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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以現金繳納且每筆金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可持附條碼之繳款書至統一(7-11)、來來(0K)、全家、萊爾富等4大便利商店繳款,有關附條碼之繳款書可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審核系統/申報審核及上傳/列印報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條碼繳款書,或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所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357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35F,自行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納稅人至便利商店或以晶片金融卡、ATM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期間開放至繳納期限屆滿後第2日之24時前(即未加徵滯納金前);另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可以負責人本人持有之信用卡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惟信用卡發卡機構之服務費,請自行向發卡機構洽詢。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計有:

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及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三、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僅能就其實際支付福利費用,依上述第二、三點規定限度內列支費用,另不論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員工醫藥費皆得以核實認定。

  該分局說明,接獲營利事業電話詢問職工福利限額如何計算,舉例說明某公司106年度發生公安意外,公司支付給醫院受傷員工之醫藥費用250萬元,該公司當年度營業收入30億元,增資資本額1,000萬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計算,其可列報之職工福利金額為710萬元(營業收入30億元×0.15%+增資資本額1,000萬元×5%×20%+員工醫藥費250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離婚夫妻如欲申報扶養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子女,雙方應先進行協議,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致發生重複申報之情形,則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列報。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與其前妻乙君(雙方於103年間經判決離婚)分別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乙二人均列報未成年子女丙君之免稅額85,000元,發生重複列報免稅額情事,經國稅局審酌乙君除取得對丙君之監護權外,並與丙君同住且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之照顧,具實際扶養之事實,乃否准甲君列報免稅額85,000元。甲君不服,主張其已依法院判決支付扶養費,應由其列報扶養丙君之免稅額,案經復查駁回,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在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離婚夫妻雙方應如何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得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2個以上者,可分由雙方各申報1人,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而所謂扶養,須對受扶養者扶持養護,盡其照顧之能事,非僅止於單純給予生活費用,即謂其已盡扶養之義務,故雙方未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為協議,係以受扶養子女究由其父或母同居一家,及實際照顧該子女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該所特別提醒,離婚夫妻雙方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故執行業務者如於查核時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實認定,事後不得要求改依財政部頒訂標準重新核定該筆所得,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配偶乙君執業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900,000元,嗣經該局查獲乙君漏報診所之部分負擔收入610,000元,併同其他調整,核定該筆執行業務所得為1,650,0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於辦理申報時,其配偶診所所得之核定方式應勾選「依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最為有利,惟因一時不察致誤勾選為「依查帳核定」,今既知其申報錯誤,自有權主張改依對其最有利之方法納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向稽徵機關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時,雖可自行選擇依「查帳」、「書面審核純益率」或「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等方式核定其所得額,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如該執行業務者已依規定設置帳簿及保存相關憑證,而經稽徵機關調帳查核時亦已提示相關帳證供核,且無不能勾稽查核情形,則稽徵機關自應按帳證查核認定其全年所得額,非如納稅義務人所稱,可以事後要求稽徵機關改依以最有利方式核定。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配合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實施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制度,而調整人力、工作時間及加班費等因素,致增加薪資成本費用進而影響獲利。為考量產業實際營運狀況,營利事業於107年5月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符合一定要件並檢附「106年度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適用之純益率得以90%計算。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106年度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90%計算所得申報納稅要件有二項:

一、      已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二、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符合前揭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90%計算所得申報納稅者,應於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始能適用其規定,並請備妥受影響成本費用之帳簿文據等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必要時調閱審查。

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財政部配合立法院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 ,並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
納保法共計23條條文,主要內容有五點:(一)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二)落實稅捐正當法律程序。 (三)公平合理課稅。 (四)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五)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納保法作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特別法,於該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下列協助: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關於上開規定等相關資訊,民眾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相關資訊,該專區提供相關法規、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聯絡方式及工作成果、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書表下載、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及其他應公開資訊等服務功能,透過跨機關資訊整合,提供民眾一站式服務,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服務效能。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若有記載收取租金金額並簽章表示收訖,出租人要記得按收款金額貼繳4‰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原則上不在印花稅課徵範圍內,但出租人每次收取租金時,若未另外開立收據而直接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取之金額並簽章,該房屋租賃契約書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出租人依收款金額逐次貼繳4‰印花稅;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並於該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貼繳印花稅。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結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特別提醒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依前揭規定辦理106年度結(決)算申報,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貼印花稅票12元,同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應按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說明,承攬工程合約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未載明係營業稅),准予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該處呼籲,若應繳印花稅額較大時,可於書立各種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時,持應稅憑證向稅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給大額繳款書繳納,也可上網申請並列印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向公庫或超商(稅額20,000元以下)繳納,節省往返奔波時間,民眾只要將完稅繳款書之證明聯,黏貼於應稅憑證上即完成納稅手續,如此可免除因漏未註銷或註銷印花稅票不合規定,遭受處罰之情形發生,確保本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其成本認定,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應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成本作為出售資產損益計算之基礎。

營利事業持有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依財務會計規定,該投資之帳面價值會隨被投資公司權益之變動而增減,故出售時係以投資之帳面價值認列出售成本。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出售時應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乙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時,出售金額為33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為230萬元,惟甲公司誤以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350萬元認列為出售資產成本,致漏報出售資產增益100萬元(330萬元-230萬元),並虛列出售資產損失20萬元(330萬-350萬),計漏報全年所得額120萬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之損益,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誤計造成漏報所得額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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