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因此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給付與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
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銷項稅額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商品標示的定價,並依定價收取價款,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引起消費糾紛。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除未滿20歲,或者是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要件外,還須雙方具備法定扶養義務且有確實扶養之事實,否則可能被認定為虛報免稅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日前查得納稅義務人甲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乙,經查乙為甲業務助理丙之子女,與甲無親屬或家長家屬關係,甲雖主張有拿錢資助丙扶養乙,且取得丙出具同意由甲列報扶養乙之切結書,但是甲列報不具親屬關係且無同居共同生活須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人,又未能提供實質上有扶養事實之具體事證,被國稅局認定為虛報免稅額,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有符合法定扶養義務及實際扶養事實,而不是形式上提示切結書就可列報扣除免稅額。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之損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請求權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可分為一般時效15年;短期時效5年,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短期時效2年,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代墊款等,請求權如未在時效內行使將因而消滅。惟請求權可行使之日如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營利事業應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憑以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間進貨,其應付貨款截至108年底尚未給付,亦無請求權時效中斷之情形,該筆應付貨款之請求權時效已逾2年,則甲公司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已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貨款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發生年度,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各項應付未付的債務逾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者,應確實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有旅宿業者來電詢問待疫情趨緩,於旅遊展銷售自家住宿券時,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該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旅宿業開立統一發票時點係以結算時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旅宿業者出售住宿券時,民眾雖已付款惟尚未消費使用,旅宿業者尚無需先開立統一發票,待民眾實際持住宿券前往消費結帳時,才需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住宿民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於今(109)年5、6月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可使用的繳稅方式說明如下:
一、現金繳稅:
(一)臨櫃繳稅:
納稅義務人持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可以現金或票據繳納)。
(二)便利商店繳稅:
納稅義務人持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得以現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二、轉帳繳稅:
(一)晶片金融卡繳稅:
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已參加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二)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稅:
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
(三)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
納稅義務人可使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工商憑證IC卡作身分認證以網際網路轉帳繳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需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繳款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無須再至國稅局索取繳款書,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故未能親自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委由他人代為申報,對代理人申報內容仍應自行核對確認,以免有短漏報違章之情形發生。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工作繁忙,委託家人代為申報,未自行確認申報內容,致漏報本人大陸地區薪資所得35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補徵應納稅額4萬2千元並處罰鍰8千餘元,甲君對罰鍰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於申報期間結束後,始察覺有申報錯誤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補報補繳稅款事宜,若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其配偶於該年度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又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第7點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間結婚,其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卻漏報配偶乙君薪資所得428,000元,經該局裁處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持自然人憑證查調所得時,所得清單未帶出配偶乙君之所得,漏報系爭所得非其過失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與其配偶於107年2月14日結婚,依前開作業要點規定,甲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時,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致無法併同提供配偶相關所得;惟甲君既已選擇與配偶乙君合併申報,即應注意據實申報,並對申報內容盡審查核對之責,尚不得以申報系統未提供乙君所得資料為由,免除其應誠實申報義務,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供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所得或列報之扶養其他親屬有所得時,應依法併同辦理合併申報,對申報內容應仔細核對確認,避免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以免荷包失血。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物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所加收的利息、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予乙公司,乙公司遲延給付租金,甲公司依此另外向乙公司加收之利息或違約金,均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但如係出租人甲公司提前解約,收回房屋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承租人乙公司雖有收到違約金,惟因該違約金並非乙公司銷售勞務所取得之代價 ,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時遭受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於隔月10日前(非居住者為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給付境內居住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另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稅款開具扣(免)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國稅局每年都會執行扣繳檢查作業,除宣導所得稅扣繳規定及確實掌握課稅資料外,也協助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該局發現小規模營利事業、新設立或扣繳人員異動頻繁的單位,其扣繳義務人較常因疏忽或不了解法令而違反扣繳相關規定,遭處罰鍰,因此,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或進國稅局網站扣免繳及股利憑單專區(https://www.ntbsa.gov.tw/multiplehtml/44a75cf2b3484243b2914714978d0122)查閱。
國稅局也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可自行檢視給付各類所得情形,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補報者,可減輕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需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08條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稽徵機關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若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稽徵機關將按照查得資料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另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自107年度起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惟仍應辦理營所稅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按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所提醒,今(109)年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全面展延申報至6月30日,營利事業若有年度中暫停營業情形,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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