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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03)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該所近日起展開年度所得稅扣繳檢查,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該所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有下列扣繳單位常見之疏失:…
本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補稅案件,已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7年1月16日至107年1月25日。  本局說明,經統計本局所轄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新竹縣(市)、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區,本次補稅案件共計約9萬6千餘件,補稅金額達11億4千多萬元,接獲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現金連同繳款書至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商店(應繳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繳納外,亦可於繳納期限截止日前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稅,使用信用卡繳稅者,可採電話語音或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或直接輸入網址)進入網際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繳稅,以上繳稅之操作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弟之女兒2人,僅提示切結書註明渠等2人與其同居並受其扶養,經該所查核以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之規定,乃否准認列該等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計170,000元,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規定之適用,係以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為前提,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規定,負扶養義務有數人時,其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本件甲君所列報之姪女2人當年度雖設籍於甲君戶內,惟其姪女之父母有所得及多筆不動產,依客觀標準難謂無扶養子女之能力,依民法規定,應由渠等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乃予駁回。…
新聞標題:利用憑證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並線上回復確認,輕鬆完成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去(106)年以憑證(含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及「健保卡及密碼」)回復確認的納稅義務人,今年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稅額試算服務/106年度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下載」,利用憑證下載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國稅局不再寄發紙本,為節能減碳盡一份心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0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限已於107年1月31日截止,國稅局即日起展開年度所得稅扣繳檢查。該所溫馨提醒各申報單位,請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也可以適用。又「自用住宅之房屋」係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間出售舊房屋,並於同年購入新房屋,購入新房屋價額高於出售舊房屋價額,申請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1萬7千多元。經查甲君之舊房屋係由其母乙君辦竣戶籍登記,惟甲君與其母分別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甲君原有之舊房屋,未有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設籍,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經遭否准認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新、舊房屋均屬自用住宅,請准予以核認云云。經本局查核發現,該新、舊房屋從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又乙君已年滿60歲,得由其子甲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經合併申報後即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規定,故將結果告知甲君,甲君表示不諳稅法規定,所以與其母分別申報,經此事件非常滿意本局的用心,旋即申請撤回復查,並改將其母列報為受扶養親屬,以辦理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將自即日起就轄內扣繳單位實施扣繳檢查。 該分局特列舉營業人常發生的扣繳疏失,提供予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也可以適用。又「自用住宅之房屋」係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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