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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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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合約因故無法履行或僅部分履行時,原已簽訂的承攬合約已納印花稅不得退還。若需要另立契約移轉第三方承作時,新訂之合約仍須依法繳納印花稅。
  

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承攬契據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立約雙方均應就其持有之合約,繳納印花稅。至於合約事後因故無法履行並非免稅之理由,因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自不得申請退還。如另訂新合約改由其他廠商承做,該合約仍須再繳納印花稅。惟為減輕民眾納稅負擔,該處表示倘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變,可由原立約之雙方與欲承受之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則屬形式上未另訂合約,無須另行繳納印花稅。

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有關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共同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且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ㄧ貼用印花稅票。

舉例說明,○先生死亡後由兒子及女兒2人繼承遺產,○先生死亡時留有房屋價值92萬元及土地價值300萬元。繼承人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時,該不動產房屋價值已折舊剩下90萬元,土地價值增加為350萬元,依規定該遺產分割協議書中不動產部分,應以協議成立的總價值440萬元,按千分之ㄧ稅率貼用4400元的印花稅票。

該處提醒民眾,貼用印花稅票,記得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或劃線註銷之,如稅票是連綴,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得處5倍至10倍罰鍰。印花一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經查獲可處20倍至30倍罰鍰。

基隆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協議書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基隆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攬營建工程,如與發包業者約定將工程廢料直接折抵工程款,仍應按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不可以折抵廢料後的淨額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一經查獲,交易雙方均會被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作乙公司的發包工程,工程總價800萬元,雙方約定將拆除的工程廢料直接折抵工程款50萬元,該交易實際上是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工程廢料,將應支付廢料價款直接自應收工程款中折抵,因承作工程與購買廢料係屬不同交易行為,雖約定直接折抵工程款,但僅是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並非減少工程總價,甲公司仍應按工程總價8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並取得乙公司所開立出售廢料價款50萬元的統一發票。就乙公司來說,應就銷售廢料5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給甲公司,並取得甲公司開立工程總價800萬元的統一發票。如果僅由甲公司以折抵廢料後所收工程款淨額75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國稅局會分別對甲公司及乙公司,就短漏開及漏報工程款(廢料)50萬元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並就未取得廢料(工程款)之進項憑證金額50萬元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承攬工程或發包工程,如有將廢料折抵工程款情事,應就各自交易分別開立統一發票給對方,並如實報繳營業稅,同時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否則一旦被查獲,不僅補稅,還要處以漏稅罰及行為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俗稱保存登記),除之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係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致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實務上仍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交付予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範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移轉證明書,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

 

該局指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稱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納稅義務人持法院核發之不動產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並非拍賣人及拍定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所書立,並不具有契約性質,故免貼繳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如已載明收取一次或分次買賣價款,並於收取款項時,經收款人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表示已收到價款,如未另立收據,即屬代替收據性質,應由收款人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不動產買賣於收受款項時,雖無開立正式收據,但於買賣契約書上載明收取一次或分次款項,且經收款人簽名或蓋章表示收訖,該項憑證即屬代替收據性質,仍應繳納印花稅,惟如支付方式係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且已於契約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納印花稅。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 
      本局指出,轄區營業人甲公司於104年1至12月間承攬營繕工程,金額合計6百餘萬元,僅開立統一發票2百餘萬元,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本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其所漏稅額處以5倍以下漏稅罰,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行為罰,二者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進一步解釋,所稱擇一從重處罰,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是應就具體個案,按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就漏稅額處最高5倍之罰鍰金額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比較,擇定從重處罰之法據,再依該法據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有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即應給與交易相對人實際交易金額之原始憑證,以免遭補稅受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其取得所有權後原地價之認定,仍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準。至是否應課徵印花稅,因其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稅務局表示完成遺產繼承登記後,生存之配偶若撤銷原繼承登記改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原遺產分割協議書貼用之印花稅,無法申請退還。

 

基隆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原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竣繼承登記後,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撤銷原登記改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原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貼用之印花稅,因該協議書於書立後已交付使用,並非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所以已貼用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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