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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提供員工於工作時間的飲食及繕食開支,不論是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留意計算伙食費的限額,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伙食費屬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按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為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限,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限額部分,營利事業如採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如採實際供給膳食者,除營利事業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員工100人,採按月包伙方式實際提供職工膳食,伙食費支出共計38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公司計算得列報伙食費的限額為360萬元(即100人×3,000元×12個月),甲公司支付伙食費超過得列報限額20(380萬元-360萬元)部分,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如甲公司未將超過限額部分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則不予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伙食費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以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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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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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15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期限展延至同年223日。

財政部說明,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15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日為同年215日;惟115214日至同年月22日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上開申報期限應展延至同年月23日。另考量本次農曆春節期間較長,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受理申報截止日配合順延至11522524時,同時為方便營業人申報,該系統於新春期間仍照常提供服務,營業人可上傳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多加利用。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如未於115223日前申報並繳納營業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及繳納案件,依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自同年月26日起將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自同年月27日起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或利息,該部籲請營業人注意於申報時限內完成申報繳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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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銷售對象為營業人者,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交付買受人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扣減稅額及作為記帳憑證。

該局近期運用稅務系統資料庫,查得甲公司之負責人及其相關親屬銀行帳戶利息所得巨增之異常情事,經查甲公司為早餐店及咖啡店之食材供應商,卻因該等早餐店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未索取統一發票,涉嫌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經該局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21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約105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小規模營業人,無論買受人有否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自行檢視發現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倘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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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11412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1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不僅將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至1171231日止,更擴大適用對象與條件,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雖已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可免用統一發票,並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租稅優惠。為使營業人快速瞭解,彙整修正前後規定對照表(詳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自助餐、麵食館、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若依本規範申請經核准者,在11511日至1171231日緩衝期期間,即使符合「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如連鎖加盟、電子系統管理、網路銷售等),仍可繼續適用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林老闆經營自助餐店甲商號目前每月查定銷售額約18萬元,為備餐時減少現金接觸並提升經營效率,決定於1151月引進符合資安標準的 KIOSK,並委託KIOSK產製廠商向國稅局申請租稅優惠獲准;嗣因生意興隆,1156月時國稅局查定其每月實際銷售額已成長至30萬元,雖然超過使用統一發票的20萬元門檻,惟於1171231日前的租稅優惠期間內,甲商號仍得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惟需特別留意,財政部已配合修正相關規定,自11811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將不再屬於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屆時甲商號每月銷售額如仍超過20萬元,即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以落實減碳目標。

該局提醒營業人特別注意,本規範訂有停止適用條款,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將於次季停止租稅優惠:
一、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且停止後不得再重新申請。
二、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0
三、 累計行支比率未符合下列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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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呼籲,如符合本規範適用對象及條件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可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或委託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若同時使用請委託KIOSK業者申請)。相關資訊已更新於該局網站「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營業人可多加利用,如仍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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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遊戲產業興盛,遊戲點數及虛擬寶物等數位商品熱銷,營業人透過社群平台及遊戲交易網站銷售遊戲點數、帳號或虛擬寶物,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切勿因屬網路交易而心存僥倖。

該局說明,因應網路賣家運用新興交易平台或金流串接等網路交易關鍵供應業者完成交易,國稅局持續蒐集各項金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課稅資料,加強選案查核營業人申報銷售額異常案件,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2年至113年間於網路交易平台銷售遊戲虛擬寶物,並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收取款項,該局運用金流資訊分析比對,發現甲公司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查獲甲公司銷售虛擬寶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短漏報銷售額1億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8百萬餘元。

該局強調,虛擬寶物雖存於線上平台,但其交易價值與實體商品並無差異,屬應稅銷售行為,營業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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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年度中如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向居住在境內的乙君承租店面開設A小吃店,該小吃店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A小吃店每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給乙君,應依規定的扣繳率10%扣取稅款2,500元(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並於11522日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各類所得(含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114 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進行憑單網路申報作業。

該局提醒,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511日起至同年22日止,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務請確認上傳資料完整性。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如有稅務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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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申請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內申報當期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申報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生意不佳,未購買1149-10月統一發票,該期亦無銷售額,於1141015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1141015日起暫停營業1年,該營業人誤以為已申請停業,並未購買1149-10月統一發票且當期亦無銷售額,未於1141115日前申報9-10月期營業稅,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遲至同年1210日始申報(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前述規定處滯報金新臺幣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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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仍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行為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營業人於112112月間銷售化妝品及美容商品,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經該局於113827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元,另依財政部891019日台財稅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11212月期之申報日112314日)起至查獲日(113827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0元,免處漏稅罰,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其係一年內第1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處2%罰鍰40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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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近期查獲多起廠商虛報進口貨物價值案件,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受罰。該關提醒業者,應檢附正確交易文件,以免觸法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進口人於報關時,應依關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填送貨物進口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相關文件,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價格及相關稅費。經海關查獲所繳驗發票涉有不實情事(如低報價格),除須補繳所漏稅費,並依法裁罰外,如發票屬變造或偽造,進口人亦須承擔相關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基隆關呼籲,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時應誠實申報完稅價格及繳驗真實交易文件,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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