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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自107年5月1日開始受理,該局基於愛心辦稅,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於規定期間內(107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辦理申報,並整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為落實節能減碳效益,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明細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或其他申報書表附冊不印製提供訂本式申報書,營利事業如須填寫上開明細表或申報書表,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書表檔案下載」,自行下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即網路申報軟體)仍提供上開書表之建檔功能。


二、自106年度起,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如果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即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就所提供醫療及非醫療勞務服務之所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因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增訂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揭露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境內其他成員、最終母公司及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等相關資料之規定,屬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所稱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營利事業,應於申報書封面勾選「本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欄位,並填寫申報書第B6頁「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如屬應送交國別報告書表(包括國別報告及附表-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名單)及集團主檔報告者,應特別注意送交時間、地點及方式(如下表)。

 

四、為強化國內農業初級生產之體質,並培養具備國際競爭力之潛能,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農場以及農業合作社,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自105年11月11日起5年內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06年度申請適用之農場及農業合作社,應於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即107年5月31日)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文件,於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註五勾選「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規定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欄位,並檢附證明文件,以資適用。


五、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增訂營利事業因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增加薪資等成本費用致降低純益率,如已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且給付員工薪資已依規定辦理扣繳,得按適用該要點純益率標準之90%計算所得額。符合上開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註六勾選「符合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欄位,申報時一併檢附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並備妥受影響之成本費用相關資料,稽徵機關必要時得調閱審查。


六、106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新增「主管機關代碼表」,機關或團體應於申報書封面填寫核准之主管機關及其代碼,並檢附核准登記文件及章程影本等附件資料。倘若前開資料以前年度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且自上傳年度迄今均未變更,可免再提供。


七、採網路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107年6月30日前將加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及會計師簽章(有委託會計師簽證者)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資料等(須檢送國別報告書表及集團主檔報告者,依規定時間檢送)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107年6月25日前將前述資料製作成PDF文件檔,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不論有無申報應退稅款,均可一併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爾後如有核定應退稅款時,國稅局即可直接轉帳存入申請之帳戶,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請於1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10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
       員林稽徵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6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24960號令核釋:「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請各私立產後護理機構於辦理結算申報時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如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合於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 練演習服勤辦法)、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公務人員協會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老人社會團體等,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二、依法向內政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且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該所呼籲機關或團體辦理結算申報之期限為每年5月1日至5月底止(曆年制),非屬上列可免辦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仍請依限辦理結算申報。

 

      本局表示,自107年5月1日起為期1個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跑了!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直撥退稅及國稅局提供的多元化繳稅方式,既省時又便利。
      本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個人填妥本人、配偶或申報撫養親屬於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填妥「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退稅款會在退稅當日直接撥入指定帳戶,方便又省時;若未採直撥退稅者,國稅局以寄發退稅憑單或退稅通知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支票,將增加納稅義務人提兌往返之時間及不便。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書表及申報軟體,增設30元以下小額退稅領取意願的勾選欄位,選擇憑單退稅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果同意不領取小額退稅,請勾選該項欄位,免除日後領取小額退稅產生困擾。
      本局說明,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國稅局提供多元化繳稅方式,包括「現金」、「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儲蓄)存款」等繳稅方式。另外,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還可以選擇「委託取款」繳稅或透過「行動支付工具」繳稅APP,以信用卡或金融卡,完成線上繳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今(107)年申報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期為107年5月31日,除外僑(配偶)、獨資、合夥人採用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及委託取款等繳稅方式繳納稅款之截止日期為繳納期間屆滿日(107年5月31日),其餘繳稅方式之截止日期為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107年6月2日前);逾繳納截止日期,就只能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稅了。
      本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直撥退稅及多元繳稅方式,不僅可以節省往返奔波的時間,又可享有方便與安全的多重好處。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本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106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7年1月31日發布,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之其他所得者,如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成本及費用標準申報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本局說明,為合理反映人事費用及維護租稅公平,對於未依法設帳而採財政部所訂費用標準申報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106年度因應勞動基準法新制實施,於周休二日上班致增加人事費用,如已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以及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者,可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106年度執行業務者、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及受影響之薪資費用相關資料並切結屬實,供稽徵機關查核者,其適用之費用率為規定之費用率加1%(不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分)。

    本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程式」已配合部頒標準增修「106年以前設立並因105年修改勞基法增加人事費用」項目,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下載申報程式,如欲另行申請「106年度執行業務者、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者,可至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https:// www.etax.nat.gov.tw)索取,請於簽章後將聲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其他綜合所得稅附件一併送交稽徵機關。若有軟體程式及系統設定問題,歡迎撥打(03)3396789分機1115胡先生;法令相關問題,請撥打(03)3396789分機1436邱小姐洽詢。

 

      本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列入申報。
      本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經營其他未分類電子零組件買賣業的甲公司,向乙君購買1筆農地,囿於法令限制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在公司名下,隔3年後出售予第三人丙君,因系爭農地仍登記在乙君名下,屬借名登記,甲公司出售該農地取得價款,屬銷售債權行為,依營業稅第1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漏報土地債權銷售額,本局依規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又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包括銷售勞務,係指銷售貨物以外得為交易之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實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所取得之對價。甲公司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甲公司非系爭農地之所有權人,惟其對借用名義人乙君享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出售該農地並取得對價時,屬其銷售請求權的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此之外,另外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本局籲請營業人特別注意,以免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0

本局表示,營業人進貨,經本局查核交易資金及進貨交易流程,認定未取得實際銷貨人之憑證,而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已發生虛報進項稅額使應納稅額虛減,造成漏稅結果,除補稅外,並應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0至102年間進貨,經查獲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而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92紙,銷售額合計122,000,000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6,100,000元,遭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100,000元並處罰鍰6,100,000元。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已補提示採購合約書、出貨單、貨物簽收單、銀行匯款申請書及支票等資料,可證明其與乙公司確有交易事實。經本局查核結果,以匯款申請書均由甲公司員工A君以甲公司名義匯入乙公司銀行帳戶,且於匯入當日或次日隨即又由A君以同額或幾近同額匯出或以現金方式提領。另支票付款部分,支票上均無受款人之記載,且係以「個人」名義於支票背書後轉讓票據權利,無法認定乙公司為該等支票之票據權利人。又甲公司雖主張與乙公司間有借貸關係,才有匯款後領回動作,並提示乙公司負責人B君簽收之收據為證,惟甲公司就該等「收據存根」之借貸關係究竟是發生於何人之間,並未提出合理說明,亦未提示相關借貸款項及進貨應付帳款之帳證資料供核對,仍難以證明甲公司進貨之交易對象確為乙公司,因此原核定甲公司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發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予以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並無不合,案經行政訴訟駁回確定。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進貨時,應注意其交易對象及憑證上銷貨營業人之同一性及真實性,避免因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賦予人民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權利,民眾於今(107)年5月份辦理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每人16.6萬元的基本生活費不用課稅的新制。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果基本生活費總額(16.6萬元乘以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人數),高於該申報戶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就可將兩者的差額由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列入申報。
       本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經營其他未分類電子零組件買賣業的甲公司,向乙君購買1筆農地,囿於法令限制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在公司名下,隔3年後出售予第三人丙君,因系爭農地仍登記在乙君名下,屬借名登記,甲公司出售該農地取得價款,屬銷售債權行為,依營業稅第1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漏報土地債權銷售額,本局依規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又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包括銷售勞務,係指銷售貨物以外得為交易之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實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所取得之對價。甲公司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甲公司非系爭農地之所有權人,惟其對借用名義人乙君享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出售該農地並取得對價時,屬其銷售請求權的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此之外,另外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本局籲請營業人特別注意,以免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利事業之房屋經法院拍賣,惟營利事業未將房屋拍賣收入大於拍定日帳面價值之差額,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出售資產增益,產生漏報所得稅,遭受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房屋於105年度經抵押債權人訴請法院查封拍賣價格1,239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按房屋拍賣價格1,239萬元減除內含營業稅額59萬元,出售房屋收入應為1,180萬元,再減除拍定日房屋帳面價值517萬元,計算出售資產增益663萬元,並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房屋拍賣金額經法院依債權順序分配給各債權人,甲公司未獲分配,致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出售資產增益,造成短漏報所得額663萬元,遭補徵稅額112萬元,並按漏稅額處0.8倍罰鍰9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郭素雅 
電話:(04)23051111轉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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