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本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106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7年1月31日發布,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之其他所得者,如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成本及費用標準申報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本局說明,為合理反映人事費用及維護租稅公平,對於未依法設帳而採財政部所訂費用標準申報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106年度因應勞動基準法新制實施,於周休二日上班致增加人事費用,如已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以及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者,可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106年度執行業務者、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及受影響之薪資費用相關資料並切結屬實,供稽徵機關查核者,其適用之費用率為規定之費用率加1%(不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分)。

    本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程式」已配合部頒標準增修「106年以前設立並因105年修改勞基法增加人事費用」項目,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下載申報程式,如欲另行申請「106年度執行業務者、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者,可至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https:// www.etax.nat.gov.tw)索取,請於簽章後將聲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其他綜合所得稅附件一併送交稽徵機關。若有軟體程式及系統設定問題,歡迎撥打(03)3396789分機1115胡先生;法令相關問題,請撥打(03)3396789分機1436邱小姐洽詢。

 

      本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列入申報。
      本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經營其他未分類電子零組件買賣業的甲公司,向乙君購買1筆農地,囿於法令限制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在公司名下,隔3年後出售予第三人丙君,因系爭農地仍登記在乙君名下,屬借名登記,甲公司出售該農地取得價款,屬銷售債權行為,依營業稅第1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漏報土地債權銷售額,本局依規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又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包括銷售勞務,係指銷售貨物以外得為交易之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實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所取得之對價。甲公司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甲公司非系爭農地之所有權人,惟其對借用名義人乙君享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出售該農地並取得對價時,屬其銷售請求權的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此之外,另外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本局籲請營業人特別注意,以免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0

本局表示,營業人進貨,經本局查核交易資金及進貨交易流程,認定未取得實際銷貨人之憑證,而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已發生虛報進項稅額使應納稅額虛減,造成漏稅結果,除補稅外,並應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0至102年間進貨,經查獲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而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92紙,銷售額合計122,000,000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6,100,000元,遭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100,000元並處罰鍰6,100,000元。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已補提示採購合約書、出貨單、貨物簽收單、銀行匯款申請書及支票等資料,可證明其與乙公司確有交易事實。經本局查核結果,以匯款申請書均由甲公司員工A君以甲公司名義匯入乙公司銀行帳戶,且於匯入當日或次日隨即又由A君以同額或幾近同額匯出或以現金方式提領。另支票付款部分,支票上均無受款人之記載,且係以「個人」名義於支票背書後轉讓票據權利,無法認定乙公司為該等支票之票據權利人。又甲公司雖主張與乙公司間有借貸關係,才有匯款後領回動作,並提示乙公司負責人B君簽收之收據為證,惟甲公司就該等「收據存根」之借貸關係究竟是發生於何人之間,並未提出合理說明,亦未提示相關借貸款項及進貨應付帳款之帳證資料供核對,仍難以證明甲公司進貨之交易對象確為乙公司,因此原核定甲公司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發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予以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並無不合,案經行政訴訟駁回確定。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進貨時,應注意其交易對象及憑證上銷貨營業人之同一性及真實性,避免因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賦予人民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權利,民眾於今(107)年5月份辦理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每人16.6萬元的基本生活費不用課稅的新制。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果基本生活費總額(16.6萬元乘以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人數),高於該申報戶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就可將兩者的差額由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列入申報。
       本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經營其他未分類電子零組件買賣業的甲公司,向乙君購買1筆農地,囿於法令限制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在公司名下,隔3年後出售予第三人丙君,因系爭農地仍登記在乙君名下,屬借名登記,甲公司出售該農地取得價款,屬銷售債權行為,依營業稅第1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漏報土地債權銷售額,本局依規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又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包括銷售勞務,係指銷售貨物以外得為交易之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實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所取得之對價。甲公司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甲公司非系爭農地之所有權人,惟其對借用名義人乙君享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出售該農地並取得對價時,屬其銷售請求權的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此之外,另外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本局籲請營業人特別注意,以免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利事業之房屋經法院拍賣,惟營利事業未將房屋拍賣收入大於拍定日帳面價值之差額,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出售資產增益,產生漏報所得稅,遭受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房屋於105年度經抵押債權人訴請法院查封拍賣價格1,239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按房屋拍賣價格1,239萬元減除內含營業稅額59萬元,出售房屋收入應為1,180萬元,再減除拍定日房屋帳面價值517萬元,計算出售資產增益663萬元,並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房屋拍賣金額經法院依債權順序分配給各債權人,甲公司未獲分配,致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出售資產增益,造成短漏報所得額663萬元,遭補徵稅額112萬元,並按漏稅額處0.8倍罰鍰9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郭素雅 
電話:(04)23051111轉8116

白先生於死亡前2年將名下的不動產3千萬元全數贈與配偶,往生時只留下存款20萬元,往生後被國稅局補徵遺產稅,配偶白太太提出異議,並質疑稅法上對於夫妻贈與財產免課贈與稅是騙人的,對此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特別提出澄清與說明。
該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確實規定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但爲避免透過生前贈與而規避遺產稅,復於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爲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換句話說,如果當初贈與的時點距離白先生死亡時已經超過2年了,所贈與的財產就不用合併到遺產總額計算課稅。如果有像白先生這樣的情形,會不會課到遺產稅,仍然要看併入後計算的遺產總額,是否超過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而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被繼承人生前2年內的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計算,還包括生前2年內贈與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利事業之房屋經法院拍賣,惟營利事業未將房屋拍賣收入大於拍定日帳面價值之差額,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出售資產增益,產生漏報所得稅,遭受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房屋於105年度經抵押債權人訴請法院查封拍賣價格1,239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按房屋拍賣價格1,239萬元減除內含營業稅額59萬元,出售房屋收入應為1,180萬元,再減除拍定日房屋帳面價值517萬元,計算出售資產增益663萬元,並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房屋拍賣金額經法院依債權順序分配給各債權人,甲公司未獲分配,致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出售資產增益,造成短漏報所得額663萬元,遭補徵稅額112萬元,並按漏稅額處0.8倍罰鍰9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106年度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人仍應計算及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為提升繳稅便利性,自107年5月1日起,可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使用負責人之信用卡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自繳稅款,但延期、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人於法定結算申報日即1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24時前利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使用負責人之信用卡繳納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經取得授權後,即不得取消;繳納金額有變動,屬稅額增加者,應就稅額增加部分列印繳款書改以現金或票據等方式繳納,屬稅額減少者,即依法辦理退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7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自4月起展開作業,今年印花稅檢查重點包括營建業、技師及建築師、補習業、醫院診所等業別與承攬公共工程業者等,因此特別呼籲上開業者,自行檢視應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貼繳印花稅,或有貼繳不足,請儘速補貼或補繳,以免被查獲受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印花稅檢查目的是希望透過查核予以輔導,並提醒業者能自行檢視依法繳稅,以維護租稅公平,而非在處罰。但如經查獲違反印花稅法相關規定,最高可處30倍罰鍰。所以,在檢視應稅憑證時,如發現有貼繳不足者,請即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第 250 頁,共 359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