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拍賣網站、Facebook等社群媒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時,應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之國稅局申請辦理稅籍登記,並應於銷售網站(頁)明顯位置,主動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特別留意每月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可暫免申請稅籍登記,惟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向國稅局申請辦理稅籍登記,避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另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方便其辨識賣家營業人相關資訊及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並為健全稅籍資料正確及完整性,於辦理稅籍登記時,應一併登載「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等重要資訊。
該局提醒,為遏阻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將自113年4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專案暨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基於愛心辦稅原則,提醒營業人如有因一時疏忽致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之案件,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於113年5月31日截止,民眾在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時,如果是基於美容目的的醫療費支出,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醫藥及生育費支出,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而且是針對個人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才可列報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如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應以減除保險給付後的差額列舉申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申報的醫藥及生育費,以掛號費及部分負擔的費用最常見。另外,因治療牙病所需的鑲牙、假牙、植牙及齒列矯正的醫療費,也可以列舉扣除,報稅時只須檢附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就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不過,若是美容性質的鑲牙、植牙、齒列矯正、整形,或是坐月子支出等,因不符合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的用途,支出的費用不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局補充說明,報稅季剛結束,民眾報稅後如果發現申報錯誤,請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負責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繼續經營,因權利主體已變更,如同一般獨資組織將全部資產及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死亡因繼承所致的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為之,又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轉讓等情事時,應於轉讓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者,清算期間為自轉讓之日起3個月,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故應由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其申報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而將該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列入營利所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另補充,營業稅部分,前揭獨資事業負責人死亡,其繼承人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規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的範圍,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短期投資之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特別整理實務上常見列報未實現費用及損失之三大錯誤態樣,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以免遭調整補稅:
一、未實現兌換損失:營利事業將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換單續存,因未提領或解約,相關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匯兌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屬未實現之兌換損益,不得列報。
二、未實現利息支出:營利事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採利息法認列發行日至賣回權屆滿日期間之利息補償金,因未實際支付,屬未實現之費用,不得列報。
三、未實現其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各項損失,其相關損失賠償之訴訟案如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未實現損失,不予認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損失及費用之認定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如經查證屬實,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經剔除該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核定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嗣後A君檢舉甲公司虛報其薪資所得672,000元,經該局查核後,甲公司無法提示A君薪資給付證明及任職相關證明文件,乃認定甲公司虛報薪資費用屬實,並剔除該筆薪資支出、伙食費及加班費計733,000元,重新核定甲公司課稅所得額為-1,567,000元,並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因此該局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733,000元,按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漏稅額為146,600元,並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超過90,000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員工薪資,倘因疏忽致發生短漏報所得額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短漏報所得額而遭處罰。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除了要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取得外匯收入,始符合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交際費列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得依規定按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尚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A公司交際費申報除按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還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新臺幣(下同)147,882元(海關出口7,394,140元×2%),經查核發現,該公司從事部分出口業務,課稅資料歸戶清單確有海關出口資料,惟為避免國際間匯率波動造成損失,外銷契約均與買方約定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又檢視其非營業收入及損失,亦未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經該局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交際費限額,將外銷特別交際費147,882元予以剔除,補稅並加計超限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者遇有稅捐爭議、或有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之相關疑義時,可向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以下簡稱納保)協助,進行溝通、協調及相關疑義的解答。該局納保官近期進行跨單位合作,共同協助納稅義務人化解退職所得課稅爭議。
該局說明,公司給付職工薪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其所得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一次領取公司給付之離職金,則屬同條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適用一次領取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A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核定補稅,其遭補稅原因,係因其退職所得遭前任職之B公司申報為薪資所得所致,乃向該局主張原核定薪資所得400餘萬元,內含因離職而取得之獎金補助款約250萬元,該部分應予扣除一次領取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金額,原核定所得及稅額有誤,並提供自B公司離職及領取相關給付資料。該局納保官知悉本件稅務爭議後,主動就A君之主張及所提供相關事證與B公司所在地所屬稽徵機關之納保官、相關審查人員進行視訊會議,研議系爭款項究屬A君之薪資所得或退職所得?經審酌因B公司未訂定員工發放離職金相關辦法,卻於A君離職時額外給付獎金補助款,係基於A君於B公司工作5年後,與公司合議離職而新增之給付,並非A君提供勞務所獲之薪酬,故雖名為獎金補助款,其目的係用以資遣員工,衡酌其經濟上之意義,系爭所得應屬退職所得,其後乃由B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輔導B公司更正原申報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並依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課稅規定,按A君退職服務年資(5年),計算定額免稅金額140餘萬元及退職所得108萬餘元。
該局提醒,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詳列納保官設置相關申請資料,亦有依各項稅目及業務別彙整該局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例小故事,歡迎民眾參考及運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完成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後,有應繳交之附件應於今(113)年7月1日(6月30日為星期日順延至次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等資料亦可於6月28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符合下列條件則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書表(含繳款書、股東會議事錄):
一、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
二、無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境外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7(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及8(其他各項相關文件)所列文件。
三、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
四、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
六、未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民眾來電詢問父親死亡時遺有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申請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時,需就所繼承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開立發票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釋,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因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並申請變更負責人,繼承人所繼承之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免課徵營業稅。如果不是上述情形,而係單純的獨資組織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予新組織或新負責人之行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以本案為例補充說明,獨資商號負責人甲君死亡,繼承人A君繼續以獨資組織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A君,則A君繼承之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但若A君成為負責人後,再將該獨資商號轉讓給友人B君,則A君應將該獨資商號之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營業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隨著房價上漲,購屋族貸款利息如能獲得比原始借款更低的利率,除可節省支出外,符合條件者還能繼續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之房屋,在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具向金融機構辦理購屋借款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請在單據上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供核),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於列舉扣除額項下的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最多不能超過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另當年度如有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借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借款,則在原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也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10月購買自住房屋時,以寬限期3年向A銀行借款800萬元,利率2%,後因覓得B銀行利率僅1.8%,於112年6月30日仍以寬限期3年向B銀行辦理轉貸,借款金額1,000萬元,並償還A銀行800萬元,甲君112年支付A銀行利息8萬元及B銀行利息9萬元,因借款期間不重複,且符合購屋自住條件,甲君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全戶當年度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可同時列報A銀行及B銀行之利息支出,惟須注意計算B銀行利息支出時,應以支付B銀行利息總額按轉貸時未償餘額800萬元占轉貸金額1,000萬元之比例計算,即可列報B銀行利息支出為7.2萬元(9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甲君可申報之購屋借款利息為15.2萬元(A銀行8萬元+B銀行7.2萬元),並應檢附轉貸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借款契約)供國稅局核認。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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