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應符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並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且實際有扶養事實存在,才能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外甥2人的免稅額,經該局以甲君與外甥2人間未同居一家,乃否准認列免稅額。甲君不服,檢附匯款證明申請復查,主張外甥2人的父親雖有所得,但每月須償還銀行貸款,生活已透支,由其給予實質經濟資助,請准予追認免稅額;經該局再次詳細查證後,認為甲君外甥2人的父親當年度有薪資、其他及營利等所得,並非無扶養子女的能力,且當年度外甥2人為小學生,正處生活起居及身心照顧需仰賴父母養育之階段,而甲君也無法舉證與外甥2人間有同居一家的具體事證,又其對外甥2人並無法定扶養義務,經復查決定駁回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有扶養義務者有先後順位之分,若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者列報扶養,應須證明先順序者因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存在。至於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與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乃本於雙方的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種生活上的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欲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須注意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扶養義務及有確實扶養之事實要件,並不是提示支付生活費證明或扶養切結書等形式文件,就可以作為列報扣除免稅額的依據。
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陳股長06-229807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的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的租金收入,除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外,每年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之營業收入(如頂樓出租架設基地台或外牆出租廣告等租金收入),係屬銷售勞務行為產生之營業收入,其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而倘該管委會之支出同時與大廈本身必要之管理、修繕等活動及銷售勞務活動有關,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其實際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且不重複列報的方式,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行劃分出銷售勞務之必要及合理的成本費用,再由稽徵機關依申報情形核實認定。
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業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之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
該所提醒今年(109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所得稅結算申報全面展延至6月30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營業收入者,請記得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農民將自行生產的香菇,利用器械設備予以乾燥處理後出售,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且亦得免辦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的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之範圍,須以農、漁民自產自銷者為限;因此,農民銷售其自行收穫的農產物或副產物,包含其自產農產加工品,均可免徵營業稅。如非屬農民自產自銷而是收購他人生產的加工產品出售(如經烘乾處理過的香菇),即與一般營業人銷售貨物並無差別,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菇農如為自產自銷,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理稅籍登記。若是一般所稱盤商、行口(農民與零售商間之中間人)向其他菇農購買乾燥處理後的香菇,或購買新鮮香菇加工(烘乾)出售,不屬於農民自產自銷的免稅範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新冠肺炎(COVID-19)影響,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已延至6月30日,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除注意申報期間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外,亦可多加利用網路方式進行申報以避免群聚感染。
另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或申報期間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特將以往申報常見的錯誤彙整如下,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附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應自行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並注意有無上述事項,以免權益受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同時符合以下3項要件者,可免辦所得稅結算申報:
1、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合於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公務人員協會。
2、 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者。
3、 當年度收入總額或財產總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
該所提醒,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申報期間及繳納期間全面展延至109年6月30日。防疫期間,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請多利用網路申報,避免進出公共場所,報稅系統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如有應檢送附件資料,可利用該系統將附件資料上傳,網路附件上傳截止日期為7月30日;若以紙本寄交者,則於7月31日前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寄交國稅局或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資格者皆適用,並訂有排除適用的規定。
財政部109年4月13日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為同年5月1日至6月30日,考量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首年實施,為保障民眾權益,故同步放寬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之時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30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申報108年度長照特別扣除額,應備妥下列證明文件:
1.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2.長照給付及支付服務使用者:108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1張。
3.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108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4.在家自行照顧者:
(1)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檢附108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2)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檢附於109年6月30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需求,請儘早至公告的醫療院所進行評估,避免屆期不及評估而影響報稅權益。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服務管理課林欣怡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0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8年2月19日頒布「進口冷氣能力超過五噸之壓縮機供空氣調節機換修使用申請不課徵貨物稅作業要點」規定,進口人如進口冷氣能力超過5噸之壓縮機供空氣調節機換修使用,得依該要點向進口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規定」課徵貨物稅,由海關放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進口人依據前揭作業要點規定,應符合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貨物稅、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各該稅目罰鍰。
(二)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之條件,
於申請時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換修壓縮機之空氣調節機型錄、使用之壓縮機品牌、型號、數量及使用說明書或手冊。
(二)曾經進口冷氣能力超過5噸空氣調節機之進口報單或其他足資佐證之文件。
(三)本次申請不課徵貨物稅放行之壓縮機品牌、型號及數量明細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的4項新制:
一、 申報戶符合身心失能資格者,每人每年可扣除12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二、 受薪者可就定額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限額20萬元)或核實減除直接必要之特定費用,擇優適用。
三、 108年登記結婚的同性伴侶可選合併申報。
四、 法院選定監護人得申報扶養受監護人,並可列報其教育學費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另外還有基本生活費調高至17.5萬元、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放寬、對政黨之政治獻金扣除新增台灣基進、台灣民眾黨及一邊一國行動黨。
基隆關表示,近期不少民眾自國外郵寄私人用品回國,因不熟稔進口郵包物品通關相關規定,或誤解進口郵包物品可寄送品項與入境旅客可攜帶行李物品品目一致,造成進口郵包通關產生爭議。該關提醒民眾注意進口郵包物品與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分別適用不同規定,應避免混淆,以免權益受損。
該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進口郵包物品應符合「非屬關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及「每件(袋)毛重30公斤以下」之條件,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以供海關查核。又依據同辦法第7條規定,進口郵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外,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每半年度(每年1至6月、7至12月)內寄交同一收件人之郵包物品,已適用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則不適用第7條免稅規定;另進口郵包物品若屬應施檢驗、檢疫品目或有其他輸入規定者,應依各主管機關規定辦理進口事宜。
為免延宕進口郵包通關時效,基隆關呼籲國人於收受或寄送郵包物品前應先詳閱法規,或可事先洽詢海關及各主管機關釐清相關輸入規定,避免後續衍生須補申請輸入許可證或補稅等可能情形致延誤收貨時間,造成不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2款及第3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課徵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5年8月間以885萬元買進桃園市1筆土地,同年10月間復以1,146萬元價格出售,經該局查得其漏報出售該筆土地交易所得261萬元,核定出售資產增益261萬元,補徵稅額44萬元,另按所漏稅額處0.6倍罰鍰26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若當年度有處分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特別注意出售土地所得已無免稅規定之適用,仍應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計入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申報課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今(109)年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滿20歲以上子女、兄弟、姊妹、同住一家有實際扶養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除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外,如為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亦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的「無謀生能力」(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配合所得稅法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衛生福利部公告得列報該扣除額的身心失能者資格,財政部於109年3月26日發布解釋令,放寬「無謀生能力」受扶養親屬之認定條件,以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此外,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原本是以其年所得低於免稅額(108年度為8.8萬元)作為認定條件,財政部一併予以放寬,改以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08年度為17.5萬元)作為認定標準,以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的規定(詳附表)。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符合上開「無謀生能力」規定之親屬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減除該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及符合規定的扣除額;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5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