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取得進項憑證申報銷項扣抵後,嗣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說明,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若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事者,依規定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係進項稅額減少,應申報列為進項稅額減項,以繳回原申報扣抵之稅額,如未申報扣減,將造成虛報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於108年10月購貨而取得進項憑證,已於108年9-10月期申報扣抵,嗣108年12月退貨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則必須於108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書的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於發生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有疏忽漏未申報情形,請儘速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達簡政便民,舉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其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並加計各項所得後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以大幅降低徵納雙方申報及稽徵成本。
該分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負責人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需依規定主動誠實申報,惟嗣後倘經稽徵機關查得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就核定短漏報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罰鍰,因此不可不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祖父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孫子女,如孫子女之父母有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納稅義務人除可扣除免稅額外,還可依規定減除孫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或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此外,財政部基於課稅待遇一致性,於109年4月29日發布釋令,就未成年人因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或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擔任時,為教養照護未成年人,經法院按民法規定以聲請權人之聲請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該監護人亦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扶養受監護之未成年人,及依規定申報減除相關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或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舉例,甲、乙為丙之父母,均受宣告不能行使親權,法院於108年間依聲請權人之聲請選定舅舅丁為丙之監護人。丙於108年就讀國內大學,則丁今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可列報扶養丙,除減除免稅額88,000元外,還可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避免有重購自用住宅需求的民眾,因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能力,財政部108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令核釋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的「自用住宅房屋」範圍,修正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其中的「直系親屬」不再以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為限。該令發布日前之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財政部原以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規定,得適用前揭規定的自用住宅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為限。為使各稅目對於自用住宅房屋及土地的認定原則趨於一致,參酌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規定,以前揭108年11月18日令重新核釋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自用住宅房屋」適用範圍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不再侷限於「受扶養」的直系親屬,並廢止前揭76年4月24日函。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7月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之自用住宅A屋,且該A屋僅其父辦竣戶籍登記。甲君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之108年3月,重購自用住宅B屋,其購入B屋價額超過原出售A屋價額,甲君於重購自用住宅B屋完成移轉登記之108年度,縱甲君未將其父列報為受扶養親屬,仍得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時,自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A屋財產交易所得部分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出售及重購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的「自用住宅房屋」,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併同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下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惟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的對象為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或機關團體,則應由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或機關團體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隨著網際網路興盛,行動科技普及,付費使用境外電商廣告、線上遊戲、影音等服務與日俱增。
境外電商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該境外電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負報繳我國營業稅義務。
境外電商銷售對象倘非境內自然人,依同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個人之買受人購買國外勞務繳納營業稅方式可分為2種:
(一)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
(二)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者(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營利事業為了創造利潤、增加競爭力或為建立密切業務關係等因素,常會投資其他營利事業,然而投資總是存在著風險,難免會出現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的情形,那營利事業應如何列報投資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損失之列報,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處理並不相同,在稅務處理上,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已實現者為限,也就是說,必須是被投資事業因營業虧損,經減資彌補虧損或合併、破產、清算等事實,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時,始得列報投資損失,並不是只憑被投資事業帳載財務報表呈現虧損就可列報投資損失。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投資損失100萬元,甲公司表示該損失是轉投資之被投資公司因經營不善發生營業虧損,所以甲公司依財務會計處理原則,按投資比例同步認列投資損失,惟經該局進一步查核發現,被投資公司雖發生營業虧損,但並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換句話說,甲公司原出資額並未實際折減,故該筆投資損失在稅務處理上不得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在申報所得稅時,如欲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被投資公司是否已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或發生合併、清算等事實,而使原出資額發生折減,並確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證,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 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今(109)年5、6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新增「長 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 除適用規定。
該分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 該等適用對象者,即可於今(109)年5、6月份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列報長照扣除額;但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 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
一、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 二、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108 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一張。
三、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108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 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四、 四、在家自行照顧者: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於109年6月1日前取 得)或108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在家自行照顧者所須檢附之「病症暨失能診斷 證明書影本」,因時程考量,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該診斷證明之時程,只要於 109年6月1日前經勞動部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 看護工資格,即可於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分局提醒,民眾可於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以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密碼利用網際網路於報稅系統或到四大超商的多媒體自動化服務機 (KIOSK)列印查詢碼再到報稅系統查詢所得人108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所查詢之資料亦會包含長照特別扣除額,如依查詢之資料申報扣除,可免檢附上開證明文件。
民眾如有其他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所得稅課歐晏吟
電話:(05)5345573轉2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邇來常接獲詢問,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
因此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因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隨同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應按照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對外雖以所經營之行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獨資組織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予新負責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時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來電詢問,公司在今(109)年3月投資新臺幣(下同)120萬元進行廠房老舊管線置換工程,該筆支出金額可否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
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可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本項租稅優惠措施自今年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開始適用,特別應注意有關實質投資範圍,係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及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及設備,且投資項目受有政府補助部分,應以實際支出金額減除補助金額後之餘額計算。
所詢在今年3月以107年度盈餘投資120萬元進行廠房管線設備置換工程,屬增加建築物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範圍且已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列為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國稅局提醒,倘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尚未完成實質投資或實質投資金額未達100萬元,嗣後於107年度次年起3年內(最遲110年度)完成實質投資且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仍可於完成實質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申請書並提示投資證明文件,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繼承取得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之房屋,繼承過戶後如仍符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者,其支付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之利息,得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數額以30萬元且以一屋為限,但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要件:
1.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所有之房屋(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戶)。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及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繼承取得房屋,因原始購置房屋者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者為原所有權人(被繼承人),如該房屋原符合上開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繼承人於繼承該房屋及購屋貸款餘額(負債)後,所支付以該房屋原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之利息,如亦符合上開要件,得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但屬於增貸部分之利息,即不符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
該局舉例,甲君於90年間購買自用住宅房屋,向銀行借款800萬元,甲君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符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甲君於107年死亡,由其子乙君繼承該房屋,其未償還銀行借款餘額250萬元亦由乙君承受,乙君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則乙君得申報列舉扣除該房屋未償還銀行借款250萬元之購屋借款利息。若乙君另向銀行增貸300萬元,該增貸部分即非屬房屋購置貸款,不得申報列舉扣除該部分借款利息。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據上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要件及轉貸之相關規定,檢具相關憑證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以維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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