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倘藉由脫產逃避稅捐執行,該局將會就義務人財產增減、存款及資金流向並指派專人協查,協助執行分署迅速有效掌握義務人處分財產,以逃避履行義務之證據,俾利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以利追討欠稅。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在99年至101年間銷售房屋達6戶以上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99至101年度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並裁處罰鍰合計約1,300萬元,陳君旋即就營業稅本稅及罰鍰申請復查,惟經復查確定後之應納稅額未繳納,經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連同其他未繳納已確定之稅捐一併移送強制執行。嗣經該局中和稽徵所掌握陳君於進行調查後,旋即陸續於102年間將其名下2筆價值約2千4佰萬元股票及價值7佰40萬元不動產贈與其子女之事證,除提供予分署執行參考外,並指派專人協助執行分署釐清相關案情,且提供陳君99年至101年間出售18間房屋原始取得及銷售買賣合約書暨相關資金流程資料,全案因而能有效掌握陳君處分及隱匿財產之事證,經執行分署於109年3月17日具狀向法院聲請管收獲准。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切勿企圖利用各種方式脫產逃避,以免遭受拘提管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甲君詢問其全民健康保險費(下稱健保費)係以眷屬身分由兒子乙君投保,如果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是由其女兒丙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其健保費可否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健保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也就是以眷屬身分投保者,其健保費是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所以甲君的健保雖依附於乙君,但仍得由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甲君為受扶養親屬時列舉扣除其健保費,而且不受金額限制。
國稅局提醒,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仍須以要保人與被被險人在同一申報戶始得申報列舉扣除,且每人每年以2萬4千元為限。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王股長 06-2223111分機807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店家來電詢問,今年適逢閏年,因收銀機設備老舊,2月29日當天所開立的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交易日期跳成3月1日,造成發票開立日期錯誤,且因已交予消費者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該如何處理?
該局表示,交易日期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錯誤情事,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倘開立予一般消費者(即非營業人)之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得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前揭交易日期開立錯誤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銷售額仍應併入實際開立月份申報,即應將銷售額併入109年1-2月(期)營業稅申報銷售額,而非依錯誤交易日期申報,請營業人留意,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請儘速向所在地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列報收入所屬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銷貨收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銷貨物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如經海關出口者,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若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經海關出口,報關日為107年12月27日,該批出口貨物之交貨日為108年1月10日,依上揭規定,該筆外銷收入應以報關日所屬年度(107年度)列報銷貨收入,而非以交貨日所屬年度(108年度)認列收入,故甲公司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外銷貨物收入列報為營業收入。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注意外銷貨物之銷貨收入,並分別依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歸屬會計年度,正確列報年度營業收入,避免涉及違章漏稅情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商號來電詢問,109年1月1日銷貨時,因店員忘記更換當期收銀機統一發票,致仍開立108年11-12月份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發票無法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該營業人銷售貨物時,發現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誤用108年11-12月發票起訖號碼之金額及張數,並將其銷售額併入109年1-2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每逢單月月初時,務必留意是否已更換當期統一發票,如有不小心誤用前期發票,請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違章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民眾於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所指出,所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該費用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後,如為正數即為基本生活費差額。
該所舉例說明,張君夫妻一家6口,尚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及年齡75歲的父親,又張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打算採用列舉扣除額26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05萬元(17.5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97.7萬元〔全戶免稅額57.2萬元(8.8萬元×5人+13.2萬×1人)+列舉扣除額26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該申報戶即有基本生活費差額7.3萬元(105萬元-97.7萬元),得自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尚須正確計算投資損失之金額,尤其被投資公司在清算前曾經辦理減資,其原始投資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減資時已列報損失者,應重新計算投資成本,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營利事業投資損失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所產生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投資損失,在清算前已因被投資公司減資而列報過的投資損失,清算時就不能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舉例,甲公司在95年間投資乙公司,原始投資成本為1億2,000萬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累累,因此在98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於98年依原始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列報投資損失9,000萬元,減資後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成本應為3,000萬元;經過多年乙公司營運仍未見起色,遂於105年辦理清算結束營業,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300萬元,甲公司投資損失應為2,700萬元(實際投資成本3,000萬元-清算分配款300萬元),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1億2,000萬元計算投資損失1億1,70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億2,000萬元-清算分配款300萬元),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9,000萬元,除遭補稅外並處漏稅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投資損失時,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外,並應檢視對被投資公司投資成本變動情形,避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所得稅法修正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減除12萬元。但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該分局說明,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者,仍應具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取得課稅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另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應取得108年度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該分局特別提醒,考量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首年實施,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1日)前至勞動部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取得符合得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即可列報。又因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需有一定的觀察期間,故提醒有需求的民眾,請儘早至公告的醫療院所進行評估,以免影響報稅權益。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72條規定,訴願文書送達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該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以為送達。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該局復查決定,經訴願駁回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本件訴願決定書係於106年7月18日合法送達訴願代理人A會計師之事務所,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規定,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應自106年7月19日起算,又甲公司地址已遷至臺北市,並無扣除在途期間適用,故本件行政訴訟期間至106年9月18日屆滿。甲公司遲至106年10月17日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法定不變期間,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甲公司仍不服,續提抗告,主張訴願決定書送達於其委任之訴願代理人A會計師之事務所時,因未獲會晤A會計師,應以接收郵件人員實際將文書交付予A會計師時(即106年8月17日)始生送達效力云云,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訴願文書送達效力,於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接收時即已發生,而非以接收郵件人員實際將文書交付予應受送達人為準。提起行政救濟時,應注意於法定期限內為之,避免因遲誤而損及自身權益。
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109年3月19日發布令釋,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考量本次疫情影響層面廣泛,現行「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仍需視其應納稅捐金額級距而適用不同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不符合實際需求。財政部爰發布令釋放寛此次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可不受上開辦法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部分稅目係以財產為課徵標的,或屬代繳、代徵或交易稅性質(如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及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等),其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繳人、代徵人等應不致發生受疫情影響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之情形。因此,財政部就易受疫情影響之各項國稅(如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設計申請書表格式,置於該部網站:「主題專區/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稅務協助度難關/ 繳稅有困難怎麼辦?」,民眾可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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