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時,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近日查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A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為300萬元,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250萬元(係109年度虧損金額),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經查核發現A公司109年度經核定虧損250萬元,該年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為200萬元,故109年度可扣除之虧損餘額應為50萬元(250萬元-200萬元),核定A公司110年度課稅所得額為250萬元(300萬元-50萬元),調整後課稅所得額增加200萬元,補稅40萬元【(250萬元-50萬元)*20%】並加計利息發單補徵。
項目 |
110年度 |
110年度 |
調整金額 |
53 全年所得額 |
300萬元 |
300萬元 |
|
55 前10年核定虧損 本年度扣除額 |
250萬元 |
50萬元 |
-200萬元 |
59課稅所得額 |
50萬元 |
250萬元 |
200萬元 |
60 應納稅額 |
10萬元 |
50萬元 |
40萬元 |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若要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盈虧互抵,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方可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如虧損年度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虧損金額亦應先減除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以其餘額,自純益額中扣除,以免因未將投資收益先抵減虧損金額,致多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而遭補徵稅款並加計利息。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朱素明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80
撰稿人: 林宜燕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0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罹患精神疾病,若未有身心障礙證明,但係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且取得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前述法規規定的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並經專科醫生診斷認定者。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僅提供重大傷病卡,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不符,爰無法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 毛美玲 股長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350
撰稿人: 蕭美鳳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36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營利事業如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其依法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並未解除,自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營利事業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且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則僅須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張恩慈,電話:(05)6338571轉分機1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近日因熱帶性低氣壓導致超大豪雨,營利事業若因此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相關規定: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三、營利事業若因此災害致帳簿憑證滅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該分局特別提醒,災害損失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亦請多加利用網路申請,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申請災害損失勘查,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該分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李小姐
聯絡電話:037-320063分機11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致1人以上發票中獎時,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溢付中獎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不會損及中獎人權益。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不可開立同年期別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造成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轄內A商號為112年7月1日新設立的美食小吃店,店員因不諳系統操作,於112年7月10日重複開出兩張同一字軌號碼之發票,並交給2位不同消費者,嗣店員發現時,消費者早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倘112年7-8月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字軌號碼如有中獎,兩位中獎人皆可領取中獎獎金,該重複兌獎之溢付獎金將由A商號賠付。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倘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營業人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以3次為限。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60
臺南劉小姐詢問:我持有甲球場會員證,入會時球場向我收取的保證金,有開立發票,但最近我加入乙健身房,入會時所繳納的保證金卻沒有開立發票,該健身房有無違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入會費,是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的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於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但會員入會所繳納的入會費中,屬於存儲金或保證金等性質,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尚非銷售勞務的收入,免開立發票免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實務上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且使用發票的營業人,其收費項目名稱不一,不能直接以「入會費」或「保證金」判斷應否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的款項,不論其名目為何,如果於退會時不予退還,係屬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營業人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倘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則尚非銷售勞務的收入,應免開立發票。
關於乙健身房收取保證金未開立發票,南區國稅局建議劉小姐檢視入會契約相關文件,如有約定該保證金於退會時不予退還,乙健身房即有漏開發票逃漏稅之嫌,劉小姐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檢舉。該局並呼籲營業人,如有前開收取會員入會費或保證金應開立發票而未開立情事,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此種交易雖有銷貨之名,但無銷貨之實,實際上該存貨仍屬公司所有並未移轉,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應按借款期間攤銷核實認列利息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有簽訂買賣合約書且依規定於銷售時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但該交易係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其經濟實質為融資借款,非屬商品買賣交易,不得當銷貨處理,其成本亦不得認列,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實質上是支付利息,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營利事業並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就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不一致情形,於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
該局查核甲砂石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甲砂石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售後再買回合約書,契約有效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甲砂石公司以砂石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3,0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並帳列營業收入,另將自乙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3,087萬元,帳列營業成本,因該交易性質實為融資借款,非屬商品買賣,故甲砂石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不得認列該等金額;經就雙方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按借款期間依借款本金利息分攤表攤銷核實認列110年度利息支出為762,753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如有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以免遭剔除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麗如
電話:(04)23051111轉71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大樓管理委員會來電詢問該大樓停車位、外牆及屋頂準備對外出租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停車場提供該大樓住戶停車使用,並由大樓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可免徵營業稅;但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增加收入,以其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出租大樓外牆或頂樓或釋出多餘車位給非住戶租用,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於銷售勞務之收入,依財政部93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887號函規定,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大樓管理委員會因每月租金收入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惟每月租金收入逾20萬元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等出租,未辦理稅籍登記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劉國峰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10
撰稿人: 莫淑菁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2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予國內營業人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款項,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3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200557250號令規定,營業人(甲)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予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對於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劉麗卿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3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而發生投資損失,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方能申報外,尚須以歷次列報減資彌補虧損後之實際投資成本餘額,計算出資額折減金額,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惟倘在減資彌補虧損或清算前,被投資事業往年曾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過之投資損失,應自實際投資成本中減除,計算可列報之投資損失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98年間以6,100萬元投資乙公司,因乙公司於109年度結束營業辦理清算,其僅取得清算分配款100萬元,爰列報投資損失6,00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6,100萬元-清算分配款100萬元)。惟查乙公司曾於101及103年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已於101及103年度列報投資損失2,500萬元及3,300萬元,共5,800萬元,其於109年度又重複列報101及103年度已列報之投資損失5,800萬元,案經核定補稅1,160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外,尚須檢視歷年對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列報情形,避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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