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財政部於107年1月12日訂定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
該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且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提供銷售額資料與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者,於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即享有適用1%營業稅稅率查定稅額及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73條之2規定,並自108年1月1日施行。
該所說明,依107年2月7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其屬依同法第66條之9規定「已實際繳納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部分,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股利(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分配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屬已加徵10%營所稅之股利(或盈餘)淨額」部分,始得依該條規定公式計算抵繳稅額。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屬已加徵10%營所稅之股利(或盈餘)予外國股東時,仍得適用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請營利事業多加留意,以免因不諳法令而未依規定計算抵繳稅額,致違反同法第114條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稅案件,已於8月初寄發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繳納期限將於本(107)年8月25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在繳款期限內繳納;納稅義務人如未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款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埔里稽徵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應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查對更正;對核定內容如有不服,依規定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稅捐稽徵單位申請復查,以免逾期使自己之權益受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家生產百葉窗的A公司,因前後年度股東往來科目異常增加1億7,000多萬元,經該局查獲連續漏報兩年度的營業收入,遭補稅及處罰鍰3,100多萬元。
該局表示,A公司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期末存貨金額均遠高於營業收入金額,因顯有異常,經進一步分析該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發現股東往來科目也有異常增加的情形,而被該局列為查核對象。A公司一開始主張是為了購買機器設備,因公司資金不足,向股東借款,才造成股東往來鉅額增加。
經國稅局查調A公司名下的銀行帳戶,並將各銀行帳戶的資金往來交易作交叉比對,查獲該公司漏報營業收入金額達2億多元,另外也查到該公司支付貨款金額約2億元,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經該局就營業收入漏開統一發票的金額,按營業稅稅率5%計算逃漏營業稅額達1,100多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則逃漏760多萬元,加上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的罰鍰,A公司被補稅及處罰鍰3,100多萬元。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或就未給與憑證總額處5%罰鍰,兩者擇一從重處罰。另外,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罰鍰金額最高1百萬元。此外,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也會因為短漏報營業收入而被補稅處罰。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暫繳,而於107年10月31日以前已依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7年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營利事業如逾107年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除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外,稽徵機關將就營利事業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公庫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利用暑假期間打工的學生們,當您向雇主領取薪資,於薪資印領清冊用印時,務必核對與所領取的薪水是否相符,以防止不法廠商浮報薪資,逃漏稅捐;如果發現有被虛報薪資情事,可檢附領取薪資之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該分局特別呼籲,打工的所得請記得於(明)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扶養人的所得合併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稅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與承攬、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動產買賣等契據;納稅義務人若未按規定貼繳印花稅,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查獲前」,係指稽徵機關發函通知實施檢查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或其他機關通報具體違章事證前就已補報補繳;如果稅捐稽徵機關發函通知之實施檢查日與其他機關查獲日不同者,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方便納稅義務人報繳印花稅,以避免遭受處罰及加計利息,納稅義務人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網路帳號,即可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及按期申報彙總繳納印花稅,不受時間限制,隨時皆可辦理,簡單又方便,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本局表示,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應將當年度該商號分配盈餘淨額列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營利所得,切勿以該商號登記資本額列報營利所得,若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將依相關所得稅法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本局舉例說明,丁君104年度取自其獨資經營之A商號營利所得100萬元,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以該商號資本額20萬元申報為營利所得,致短漏報該年度營利所得80萬元,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獨資或合夥經營商號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以該商號帳列盈餘分配金額申報營利所得,如申報後始發現有漏報所得之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所開立之收據因具有營業發票性質,可免貼繳印花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貼繳千分之四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可免貼花,因此,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如便當店、水電行、文具店、計程車等,所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收據,因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可免貼繳印花稅。
按一般商業交易習慣,營利事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服務常有預收貨款之情形,因此,當交易條件達成時,要注意將預收貨款轉列為營業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之認列時點係採權責發生制,而營業稅申報銷售額時點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以常產生全年度營業收入金額不等於申報營業稅全年銷售額的情形,因此,需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其差異原因。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對國內廠商銷貨,於收取貨款時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營業稅申報該筆銷售額及稅額,嗣後交易完成時,也就是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成時,才認列營業收入,期末如有尚未完成交易之預收款,因於收款時已開立發票,但由於貨物尚未交付或勞務尚未提供,致帳上未認列營業收入,故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常會不一致,需將「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減「本期預收款」後始為「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嗣後貨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實現,則要記得將帳列預收貨款轉列為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5月1日因產製銷售機器設備取得乙公司交付之訂金2,000萬元,甲公司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帳列預收貨款,在105年收入尚未實現,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免列為營業收入,嗣後該機器設備於106年3月1日交付使用,因收入已實現,應於106年度將預收貨款轉列為營業收入並增列其營業成本。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收入實現時點,預收貨款於交易完成時務必轉為當年度收入,避免因一時疏漏而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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