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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於繳納期限內,除可持現金及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亦可使用電子支付帳戶、自動櫃員機(ATM)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稅款,營業人還可利用公司行號在金融機構或郵局所開立之存款帳戶約定轉帳繳稅(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只要申請一次,往後皆可使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選擇以「存款帳戶約定轉帳」方式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只須將欲轉帳的存款帳戶資料填載於「委託轉帳代繳營業稅稅款約定書」或利用按季查定開徵之繳款書所附印的「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以工商憑證、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申請委託轉帳代繳營業稅稅款」,國稅局收到後會主動在每季查定課徵營業稅開徵前,郵寄轉帳繳納通知,提醒納稅義務人約定的存款帳戶存足稅款,並且在當季稅款繳納日期最後一天,從約定存款帳戶即時扣款繳稅,安全又便利。

 

該局特別呼籲,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可多採用「存款帳戶約定轉帳」方式繳納營業稅,可達到即時扣款繳稅的便利性,以免因事繁忙逾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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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補徵案件之繳納期間為1121116日至1130日。經統計該局所轄,本次核定補徵案件計1,355件,補稅金額為3.5億元,該局將陸續寄發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營利事業於收到後請儘速在繳納期限內繳納。

 

該局說明,本次核定補徵案件,係營利事業逾1031日仍未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額,稽徵機關按其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連同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期限內繳納。營利事業接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如有疑義,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非常多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應繳納稅額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來來(OK)及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信用卡、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多元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繳款書有詳載說明,請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繳納截止日,逾期繳納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尚需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既費時又增加負擔;滯納金按應繳稅額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滯納利息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且該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訂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目的,在避免因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造成繳納稅負偏低之情形,爰營利事業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外,尚須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繳納所得稅,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以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立法意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為-900萬元(=全年所得700萬元-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1,600萬元),依所得稅法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為0元,基本稅額為78萬元〔=(課稅所得-900萬元+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1,600萬元 -扣除額50萬元)×基本稅率12%〕,惟甲公司於計算基本稅額後,又申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3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剔除列報之投資抵減稅額,並補徵稅款3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基本所得稅額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繳納之基本稅額,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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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購物節已如火如荼展開,各網路賣家均推出眾多優惠以吸引消費者購買,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時〔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即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有別於一般有實體店面之營業人,財政部規定個人以營業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降低徵納雙方成本,倘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時,應即向住()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甲君於乙網路平台銷售少女服飾,於11110月開始於乙網路平台銷售服飾,該月份銷售額只有7萬餘元,同年11月間為迎接雙11購物節舉辦優惠活動吸引消費者購買,銷售量爆紅,當月銷售額即有50萬餘元(已達起徵點),嗣該局查獲甲君11111月至1126月間銷售額合計817萬餘元,未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除補徵營業稅額40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20萬餘元。

 

該局呼籲,賣家以網路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自行檢視,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住()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國內飯店及旅遊業者因應聖誕跨年、春節寒假將至,均推出最強、最低折扣的住宿券和餐券,以吸引消費者購買,不論在實體商店或網站銷售住宿券、餐券,旅宿業者銷售住宿券應於消費者實際持住宿券入住「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而銷售餐券則應於「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下稱時限表)規定,旅宿業者有別於一般買賣業,應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營業人雖於銷售住宿券時先收款,得暫免開立統一發票,俟消費者持住宿券入住結算時,再行開立統一發票即可;另依時限表規定一般飲食業,憑券飲食者應於「售券時」開立發票,旅宿業者有單獨銷售餐券仍應比照一般飲食業者於銷售餐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飯店為連鎖型飯店,本(112)年度11月1日至30日舉行線上旅展,於飯店網站銷售自家的聯合住宿券1張新臺幣(下同)3,000元,吃到飽自助餐券1張800元,民眾可憑聯合住宿券或餐券於甲飯店任何一家分店住宿或用餐,乙君於本年11月10日於該飯店網站線上購買電子住宿券5張,電子餐券5張,並以信用卡支付19,000元。甲飯店應於銷售餐券時開立4,000元發票與乙君;另住宿券之發票可於乙君實際至該飯店住宿結算時開立。

該局呼籲,旅宿業者自我檢視於銷售餐券時,或銷售住宿券於結算時有無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發現未依規定開立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仍有營業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甲協會來電詢問,先前與某縣政府簽訂一項合作計畫,近期因計畫執行完成,領取了一筆政府補助款,應否繳納營業稅?要如何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第1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第2條)。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下稱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第6條)。是以,機關團體受政府單位委託參與辦理行政計畫,如執行成果歸屬政府單位所有或雙方共同擁有者,所收取之補助款為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對價,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例如,甲協會與某縣政府簽訂共同執行計畫合約,約定執行成果歸該政府機關擁有,則甲協會依約所收取的補助款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報酬,應開立5聯式之407繳款書,將第4、5兩聯交付該政府機關,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第1、2、3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如有收受政府「補助款」,不能僅以「補助款」名稱即認定所收取款項無須繳納營業稅,需再自行檢視合約內容及款項性質,如有應繳納營業稅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逾限未繳納者,倘在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熱門線上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點選營業稅407繳款書,輸入相關欄位列印持憑向公庫繳納並加計利息,得予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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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捐贈民生用品給政府機關或慈善團體,請務必留意依捐贈對象不同,適用相關營業稅法令規定也不同,以免一番美意卻因一時失察遭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按貨物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又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時,已將支付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轉作捐贈使用時,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依上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貨物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且該筆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購入50個電熱毯,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並將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將其中30個電熱毯捐贈給市政府社會局,每個時價新臺幣(下同)3,150元,依前揭規定應按視為銷售處理,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含稅總金額94,500元(銷售額90,000元、稅額4,500元),因屬對政府捐獻,如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此進項稅額4,500元依法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倘將其餘20個電熱毯捐贈給民間社福團體,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自己之統一發票含稅總金額63,000元(銷售額60,000元、稅額3,000元),此張統一發票所載之稅額3,000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扣抵聯應由甲公司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註記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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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勞務,居間仲介買賣不動產,獲取之佣金收入或酬勞,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發布執行業務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欲出售名下不動產,乙君獲悉後居間仲介丙君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價格購買及協助甲君辦理相關簽約事宜,嗣後乙君於110年取得甲君給付之報酬60萬元,因乙君未能舉證相關費用,且不知如何申報所得,經向該局洽詢遂依財政部發布之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後,申報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48萬元〔60萬元x(1-20%)〕,併同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房地所取得之收入,核屬佣金屬執行業務收入性質,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經查獲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隨著網路遊戲日益盛行,利用網路平台銷售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商品,此種利用各類方式(如向其他玩家購入、僱用員工打寶等)取得虛擬遊戲商品後,利用網路平臺銷售給他人使用並收取對價,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6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虛擬遊戲商品,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取得虛擬遊戲商品之支出,倘未依法支付營業稅額並取得及保存載有進項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向毋須申請稅籍登記之個人購買者,尚無支付進項稅額,不生扣抵銷項稅額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第4條之4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謂取得成本係指實際支付價金,如個人購入房屋、土地於訂定買賣契約書後,與賣方協商折價或銷貨折讓,致實際支付金額小於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嗣後於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款新臺幣(下同)1,439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219萬元,嗣甲君於111年4月間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依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439萬元,並未扣除價款折讓金額,經該局依匯款明細及建設公司之銷貨折讓單明細表查得其實際僅支付價款1,220萬元(1,439萬元-價款折讓219萬元),乃認定甲君虛列成本219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倘訂定買賣契約書後有折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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