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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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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予消費者,但在實務上,常有不肖業者假藉「要發票,就多付5%營業稅」的說詞,誘導消費者放棄索取發票,或是因為對方並未主動索取而漏開發票,這種逃漏稅捐的行為一旦被查獲,除了補徵所漏稅款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發現國內一家清潔用品批發公司,老闆個人帳戶常有多筆資金存入及轉出。經過深入追查,發現該帳戶是供公司收付貨款使用,也就是說,公司將漏開立發票貨款存入老闆個人帳戶後,再支付進貨廠商貨款,藉此隱匿公司銷貨收入。

 

最後查獲這家公司107年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且漏報銷售額共計新台幣4,670萬餘元,除了補徵營業稅233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南區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切莫因為對方未主動索取而漏開。如果是因為一時疏忽,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查獲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且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文章出處: https://www.storm.mg/article/28186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各行各業營運受到嚴峻衝擊,營業人於疫情趨緩前,如決定暫停營業者,請留意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核備及辦理相關稅務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欲暫停營業者,應於開始停業之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如停業期間屆滿仍欲繼續停業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展延停業無次數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停業之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401、403、404),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之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此外,經核准停業者,雖自停業開始之次期起,可免再逐期申報營業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第67條及第71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繳納已扣繳稅款,並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與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屬按期申報營業稅且會計制度採曆年制之營業人,自109年5月15日起決定暫停營業1年,該公司應辦理申報繳納稅捐事項如下:


      1、於開始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核備,並於109年7月1日至15日申報109年5-6月期之營業稅。


     2、於109年6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109年5月之扣繳稅款。


     3、於10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4、109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5、110年1月1日至同年2月1日(因110年1月31日遇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辦理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如A公司決定於停業期間屆滿(110年5月14日)後繼續停業,除應於期間屆滿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外,於110年5月1日至31日仍應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稅務申報時程如附表。


  該局同時呼籲,為因應疫情避免增加感染風險,營業人申請各項稅務事宜,請多加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並利用網路申報系統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相關證明文件可以郵寄掛號方式或委託快遞寄送至所在地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化及社群軟體的興起,近來有愈來愈多的個人運用Facebook、LINE通訊軟體等建立社團、群組或開啟網路直播,常態性提供商品銷售訊息,導引粉絲消費,因未辦理稅籍登記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眾消費習慣的改變,促使銷售模式由實體店面走向網路商店,個人運用網路平台或社群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均屬網路銷售行為,除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得暫免辦理登記,或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稅籍登記外,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網路賣家,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延燒,民眾較少出門消費,網路交易日漸活絡,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情形,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以免事後因被檢舉或遭查獲而被補稅及裁處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倘其所漏銷項稅額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因涉及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情形,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規定,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處罰之案件,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上開漏稅額之計算,應扣減營業人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為漏稅額,如各期累積留抵稅額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之最低金額均大於各期所漏之銷項稅額,則無逃漏稅情形,惟其漏開統一發票亦涉及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行為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營業人於106年1至12月間銷售加工食品,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8百餘萬元,經該局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44萬餘元,依前揭函釋規定,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漏稅額為0,惟因漏報銷售額8百餘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處5%行為罰44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高爾夫球場向入會會員銷售會員證,收取不退還的入會費或保證金,或約定於契約訂定屆滿一定期間退會,始准予退還入會費或保證金者,均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高爾夫球場採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勞務,其向會員收取的會員入會費,係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之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銷售勞務的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但若高爾夫球場向會員收取的入會費,係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申請退會時,無任何附帶條件應即退還者,尚非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為特種勞務,但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在內。因此,高爾夫球場銷售入會權利,其銷售價格達50萬元,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高爾夫球場應就銷售該入會權利之高爾夫球證,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該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則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舉例,A高爾夫球場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並於契約中明定會員於入會時繳付之入會費,退會時不予退還。因此,A高爾夫球場應於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外,若前揭A高爾夫球場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150萬元,因其銷售價格達50萬元,則A高爾夫球場亦須繳納15萬元(150萬元×10%)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呼籲,高爾夫球場向入會會員收取的入會費,除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申請退會時無任何附帶條件,應即退還,尚非屬銷售勞務的收入者外,均應於向會員收取入會費時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並注意銷售價格如達到50萬元者,須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近年來網購交易風行,高雄國稅局提醒,不少賣家除了販賣商品之外,也會請顧客自行負擔郵遞運費,開立發票的時候,別忘記要將運費也納入銷售總額、報繳營業稅。

 

官員強調,這幾年網路交易十分熱絡,尤其新冠肺炎疫情更加強網購市場,然而實務上發現非常多賣家都犯了一樣的錯誤,即要求消費者負擔運費,卻沒有將運費置入消售額當中。

 

官員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國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時,都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其中具備一定營業規模的業者,更應開立統一發票,依商品銷售額內含5%稅率加徵營業稅。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提到的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官員指出,包括營業人在商品本身之外,要求消費者負擔的一切費用,也都要併入銷售額一起開發票,譬如運費就屬於應開發票的銷售額。

 

舉例而言,A公司於購物網站銷售商品,網站說明消費金額達1,000元以上者免運費,未達1,000元者酌收70元運費。消費者B在網站訂購商品金額800元,並另支付運費70元,整筆訂單銷售額總計870元。官員指出,A公司應該依870元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而不是只將銷貨金額800元視為銷售全額。

文章出處: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66018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及口罩產能日增,口罩輸出禁令自109年6月1日起鬆綁,國內業者接獲口罩外銷訂單,若以郵包或快遞方式出口時,營業稅申報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及應注意事項整理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郵包或快遞出口貨物為無償郵寄贈送貨樣(交寄時已寫明樣品、無商業價值)者,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外銷貨物快遞出口離岸價格逾5萬元未報關者,如經查明未虛增零稅率銷售額,將按查得之實際交易金額補徵營業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以郵包或快遞出口貨物,務必依規定取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證明文件,以免影響申報營業稅退稅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下稱營養午餐營業人),倘有銷售非屬營養午餐之貨物或勞務(下稱兼營其他業務),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依財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41680號令釋(下稱109年2月26日號令)規定,得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全部銷售額;如該部分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自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連同經營學校營養午餐部分之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養午餐之銷售價格受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業者無法將物價上漲而增加之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價格,以致經營學校師生餐點之業者,與一般自由競爭市場之其他業者容有差異,是考量營養午餐之特殊性,財政部乃以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及102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令釋規定,「專營」營養午餐者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稽徵機關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惟營養午餐營業人基於產能閒置及商業上考量,偶有提供餐點供學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以外人員或學校活動範疇外使用之情形。

 

因此,為兼顧實務及配合政府推動營養午餐政策,財政部發布109年2月26日號令規定,經營營養午餐之營業人若有兼營其他業務,得由稽徵機關依該營業人兼營其他業務部分之銷售額,是否達20萬元為標準,據以核定該營業人應適用稅率及課稅方式。

 

該局再次提醒,營養午餐營業人兼營其他業務部分之銷售額,倘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連同經營學校營養午餐部分之全部銷售額,併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消費者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手機應用程式(各外送平臺APP)向餐飲業者訂餐,再由配送員至餐廳取餐並外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外送平臺業者及合作餐飲業者開立憑證的方式,將因外送平臺業者為境內營業人或境外電商而有不同。

 

該局說明,餐飲業者若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送平臺業者(即境外電商,如UberEats)銷售,係按「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開立憑證及報繳營業稅,外送平臺業者應依向消費者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雲端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淨額價款,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臺業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餐飲業者若透過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送平臺業者(如Foodpanda)銷售,係按外送平臺業者與餐飲業者合作模式(視個別合約),依下列2種方式開立銷售憑證;其中餐費部分,餐飲業者若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否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方式1:

外送平臺業者依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餐費部分,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臺業者,即消費者如支付款項100元可取得外送平臺業者所開立的100元發票。

 

方式2:

外送平臺業者依所收取配送費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餐費部分開立發票或收據,由配送員代為交付給消費者,即消費者如支付款項100元可取得平臺業者所開立的配送費10元發票及餐飲業者開立的餐費90元發票或收據。

 

該局就目前各外送平臺與餐飲業者合作模式及開立統一發票的方式列表說明,消費者如透過外送平臺訂購餐飲,請留意業者是否有確實開立及交付憑證。

近日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其所經營商號主要銷售日常生活五金用品,為服務鄰近消費者及拓展業務,想增加販售當地生產之蔬菜水果,惟該部分銷售量不大,為避免開立錯誤應、免稅項目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簡化結帳作業流程,應如何申請放棄免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放棄免稅規定,係因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下一手銷售時按全額課稅,其產品價格將產生變化,為使營業人作有利選擇,爰明定得經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以杜取巧。是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如生鮮蔬菜、水果),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惟為作有利選擇或簡化結帳作業,得依前述規定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並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所以店家可以申請放棄適用免稅後,於銷售免稅生鮮蔬果時,改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者,可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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