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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收受政府機關補助款,如係因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營業人除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外,尚包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是以,營業人不論是獨資、合夥、公司或機關團體組織,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計畫,如依契約約定營業人須依計畫所定作業項目執行即可取得契約價金,其執行成果內容歸屬政府機關所有或營業人與政府機關雙方共有使用,該款項係因營業人提供勞務予政府機關而取得之代價,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執行成果如歸屬營業人所有,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本局呼籲,營業人收受政府機關給與之補助款,並非都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仍應究其補助款之性質,如屬因提供貨物或勞務而收受之補助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列入申報。
      本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經營其他未分類電子零組件買賣業的甲公司,向乙君購買1筆農地,囿於法令限制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在公司名下,隔3年後出售予第三人丙君,因系爭農地仍登記在乙君名下,屬借名登記,甲公司出售該農地取得價款,屬銷售債權行為,依營業稅第1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漏報土地債權銷售額,本局依規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又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包括銷售勞務,係指銷售貨物以外得為交易之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實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所取得之對價。甲公司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甲公司非系爭農地之所有權人,惟其對借用名義人乙君享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出售該農地並取得對價時,屬其銷售請求權的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此之外,另外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本局籲請營業人特別注意,以免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

本局近期查核發現,甲診所係以提供醫美服務為主要醫療項目之皮膚科診所,具有極高知名度,105年度申報自費收入偏低且診所進貨金額高於申報收入金額,研判甲診所隱匿執行業務收入,本局進一步掌握診所負責人A君及配偶銀行往來帳戶有多筆且持續性現金存入情形,案經A君認諾該銀行現金存入部分為診所之自費收入,遂核定補徵A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100萬餘元,並以漏報裁處罰鍰50萬餘元。

本局特別呼籲,診所等執行業務者應據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如有漏報自費收入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依107年2月7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其屬依同法第66條之9規定「已實際繳納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部分,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股利(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該條文業經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刪除,並自108年1月1日施行。

 

員林稽徵所說明,前開修正條文自108年1月1日施行,爰營利事業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屬已加徵10%營所稅之股利(或盈餘)予外國股東時,仍得適用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計算抵繳應扣繳稅額,請納稅義務人留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利事業之房屋經法院拍賣,惟營利事業未將房屋拍賣收入大於拍定日帳面價值之差額,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出售資產增益,產生漏報所得稅,遭受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房屋於105年度經抵押債權人訴請法院查封拍賣價格1,239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按房屋拍賣價格1,239萬元減除內含營業稅額59萬元,出售房屋收入應為1,180萬元,再減除拍定日房屋帳面價值517萬元,計算出售資產增益663萬元,並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房屋拍賣金額經法院依債權順序分配給各債權人,甲公司未獲分配,致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出售資產增益,造成短漏報所得額663萬元,遭補徵稅額112萬元,並按漏稅額處0.8倍罰鍰9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106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7年1月31日發布,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之其他所得者,如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成本及費用標準申報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該所表示,為合理反映人事費用及維護租稅公平,對於未依法設帳而採財政部所訂費用標準申報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106年度因應勞動基準法新制實施,於周休二日上班致增加人事費用,如已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以及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者,可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106年度執行業務者、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及受影響之薪資費用相關資料並切結屬實,供稽徵機關查核者,其適用之費用率為規定之費用率加1%(不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分)。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及房屋之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該局說明,如果民眾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登記,因該調解筆錄及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係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具使用,則應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於107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該分局提醒,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須就補繳之應納稅捐按日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許多民眾將名下所有房屋出租,卻常搞不清楚,租賃契約需不需要貼用印花稅票?往往在不須貼花的契約上貼花,冤枉多繳印花稅,或者因未貼花而擔心受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租賃契約原則上非屬印花稅的課徵範圍,但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表示收訖,因具有代替收據的性質,就需要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亦呼籲納稅人,印花稅票可到郵局購買,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1元的部分不必貼用,貼足的印花稅票要記得依規定銷花,這樣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罹患精神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可檢附手冊影本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若無前揭證明文件,則須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始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28,000元,國稅局以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檢附乙君於A醫院診斷證明書主張乙君為長期慢性精神病患者,應符合規定云云。經國稅局向A醫院確認乙君不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須檢附該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出具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始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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