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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臨櫃詢問繼承產權拋棄書與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之課稅範圍。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依協議成立時價值按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至於繼承產權拋棄書僅由拋棄產權人一方所書立,並未載明承受之對方,只是拋棄產權人之聲明而已,自不屬印花稅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稅範圍,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前段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應以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列報其妹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經本局以不符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父已失業無所得,其妹就讀大學之所有相關費用皆由其負擔,應准予認列其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云云。經本局復查決定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甲君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甲君主張列報其妹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於法無據,仍應剔除該筆扣除額,全案業經復查駁回確定。

本局並進一步指出,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且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應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如果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後之餘額在上述限額內列報,另納稅義務人本人之教育學費是不可以申報扣除的,提醒民眾務須注意。

本局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銷售貨物,係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法定最高罰鍰額擇一從重處罰,且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營業人A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露天拍賣網站經營網路拍賣銷售貨物,銷售額合計3,000,000元。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銷售貨物,係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150,000元處最高5倍之罰鍰750,000元,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憑證之總額3,000,000元計算5%之罰鍰金額150,000元,兩者相較從重者,應以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處罰之法據; 又其係第1次處罰日以前之違章行為,且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不再繼續營業,並已補繳稅款,應按所漏稅額150,000元處0.5倍罰鍰75,000元,惟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本件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之罰鍰最低額分別為150,000元及75,000元,裁處之額度應不得低於150,000元,故其仍應處罰鍰150,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經營網路拍賣銷售貨物,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籲請營業人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所得稅制優化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並自107年度施行,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修正重點、稅率及申報期程說明如下: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減少徵納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二、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三、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

(一)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稅率20%課稅,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提供調整適應期。

(二)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基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四、申報期程:營利事業於申報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適用調整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為例,其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20%稅率(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按18%稅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又107年度盈餘保留不分配者,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按5%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強調,新修正所得稅法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並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制度,在個人居住者獲配之股利所得扣抵稅額部分,其計稅方式改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擇優適用:

1.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所得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知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另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應扣繳稅款,則自108年1月1日起,不得抵繳該股利或盈餘所含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金額。


  該所特別呼籲,本次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新制自107年度施行,故於108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始得適用,惟107年1月1日起之決清算案件即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新制,營利事業於報稅時應多加留意,以免申報錯誤,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於107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該分局提醒,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須就補繳之應納稅捐按日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為營造外籍旅客多樣化購物環境,提高外籍旅客來臺觀光消費誘因,共享外籍旅客消費商機與增進臺灣觀光國際競爭力,稽徵機關積極輔導營業人與民營退稅業者簽約成為特定營業人,截至107年1月底已有2千餘家加入提供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以提升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品質。
  為利退稅審核,特定營業人於接受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時,依規定應於統一發票備註欄或空白處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及外籍旅客之證照號碼末四碼。另外,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取得之統一發票,因已申請退還營業稅,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1款規定,不適用該辦法給獎規定。
      本局特別呼籲,為建構外籍旅客優質購物環境,加速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審核作業,特定營業人開立予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還營業稅之統一發票應依規定記載,如有相關法令規定疑義,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稽徵機關將竭誠提供服務。

 

本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73條之2規定,自108年1月1日施行。依修正前規定,營利事業分配股利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簡稱外國股東),該股利總額所含之稅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部分,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本局舉例說明,營利事業分配100萬元之股利予外國股東,應按給付額依扣繳率21%,就源扣繳稅額為21萬元,如依規定計算該股利總額所含之稅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部分為6萬元,得抵繳之稅額為3萬元,則該外國股東實際需繳納之扣繳稅額為18萬元(100萬元x21%-3萬元)。
      

考量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係落後2年申報,105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係於107年5月繳納,為免影響該等股東之權益,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本(107)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之股利予外國股東時,仍應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計算抵繳稅額。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都要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如經查獲漏貼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要處5倍到15倍罰鍰;已貼印花稅票忘記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者,處5倍到10倍罰鍰;將已經貼用註銷過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罰則最重,要處20倍到30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印花稅的稅額普遍不高,但處罰倍數甚高,為了遏止逃漏,特別呼籲民眾如果有應貼印花稅票的憑證,請趕快檢查是否已經貼花及有無短貼及銷花,以免因小失大遭受高倍數罰鍰。如果所需貼用的金額太大、數量太多,可以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再將繳款書收據聯黏貼在應稅憑證上,以代替貼用印花稅票的繳稅方式。

本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107年7月31日開始辦理退稅,經統計本局本國民眾第1批退稅案件約計84萬餘件,總金額126億2仟萬餘元。

本局說明,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批退稅時程,第1批退稅日期為107年7月31日、第2批107年10月31日、第3批108年1月18日。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採用「網路申報」及利用「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稅額試算之退稅案件。

(二)107年5月10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方式及稅額試算「書面確認」之退稅案件。

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採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帳戶,未留退稅帳戶者,將以寄發退稅憑單方式退稅,受退稅人可在有效期間內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本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直撥退稅方式,不僅可以節省往返奔波及排隊等待的時間,又可享有方便與安全的多重好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並自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受課稅之權利,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按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而財政部會在每年12月底前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該所舉例說明,假設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以一家5口(均未滿70歲)單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3萬元(16.6萬元x5人=83萬元),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金額之合計數74.8萬元(免稅額8.8萬元x5+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該差額8.2萬元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所提醒,納稅者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不因 106年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僅施行4天而按天數比率適用,主要係考量有利納稅者而從寬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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