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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為便利外籍旅客有多元購物退稅之選擇,「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有多項重大修正,其中為使特定營業人有充裕時間導入電子發票,將其得免使用電子發票之期限延長至109年12月31日,以鼓勵更多營業人申請成為特定營業人。


      本局指出,欲加入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之營業人,依實施辦法規定,除應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外,原則應使用電子發票,本次修正將得免使用電子發票之期限延長至109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電子發票而有意願加入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之營業人,請儘快把握機會,向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聯繫簽約事宜,即可申請加入民營退稅系統成為特定營業人。 

      本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條文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重點還包括,(1)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上限,由新臺幣(下同)2萬4千元提高為4萬8千元,鼓勵旅客增加消費及申請現場小額退稅,擴大消費商機。(2)外籍旅客持經財政部核准載具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得免於退稅表單簽名,以利推動退稅表單及作業全面無紙化。


  本局呼籲,熱門觀光景點營業人販售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或有意願加入民營退稅系統之營業人,請儘快洽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公司(電話:0800-880-288)申請,使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更為便利,以提升外籍旅客之消費意願,活絡國內觀光產業商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各項支出,除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可申報列舉扣除外,交付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亦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正本,列報醫藥及生育費之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提醒,所得稅法所定之列舉扣除額「醫藥及生育費」係指因醫療行為所支付之醫藥費用始得列舉扣除,故長期照護所支付之病房膳食費、特殊材料費、看護費及照護費等生活照護用,因非屬醫療性質所支出之費用,依規定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貨物(含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予新負責人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除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外,其貨物之移轉,應依上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獨資商號原負責人王君將該商號轉讓予林君繼續經營,並將餘存之存貨、固定資產移轉予林君,王君即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林君(統一發票買受人欄仍記載為甲商號),並依法報繳營業稅;林君取得上開統一發票,於完成變更負責人手續後,即可持該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獨資商號原負責人違反上開規定,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新負責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未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呼籲營業人務必注意,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已於今(107)年7月3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07年7月31日起至9月28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內,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說明,第1批退稅案件係採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以網路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及5月10日前以二維條碼或人工(含稅額試算書面確認)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且符合退稅之案件。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納稅義務人如採直撥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將以寄發退稅憑單方式退稅,受退稅人可在有效期間內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直撥轉帳方式退稅,退稅款就能直接撥入指定帳戶,不必擔心無人收取掛號郵件及須赴銀行兌領憑單或支票,可節省交通往返及臨櫃兌領之時間,並免除憑單或支票遺失或逾期的風險,還可較一般退稅提早運用該筆退稅款,省時又便利。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退稅,也不會要求納稅義務人到郵局或銀行自動提款機操作退稅程序,如對退稅金額有疑義,可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營業期間雖無營業行為及未購買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轄內甲公司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經該核定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甲公司主張未購買發票,也沒有營業,自無申報義務,申經復查決定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或購買發票,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避免因未依限申報營業稅,而遭該局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近來各百貨公司為刺激民眾消費或鼓勵加入會員,紛紛使出各種消費誘因,如滿千送百的附贈禮券、積點或提供保固服務等促銷活動,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該銷貨附贈之禮券、獎勵積點及保固服務等之相對應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南區國稅局局表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附贈之禮券、獎勵積點及保固服務之相對應收入,轉列為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再予認列,惟稅務申報認定銷售貨物與勞務及獎勵積點為一筆交易,其附贈獎勵積點部分之收入,於銷貨時即已實現,故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應就財務上該附贈部分之遞延收入認列為銷售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嗣後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舉辦隨貨附贈之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之相對應收入,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是醫藥費支出如已受領保險給付,其所為支付已獲彌補,且保險給付不課稅,應就減除保險給付後之差額列舉扣除。至於所稱「保險給付」之範圍,只要保險公司理賠之項目,係屬醫療性質,且所據以理賠之原因與醫療費用之發生,係基於同一事實,即均屬之。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之醫藥及生育費中,其受扶養親屬有一筆取具公立醫院開立25萬元的醫藥費用,但經稽徵機關查得該筆醫療費用已受有15萬元的保險理賠,則該筆醫藥費用僅得列舉扣除10萬元(25萬元醫藥費用-受理賠10萬元),爰經重行計算所得淨額後發單補徵稅款。     


    該分局提醒民眾留意,如選擇採取列舉扣除方式,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要件,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及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7月以後,應取得載有其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能再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33條規定,營業人應取具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公用事業甫於1051月起全面導入電子發票,爰給予緩衝期,於1076月以前,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公用事業已提供營業人用戶之承租人得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於統一發票登載其統一編號,不受帳單用戶名稱限制,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如營業人有共同負擔公用事業費用之情形,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自1051月起應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如取得係雲端發票,應檢附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憑以扣抵銷項稅額,申報時並應登錄分攤註記。

該局呼籲,營業人用戶之承租人於1077月以後,如取具公用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未正確登載者,因未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將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尚未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之營業人,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以免影響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權益。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國稅局核定前申請變更。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填寫列舉扣除項目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該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就不得再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果發現申報年度可以扣除的醫藥費等費用單據大於標準扣除額,而想要變更適用,應於國稅局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此外,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在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之後,也不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至,許多營業人贈送禮品給員工或客戶,這樣的餽贈行為是否要開立發票?若要開立發票,發票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因此,若營業人購入貨物時,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據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皆不得扣抵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購買商品100件,取得銷售額60,000元之統一發票,稅額3,000元。該公司以進貨科目列帳,且購入商品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嗣後甲公司將該商品贈送給公司客戶,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筆自行開立發票扣抵聯所載之稅額係屬交際應酬之性質,其稅額不得扣抵,且甲公司應於開立統一發票後,扣抵聯應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該局呼籲,營業人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而無償移轉貨物,其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應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以免發生違章情事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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