太太房屋之租金收入。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將財產借給他人供營業使用,雖是無償,惟所謂之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先生設立之公司具法人資格,故出借財產之太太仍需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計算租金收入。
本局表示,個人出資購買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因該個人非土地之所有權人,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有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屬債權性質,嗣後出售土地取得之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其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查核發現,甲君、乙君及丙君於80年間合資購買土地,乙君及丙君分別出資380萬元及190萬元,並約定借名登記於甲君名下,嗣甲君於103年間出售該土地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售地款2,150萬元予乙君、1,075萬元予丙君,案經本局核認乙君及丙君出售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獲取之利益分別為1,770萬元(=2,150萬元-380萬元)及885萬元(=1,075萬元-190萬元),補徵綜合所得稅額708萬元及354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本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可以利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註冊的健保卡,經由報稅軟體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上傳申報。資料提供範圍說明如附表。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係以憑證下載所得資料並完成網路申報,A君首度列報扶養父親(直系尊親屬)及外籍配偶,因未連續2年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且配偶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君查詢之所得資料並未包含其父及配偶之所得資料,嗣經國稅局查核發現漏報其父之營利及利息所得合計新臺幣361,000元、配偶之薪資所得200,000元及本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540,0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惟每一個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借款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且扣除額不得超過300,000元。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列報自住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符合下列要件:…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支付護理之家生活照護費用,倘該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則該等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之醫療行為部分,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屬醫療行為收費部分之金額須分別標示)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42,830元,國稅局以其中支付予A護理之家有關扶養親屬乙君之看護費193,483元,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關於醫藥及生育費之規定,否准認列。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因乙君需經照護人員隨時看護病況、復健及即時醫療,故選擇符合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之護理之家協助養護,其支付每月照護費屬醫療行為之收費,請准予核認。經國稅局查核,核認該機構所開立之收據非屬醫療性質產生之醫療費用,遂以乙君於A護理之家看護費係屬生活起居照護性質,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除該保險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尚須符合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同一申報戶。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母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扣除額7,700元,經本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其母親因年事已高無法工作,母親的全民健康保險係依附在妹妹所投保的工作單位,其確實有支付母親健保費,為何不能列報,申請復查。本局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條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以甲君列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10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係以眷屬身分隨同被保險人甲君之妹加保,是依前揭規定系爭保險實應由被保險人甲君之妹負責繳納,且甲君之妹與甲君非屬同一申報戶。甲君列報受扶養親屬系爭保險費,與規定不符,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所表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標準 」設置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查核104年度個人基本稅額申報案件時,納稅義務人甲君誤認海外財產交易可與境內財產交易盈虧互抵,致漏未申報基本所得總額達1,500萬餘元,應補徵稅額166萬餘元,並處罰鍰66萬餘元。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所得係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又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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