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該分局說明,依照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且依同法第69條第3款規定,亦不適用第67條及第68條之規定,亦即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依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自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該孫子女之父母「因故」 (例如: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者,得依規定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依民法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倘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之情形下,由同居之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祖父母如實際扶養孫子女並列報其免稅額,該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條件,或該孫子女在5歲以下符合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條件者,納稅義務人均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減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若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致不能扶養其子女者,如納稅義務人未及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可以向原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其中「死亡」情形得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需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提示雙方契約及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例如:交易安排或提供市場信息)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供國稅局核實認定。
該所查核某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50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仍無法說明具體勞務仲介事實,經剔除該佣金支出50萬元並補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依據,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該項支出亦非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動產契據,如約定之內容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收安裝費用,而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該契約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新臺幣12元之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買賣機器、設備時,如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該契據即具有買賣動產及承攬兩種性質,因其稅率不同,依規定應以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即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常常有公司會計部門人員詢問,公司部門間往來所書立的憑證,到底要不要貼用印花稅票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司內部所用的憑證,包含總公司與分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或與所屬人員之間,因業務上需要,彼此往來所用之單據,如果對外不生權利義務關係者,是免貼用印花稅票,反之,如屬對外往來業務所書立的憑證、單據,則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印花稅之繳納方法,分為購買印花稅票實貼、請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及申報彙總繳納3種,如公司書立憑證多,建議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若申請彙總繳納,其應納稅額採逐件計算每件憑證印花稅額為標準,既不影響繳納稅額,又可節省逐案處理應稅憑證貼花、銷花之時間與人力,簡化程序省時又簡便。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07年9月1日至10月1日止,欲採試算法辦理暫繳申報者,須為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暫繳申報案件且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只要在申報期間屆滿前以網際網路方式完成暫繳申報,並利用附件上傳功能上傳已申報並簽章之申報書收執聯及相關附件,上傳成功後即輕鬆完成申報免再另送附件。
該所說明,107年度試算暫繳申報案件,適用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之起徵額及稅率,未採附件上傳申報書及相關附件者,應於10月9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紙本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
另該所整理107年度試算暫繳案件適用稅率及暫繳網路申報多元繳稅方式如下
107年度試算暫繳案件適用稅率 |
|||
|
課稅所得額級距 |
稅率 |
速算公式 |
1 |
12萬元以下 |
免徵 |
- |
2 |
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 |
18% |
T= (P-120,000元)ͽ ▓ 187,500元 <P≦ 500,000元 T = PÍ18 % |
3 |
超過50萬元 |
20% |
P > 500,000元 ,T=PÍ20% |
附註: |
|||
暫繳網路申報多元繳稅方式 |
|||
現金或支票繳稅 |
轉帳繳稅 |
||
1.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稅
|
1.晶片金融卡繳稅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銷售商與消費者成立買賣合約並將應收帳款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於取得資融公司撥款時,即應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交付給消費者。
該局說明,隨著消費觀念的改變,分期付款已逐漸成為消費者購物時優先選擇的付款方式,也帶動國內資融市場與銷售商之間建立更多元消費性商品分期付款及收購應收帳款的合作關係,藉由資融公司提供消費者免一次支付價款,而銷售商可快速取得資融公司撥款等優勢,吸引銷售商為擴大商品銷售及行銷,紛紛與國內各大資融公司合作。
該局舉例,甲銷售商經營美容美體產品及服務銷售,向消費者乙銷售30,000元美容課程,甲銷售商並結合丙資融公司推出消費型商品分期付款專案,提供乙免刷卡參加零利率分期付款活動,簽訂合約後,乙使用美容美體課程時,若選擇採12期分期付款,則每期僅繳付2,500元給資融公司即可,而甲銷售商當次即取得丙資融公司扣除手續費2,700元(如約定分期12期之手續費率為9%)後之撥款金額27,300元。依此例,甲銷售商應於收取丙資融公司撥付款27,300元時,即應以全部銷售金額3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乙消費者。
中區國稅局分析此種商品行銷運作模式,多屬推銷文教圖書、線上數位教學課程、美粧保養及美體美容課程、機車銷售等高單價商品之營業人。該局最近查獲相關業者誤以為未提供刷卡紀錄稽徵機關不易發現或認為應按各期分期價款開立發票,致有短開或漏開發票違章情事,計查獲短漏報銷售額約6,686萬餘元,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合計551萬餘元。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情形,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商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原因,須於境外就地報廢,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俾據以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亦可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其損失。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0年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於境外報廢商品等,如採事前向稽徵機關核備方式,嗣後稽徵機關查核時,其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應取具證明文件如下: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鉅額銷貨折讓,經深入了解該科目列報金額明細,其中包含境外報廢損失500餘萬元,經通知甲公司提示報廢損失相關證明文件,該公司說明係銷售至國外之商品,因有瑕疵,故於境外就地報廢,惟僅提示商品未銷毀前照片數張,無法提示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致遭到剔除補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是否所有銀錢契據皆須貼用印花稅票?有無例外情況或合法節稅管道?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所立之單據、簿、摺,需繳納印花稅;惟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因非屬銀錢收據性質,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書立收到票據所出具之收據,不論收到票據之原因為何,亦不論該收據上有無載明票面金額,均免貼用印花稅票。
隨著今年(107年)11月縣市長的選舉將近,營利事業也紛紛關注捐贈政治獻金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但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而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帳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至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前一年度(如106年度)財務報表有尚未彌補之累積虧損,其於本年度(如107年度)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結算之稅後純益為100萬元,但截至105年底尚有未彌補之累積虧損400萬元,故截至106年底有累積虧損30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06年及107年均不得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規定所定格式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若與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在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5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