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高爾夫球場向入會會員銷售會員證,收取不退還的入會費或保證金,或約定於契約訂定屆滿一定期間退會,始准予退還入會費或保證金者,均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高爾夫球場採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勞務,其向會員收取的會員入會費,係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之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銷售勞務的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但若高爾夫球場向會員收取的入會費,係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申請退會時,無任何附帶條件應即退還者,尚非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為特種勞務,但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在內。因此,高爾夫球場銷售入會權利,其銷售價格達50萬元,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高爾夫球場應就銷售該入會權利之高爾夫球證,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該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則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舉例,A高爾夫球場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並於契約中明定會員於入會時繳付之入會費,退會時不予退還。因此,A高爾夫球場應於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外,若前揭A高爾夫球場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150萬元,因其銷售價格達50萬元,則A高爾夫球場亦須繳納15萬元(150萬元×10%)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呼籲,高爾夫球場向入會會員收取的入會費,除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申請退會時無任何附帶條件,應即退還,尚非屬銷售勞務的收入者外,均應於向會員收取入會費時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並注意銷售價格如達到50萬元者,須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近年來網購交易風行,高雄國稅局提醒,不少賣家除了販賣商品之外,也會請顧客自行負擔郵遞運費,開立發票的時候,別忘記要將運費也納入銷售總額、報繳營業稅。
官員強調,這幾年網路交易十分熱絡,尤其新冠肺炎疫情更加強網購市場,然而實務上發現非常多賣家都犯了一樣的錯誤,即要求消費者負擔運費,卻沒有將運費置入消售額當中。
官員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國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時,都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其中具備一定營業規模的業者,更應開立統一發票,依商品銷售額內含5%稅率加徵營業稅。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提到的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官員指出,包括營業人在商品本身之外,要求消費者負擔的一切費用,也都要併入銷售額一起開發票,譬如運費就屬於應開發票的銷售額。
舉例而言,A公司於購物網站銷售商品,網站說明消費金額達1,000元以上者免運費,未達1,000元者酌收70元運費。消費者B在網站訂購商品金額800元,並另支付運費70元,整筆訂單銷售額總計870元。官員指出,A公司應該依870元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而不是只將銷貨金額800元視為銷售全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及口罩產能日增,口罩輸出禁令自109年6月1日起鬆綁,國內業者接獲口罩外銷訂單,若以郵包或快遞方式出口時,營業稅申報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及應注意事項整理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郵包或快遞出口貨物為無償郵寄贈送貨樣(交寄時已寫明樣品、無商業價值)者,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外銷貨物快遞出口離岸價格逾5萬元未報關者,如經查明未虛增零稅率銷售額,將按查得之實際交易金額補徵營業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以郵包或快遞出口貨物,務必依規定取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證明文件,以免影響申報營業稅退稅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下稱營養午餐營業人),倘有銷售非屬營養午餐之貨物或勞務(下稱兼營其他業務),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依財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41680號令釋(下稱109年2月26日號令)規定,得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全部銷售額;如該部分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自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連同經營學校營養午餐部分之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養午餐之銷售價格受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業者無法將物價上漲而增加之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價格,以致經營學校師生餐點之業者,與一般自由競爭市場之其他業者容有差異,是考量營養午餐之特殊性,財政部乃以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及102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令釋規定,「專營」營養午餐者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稽徵機關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惟營養午餐營業人基於產能閒置及商業上考量,偶有提供餐點供學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以外人員或學校活動範疇外使用之情形。
因此,為兼顧實務及配合政府推動營養午餐政策,財政部發布109年2月26日號令規定,經營營養午餐之營業人若有兼營其他業務,得由稽徵機關依該營業人兼營其他業務部分之銷售額,是否達20萬元為標準,據以核定該營業人應適用稅率及課稅方式。
該局再次提醒,營養午餐營業人兼營其他業務部分之銷售額,倘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連同經營學校營養午餐部分之全部銷售額,併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消費者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手機應用程式(各外送平臺APP)向餐飲業者訂餐,再由配送員至餐廳取餐並外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外送平臺業者及合作餐飲業者開立憑證的方式,將因外送平臺業者為境內營業人或境外電商而有不同。
該局說明,餐飲業者若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送平臺業者(即境外電商,如UberEats)銷售,係按「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開立憑證及報繳營業稅,外送平臺業者應依向消費者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雲端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淨額價款,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臺業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餐飲業者若透過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送平臺業者(如Foodpanda)銷售,係按外送平臺業者與餐飲業者合作模式(視個別合約),依下列2種方式開立銷售憑證;其中餐費部分,餐飲業者若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否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方式1:
外送平臺業者依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餐費部分,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臺業者,即消費者如支付款項100元可取得外送平臺業者所開立的100元發票。
方式2:
外送平臺業者依所收取配送費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餐費部分開立發票或收據,由配送員代為交付給消費者,即消費者如支付款項100元可取得平臺業者所開立的配送費10元發票及餐飲業者開立的餐費90元發票或收據。
該局就目前各外送平臺與餐飲業者合作模式及開立統一發票的方式列表說明,消費者如透過外送平臺訂購餐飲,請留意業者是否有確實開立及交付憑證。

近日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其所經營商號主要銷售日常生活五金用品,為服務鄰近消費者及拓展業務,想增加販售當地生產之蔬菜水果,惟該部分銷售量不大,為避免開立錯誤應、免稅項目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簡化結帳作業流程,應如何申請放棄免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放棄免稅規定,係因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下一手銷售時按全額課稅,其產品價格將產生變化,為使營業人作有利選擇,爰明定得經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以杜取巧。是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如生鮮蔬菜、水果),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惟為作有利選擇或簡化結帳作業,得依前述規定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並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所以店家可以申請放棄適用免稅後,於銷售免稅生鮮蔬果時,改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者,可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00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出差,可檢具運輸事業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高鐵)票、客運票、船票及飛機票等,應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憑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收據或票根定價內含營業稅,營業人可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例如員工從高雄搭乘高鐵至臺北出差(票價1,490元),營業人在申報當期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時,可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中加計71元進項稅額﹝70.95元=1,490元÷(1+5%)×5%﹞。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營業稅法規定,按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及按查定計算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二者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模式不同。
該分局說明,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規定取得合法之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若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敍明理由,惟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使用貨物或勞務,取得合法且載有營業稅額憑證者,可按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惟應於每季結束次月(即1月、4月、7月及10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且於申報時應載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如該進項稅額之10%超過該期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但若有依規定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或未依前述規定期限申報,或申報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或當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就不能適用上述扣減查定稅額的規定,請小規模營業人務必留意,以免權益受損。

端午節將近,營業人犒賞員工,除有向外採購禮品外,也有用自家商品來做為禮品,二者在營業稅上的處理有無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營業人如購入禮品作為酬勞員工之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此外,營業人如果以產製或購買之貨品作為禮品犒賞員工,因該貨品原非屬酬勞員工用途,並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以貨品轉作酬勞員工之用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犒賞員工禮品,除了要注意購買禮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外,也要留意用自家商品犒賞員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確保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藥局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除屬提供藥品調劑、供應專業性勞務部分外,其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收入,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消費者向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購買藥品,如果該藥品是一般成藥、保健食品或其他貨物等,該藥局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且報繳營業稅。惟民眾持由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開立的處方箋,前往購藥者,依規定係屬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