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而發生投資損失,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方能申報外,尚須以歷次列報減資彌補虧損後之實際投資成本餘額,計算出資額折減金額,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惟倘在減資彌補虧損或清算前,被投資事業往年曾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過之投資損失,應自實際投資成本中減除,計算可列報之投資損失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98年間以6,100萬元投資乙公司,因乙公司於109年度結束營業辦理清算,其僅取得清算分配款100萬元,爰列報投資損失6,00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6,100萬元-清算分配款100萬元)。惟查乙公司曾於101及103年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已於101及103年度列報投資損失2,500萬元及3,300萬元,共5,800萬元,其於109年度又重複列報101及103年度已列報之投資損失5,800萬元,案經核定補稅1,160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外,尚須檢視歷年對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列報情形,避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科技發達,網路交易隨之蓬勃成長,常見營業人於購物平臺或線上遊戲等網站上推出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商業行銷廣告,藉以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勞務。為免交易糾紛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營業人應依各交易態樣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透過網站、FB、LINE或IG等管道,招攬業務並揭示以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方式進行交易者,應就營業態樣辨認其交易方式究屬「買賣」、「居間」、「代購」或「代收轉付」,俾正確開立統一發票,為利營業人充分瞭解各種交易態樣開立統一發票方式,該局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舉例說明如下:
交易態樣 | 交易方式 | 法令規定 | 案例說明(詳註) |
買賣 | ☑採進、銷方式經營 | 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按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32條) |
●營業人甲以新臺幣(下同)1,20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轉手以1,500元價格賣給消費者A。 ●甲應依收取價款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消費者A。 |
居間 | ☑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買賣雙方購買貨物或勞務 ☑收取佣金或手續費 |
營業人於境內從事居間仲介行為,應按收取轉付差額、佣金收入或手續費,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32條) |
●營業人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接受貿易商丙委託,於境內仲介丙以13,500元之價格向國外供應商B購買12,000元之貨物,並以丙之名義報關進口。 ●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丙。 |
●營業人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製造商丁以12,000元向國內供應商戊進貨,並約定由丁另給付甲佣金1,500元。 ●甲於取得佣金收入1,500元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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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 | ☑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 ☑收取佣金或手續費 |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營業稅法第3條、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 |
●營業人甲接受消費者A委託,代為購買營業人己定價1,000元之商品,除商品價格外,A須支付甲200元代購佣金。 ●甲應依代購商品價格1,0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另按收取代購之佣金收入2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將該2張統一發票交付予消費者(委託人)A。 |
代收轉付 | ☑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 ☑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載明委託人 |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 | ●消費者A向營業人庚購買800元商品,委託營業人甲代為交付價金,並言明甲未向A收取任何費用,則甲將A 交付之800元轉付予庚,並取得由庚開立以A 為抬頭之統一發票交付予A。 ●甲未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
註:營業人甲、乙、丙、丁、戊、己、庚均已辦理稅籍登記,且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該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會不定期查核透過網站、FB、LINE或IG等管道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網路賣家,以遏止逃漏稅,請營業人確實依實際交易態樣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燕菁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10
撰稿人:鄭筱臻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12
受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除至診所看診外,也會至藥局購買居家常備藥品,近來有藥局負責人詢問,藥局販售藥品或藥師提供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是應該報繳營業稅還是歸課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藥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故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反之,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及其他貨物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之業務,屬藥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免辦營業稅籍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若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之業務外,尚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則應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中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為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藥局因兼營藥品調劑、供應以外之業務而辦理稅籍登記,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則其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繳納營業稅;至於藥師提供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惟相關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應妥當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另藥局因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而取得之進項稅額憑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係供藥師提供專業性勞務使用,非屬銷售一般貨物使用,依法不得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藥局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等執行業務所得,業者應依法設帳,與業務相關收入及所有直接必要費用均得核實認列,若111年度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之執行業務者,則會依財政部112年發布之「稽徵機關核算111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11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由稽徵機關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促使房地交易正常化,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財政部111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令(下稱111年5月26日令)規定,個人於110年7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含紅單),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但個人如果在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有獲利,則必須於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報,請儘快自動補報補繳,以免被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9月3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甲依約分期支付90萬元後,於109年11月5日以190萬元為對價將該預售屋出售給乙君獲利,乙君繼受甲君原有權利、義務,繼續分期繳付70萬元給建設公司後,俟房價上漲,在111年1月30日又把預售屋權利以320萬元出售給丙。相關稅制如下:
(一)甲君應於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甲君在109年11月5日(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預售屋獲利,屬於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要合併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190萬元,減除已支付建設公司之成本90萬元,及「實際」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註:財產交易所得「無」按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之規定)。
(二)乙君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乙君在111年1月30日(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預售屋,無論有無獲利,均應在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並應以實際向買受人丙君收取對價320萬元為成交價(不包含買受人丙君後續支付與建設公司之款項),已支付前手甲君190萬元及建設公司70萬元為可減除之成本,計算可減除費用時,倘無法提示支付憑證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可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6規定以該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320萬元×3%;以30萬元為限),自該筆交易所得扣除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並提醒,財政部111年5月26日令同時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如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轉售紅單或預售屋遭各主管機關處罰,在計算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罰鍰金額,請民眾注意。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世安利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0
撰稿人: 徐宜畇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批退稅將於112年7月31日撥入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第一批退稅適用對象為採網路(含手機)申報、稅額試算採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以及稅額試算於112年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紙本方式回復之退稅案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退稅方式有直撥(轉帳)退稅及寄發憑單退稅兩種方式,選擇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112年7月31日直接撥入指定之存款帳戶;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納稅義務人需於兌領有效期限內,持憑單向金融機構辦理託收或兌領。
該分局呼籲,採直撥(轉帳)退稅除退稅款可早日入帳外,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汙損或過期,同時可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快速、便捷又安全。另外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通知納稅義務人去ATM進行相關操作,請民眾留意詐騙電話或簡訊。
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王思婷
連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 22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因營業狀況不佳接不到訂單,沒有購買統一發票,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請按月申報則於次月開始15日內),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營業稅。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最低新臺幣(下同)1,200元,最高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最低3,000元,最高30,000元。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則為1,200元,而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以為毋需申報營業稅,嗣經該局通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112年5月15日前),甲公司遲至112年5月30日才申報112年3-4月營業稅,因未逾申報期限30日且應納稅額0元,處以最低滯報金1,2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營業稅申報方式有以下3種,分別為人工、電磁紀錄媒體和網際網路申報。
申報方式 |
如何申報 |
人工 |
將申報書及進銷項憑證等資料送至所轄國稅局臨櫃或郵寄申報。 |
電磁紀錄媒體 |
使用營業稅申報軟體轉出媒體檔,以光碟或其他類似之媒體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申報軟體可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
網際網路 |
使用營業稅申報軟體,登打進銷項憑證等資料,利用網際網路上傳申報。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體恤員工將原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送給員工,應檢視有無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的問題。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時已決定餽贈員工,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係供銷售使用未決定餽贈員工,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轉作餽贈員工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自行註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原供銷售的20個涼風扇,每個成本為新臺幣(下同)5,250元(進貨金額5,000元,進項稅額250元),適逢公司要舉辦慶生會,故將該20個涼風扇全部轉作贈品酬勞員工,因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5,000元(@250元×20個)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轉贈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及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購進該20個涼風扇之進項稅額5,000元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在將該等涼風扇轉贈員工時,應依轉贈當時之時價每個6,300元(銷售額6,000元,稅額300元),開立以甲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銷售額120,000元,稅額6,000元),且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應留意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額,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素秋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70
撰稿人:陳羿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7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近日前接到李先生來電詢問,李爸爸今年過世,遺有1棟房子及800多萬銀行存款,繼承人有李媽媽、李先生和弟弟共3人,李生生與弟弟討論後,決定各自繼承100萬元銀行存款,把1棟房子及600多萬銀行存款留給媽媽,如此協議分割遺產,其兄弟2人是否會被課徵贈與稅?
該所說明,民法應繼分規定設置的目的,在於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也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
一般而言,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1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然而因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因此,繼承人間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繼承,如此既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又可因為得減除較多位繼承人之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
不過,該所特別提醒,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均為強制執行之對象,不因繼承遺產之多寡有所差別,因此繼承人宜多加考量,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繼承為妥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就持有多屋族之個人列入專案查核,除蒐集承租人申報之扣繳憑單及租金支出歸戶資料,比對個人房東有無短漏報租金收入外,如有必要也可能以調查資金流程核實認定租金收入,請出租人主動誠實申報。
邇來查獲轄內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卻未據實申報房屋租金收入,遭補稅處罰案件。房東利用與房客簽訂私人間租賃契約,常抱持稽徵機關蒐集不易之僥倖心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該局呼籲,個人房東全年度收取之租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之規定,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漏報或短報租賃所得,除補稅外,將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名下擁有10筆以上房屋,經國稅局查得除1屋設有戶籍供自住使用外,僅申報1筆租賃所得,甲君說明其餘房屋皆閒置,並無出租他人,惟經該局實地勘查及調閱水電資料後,研判有出租使用之情形,經報請財政部核准查調資金,發現甲君確實有漏報租金情事,由於甲君未誠實申報租賃所得,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因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已逾申報期限,個人房東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0
撰稿人:王瀅琇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第2季(4-6月)營業稅查定課徵繳款書將於7月底陸續寄發,繳納期間為112年8月1日至10日,小規模營業人可透過行動裝置下載應用程式(以下稱APP),掃描繳款書上的行動條碼(QR-Code)進行線上繳稅,快速方便,不受時間、地點限制。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可利用行動裝置下載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完成繳納,亦可透過有參加繳稅之電子支付機構(一卡通、橘子支付、悠遊付、歐付寶及愛金卡)APP,掃描繳款書上之繳稅QR-Code,使用其在電子支付機構註冊之電子支付帳戶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雖然現行提供多元便利繳稅管道,但仍有營業人疏忽未於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尚需徵收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既費時又增加負擔;滯納金按應繳稅額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滯納利息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收到112年第2季營業稅查定稅額繳款書時,請於繳納期限112年8月10日前如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請多利用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帳戶繳納稅款。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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