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5月報稅季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鼓勵您E化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省時便捷又可拿好康。
該局表示,綜所稅憑證網路報稅可使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及「健保卡+密碼」,免於奔波,達到「多用網路,少走馬路」的效益!另外,為鼓勵民眾使用憑證報稅,採用稅額試算服務,及e 化精進繳稅,特別推出「智慧報稅 輕鬆便捷e路通」活動,提供好康宣導品及抽獎活動,內容如下:
參加資格:凡設籍於中區國稅局轄區內(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的納稅義務人。
好康1:捐發票兌換讀卡機
首次申辦自然人憑證者,以新申辦之自然人憑證辦理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或回復稅額試算確認),憑完成申報之收執聯(或稅額試算確認之證明),再捐出未屆開獎日(消費金額10元以上)之無實體電子發票1張(或未列印買受人名稱或統一編號之紙本統一發票2張),即可至中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兌換讀卡機1台,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好康2:捐發票兌換玻璃收納罐
提示以憑證完成網路申報收執聯或以憑證於網路辦理稅額試算確認回復證明,再捐出未屆開獎日(消費金額10元以上)之無實體電子發票2張(或未列印買受人名稱或統一編號之紙本統一發票4張),即可至中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兌換「玻璃收納罐」1個,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好康3:加碼抽獎
利用憑證完成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或採稅額試算確認回復者,可以參加抽獎,計154個獎項,其中頭獎8名,各可得新臺幣5,000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為掌握稅源,健全稅制,我國參考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與日本等國家作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明境外電商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我國營業稅屬消費稅,實際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前開境外電商營業人倘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其銷售勞務依現制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係由境內自然人自行報繳營業稅;惟每筆給付金額在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下免納營業稅。基於網路交易訊息隱密不易掌握,及前開免稅門檻規定,造成稅收流失,並產生境內及境外電商營業人租稅不公平現象,爰參考國際作法,將課稅主體由境內自然人轉換為境外電商營業人,以利國、內外營業人公平競爭並兼顧經濟發展。目前鄰近國家已有韓國、日本、紐西蘭及澳洲實施本項課稅新制,新加坡亦於日前宣布將於近期跟進實施。
為釐清外界疑義,財政部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境內營業人(供應商)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架設網站或建置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買受人),於現制下,係由境外電商營業人向境內自然人收取價款(售價)10,000元,並於扣除網站(系統)手續費後之淨額7,000元撥付境內營業人;於新制實施後,境外電商營業人如向境內自然人收取價款10,500元,並於扣除網站(系統)手續費後之淨額7,350元撥付境內供應商:
單位:新臺幣元
買受人 支付價款 |
買受人 報繳稅負 |
境外電商營業人報繳稅負 |
境內供應商報繳稅負 |
|
現制 |
10,000 |
500 |
0 |
333註1 |
新制 |
10,500 |
0 |
500 (可扣抵350) |
350註2 |
註1:333=[7,000/(1+5%)*5%]。
註 2:350=[7,350/(1+5%)*5%]。
例二:境內營業人(供應商)運用境內電商營業人架設網站或建置電子系統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買受人),並由境內電商營業人向境內自然人收取價款(售價)10,500元,並於扣除網站(系統)手續費後之淨額7,350元撥付境內供應商:
單位:新臺幣元
買受人 支付價款 |
買受人 報繳稅負 |
境內電商營業人報繳稅負 |
境內供應商報繳稅負 |
|
現制註3 |
10,500 |
0 |
500 (可扣抵350) |
350 |
註3:以上係採境內電商營業人與供應商間進銷交易模式之釋例。
由例一及例二可知,新制實施後境外電商營業人將與境內電商營業人負擔相同的稅負,可建置國內外業者公平競爭的租稅環境,並避免政府稅收的流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利跨境電商課稅新制順利施行,新制實施前,該部已辦理相關配套措施,包含建置簡易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平台、增修相關子法規、訂定宣導計畫及Q&A、持續辦理對內及對外講習、與10餘家境外電商營業人及會計(法律)事務所座談釐清課稅疑義等。綜上,鑑於跨境電商課稅新制將於106年5月1日實施,請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有關境外電商營業人相關課稅規定,請至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境外電商」專區查詢。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契據(如承包工程合約)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由立約或立據人按每件憑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經查獲未貼或貼用不足,除應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承攬契據應由立約或立據人購買印花稅票黏貼,並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缝處,加蓋圖章以為銷花,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申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未貼或貼用不足者,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未經銷花或註銷不合規定者,處5至10倍罰鍰;若將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則處20至30倍罰鍰。罰則之重,不可不慎。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以98年度虧損2千萬元,自103年度純益中扣除。經查該公司98年度原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56萬元,嗣後經查獲漏報所得880萬元,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176萬元,致短漏報稅額219萬元,且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達27%,核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其98年度核定課稅所得額虧損3,176萬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故103年度申報虧損扣除2千萬元,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時,須檢視虧損年度是否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虧損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以98年度虧損2千萬元,自103年度純益中扣除。經查該公司98年度原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56萬元,嗣後經查獲漏報所得880萬元,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176萬元,致短漏報稅額219萬元,且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達27%,核非屬短漏報情節輕微,其98年度核定課稅所得額虧損3,176萬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故103年度申報虧損扣除2千萬元,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時,須檢視虧損年度是否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以免事後遭剔除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審查一科馬瑞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該局說明,最近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當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列報減除本期預收款500多萬元 ,經查核該預收款係甲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遞延估計銷售汽車附贈獎勵積點相對應之收入,依上開規定,該收入應予銷售汽車時認列,國稅局乃予以調整補稅並處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獎勵積點,供客戶未來兌換商品,雖在財務會計上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銷貨收入須估計屬獎勵積點部分相對應之收入並予以遞延,俟客戶兌換時才認列收入,惟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認為該銷售貨物與勞務及獎勵積點為一筆交易,其附贈獎勵積點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就已實現,應於銷售時申報認列為收入,不得遞延。日後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再依財政部89年1月12日台財稅第0890450302號函規定,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因此,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此項財稅差異之調整,以免漏報而遭受補稅甚至處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同一憑證須備具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關係人各執1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表示,每份憑證貼用印花稅票的責任,應按契約內容形式區別,如係以換文方式雙方互致者,則甲方所持1份之立據人為乙方,應由乙方貼用印花稅票,乙方所持1份之立據人為甲方,應由甲方貼用印花稅票。如內容形式相同,並非互致雙方者,則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各對其所執1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1方持有1式2份以上者,其中1份已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其餘副本若未代替正本使用則可免予貼花,但若代替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6年5月1日至6月1日止,為提供更多元的報稅方式,今年賡續辦理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並自4月25日起陸續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或以郵簡通知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自行上網查詢及下載書表。
該所進一步說明,符合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書及相關書表後,務必仔細核對試算表內容,如同意且接受試算結果,於106年5月1日至6月1日,依下列方式辦理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手續。
一、繳稅案件: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計算之「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即可完成申報,繳稅方式包括現金、支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委託取款轉帳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等繳稅方式。
二、退稅及不繳不退案件:確認方式包含網路線上登錄、書面回復及電話語音確認(限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帳戶辦理繳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者)等3種方式,亦請民眾多使用帳戶直撥方式辦理退稅。
另今年稅額試算屬於退稅及不繳不退案件,新增「經國稅局核定退稅金額30元以下且不利用存款帳戶辦理退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同意不領取該筆退稅款」之勾選欄位,方便民眾於申報時表達領取意願。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書之回復,請多利用線上登錄方式確認,方便又省時。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始得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900萬餘元,經查係甲公司於承攬工程時遭業主詐欺造成損失,該公司誤以為只要提起刑事訴訟並取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即可認定該筆無法收回之債權為呆帳損失,故未進一步取具相關催收證明,原列報呆帳損失900萬餘元予以全數減列,並補徵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呆帳損失時,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僅能證明債務人有詐欺債權之嫌疑,倘該欠款債權逾期2年而未能收取,則須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經催收取得之存證函證明,憑以列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自106年5月起修訂彙總繳納報繳方式(含網路申報),單張憑證金額經計算稅額不足1元者,無需合併計算應納稅額,但仍需辦理申報。
(一)申報方式修訂如下:
1.申報銀錢收據者或承攬契據及押標金者,應就每張憑證逐件區分,前者區分屬250元以上或249元以下之銀錢收據,後者區分屬1,000元以上或999元以下之承攬及押標金契據並分別申報。
2.申報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12元。
(二)使用自製憑證印花稅總繳申報表、批次上傳檔案之內容、填載方式及說明均已作修改,請使用新式申報表及檔案格式辦理申報及上傳檔案,有關新式申報表相關資訊請稅務局網站(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及下載;另批次上傳檔案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最新消息下載操作說明及檔案。
為貼心提醒納稅義務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已於該局網站建置印花稅彙總繳納變更申報方式及網路操作流程專區,提供相關申報說明、網路申報操作步驟及申報表格等供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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