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嗣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成屋,其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房地持有期間,應自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並非自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11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以總價758萬元購買之預售屋,106年初建造完工,於106年3月23日買賣登記取得成屋,嗣於110年9月22日以總價900萬元簽約出售,於110年10月25日將房地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甲君於同年11月5日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列報課稅所得1,012,102元,並以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該房地持有期間合計5年9個月,適用稅率20%,繳納稅額202,420元。
國稅局以甲君係於106年3月23日登記取得房地,於110年10月25日移轉登記與買受人,認定其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按適用稅率35%,核定應納稅額354,235元。甲君不服,提起復查,主張該房地於預售時即已取得,應以105年1月11日為取得日。該局復查決定認甲君交易標的為房地所有權,並非預售屋權利,該房地持有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訂定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自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該要點第3點及第4點也明定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取得日之認定,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是甲君於106年3月23日登記取得該房地,於110年10月25日移轉登記與買受人,其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原核定補徵稅額並無不合,乃予維持。甲君仍然不服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預售屋交易係以預售房地契約之權利義務為交易標的,成屋交易則以房地所有權為交易標的,二者交易之標的不同,持有期間不得合併計算。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謝幸珒
電話:(04)23051111轉8126
甲商號詢問:今(112)年4月初因清明連假生意強強滾,3-4月期統一發票已快要用完,可否提前使用次(5-6月)期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的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常發生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的情況,例如指定販售發票的機構已無庫存當(3-4月)期統一發票,營業人在買不到當(3-4月)期發票情形下,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5-6月)期統一發票,以便開立交付給買受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經申請核准提前使用次(5-6月)期統一發票後,開立使用次期統一發票,雖不會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憑證的違章行為,但仍要特別注意要將該部分銷售額併入開立當(3-4月)期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短漏報銷售額而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漏稅罰。
另外,該局補充說明,有些營業人會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尤其是發生在單月月初,例如228連假過後,3月初因忘記更換發票紙卷而誤開立前(1-2月)期發票交給買受人,這時如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營業人應儘速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將該部分銷售額併入當(3-4月)期報繳營業稅,以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年5月1日開始辦理,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提早準備資料,如期完成申報納稅義務。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下載網站申報程式,利用該軟體辦理網路申報;另外,使用Mac電腦、Linux電腦或是平板電腦的納稅義務人,則可利用線上版進行網路申報。網路申報提供4種登入方式,包括1.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2.已申辦健保卡網路註冊服務之健保卡。3.金融憑證。4.112年1月31日居、停留證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如以查詢碼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需再輸入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快速又便利。
該局指出,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送之各項證明文件,舉凡扶養親屬、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列舉扣除額等證明文件,皆須於112年6月12日前送(寄)至轄區國稅局,臺北市外僑納稅義務人請送(寄)該局綜所遺贈稅組外僑股(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
該局提醒,111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開放時間自112年5月1日零時至5月31日24時止,全天候服務不打烊,外僑透過網路申報並利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稅,安全省事又方便,無須再至國稅局排隊等候,請多加運用。為維護自身權利,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早申報,早安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1)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3)決算申報案件及(4)清算申報案件外,均得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免列印紙本,既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電子帳簿上傳軟體,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免再提示紙本帳簿,且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成功上傳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後,可將其他補充資料,如股東會決議文件、薪資印領清冊或租稅減免證明文件等透過網路上傳作業。另外,為鼓勵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所定提示帳簿資料期間或核准提示帳簿展延期間內,如期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總分類帳及其他足以表達營運狀況之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得適用「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以下簡稱獎勵實施要點)規定之獎勵: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100萬元以上者外,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三、得由各地區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該局通知提示帳簿憑證,該公司已於規定期限內上傳日記簿、分錄簿、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存貨明細帳、商品進銷存明細表及期末存貨明細表等完整電子檔案資料,經該局審核無異常項目,符合前開獎勵實施要點規定要件,甲公司未來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必須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始得適用相關獎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另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6月3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於110年7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110年7月5日,嗣於110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10年7月6日起算至8月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10年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期申報,如逾期申報,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請注意申報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白淑晏 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0
撰稿人:王沛瀅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4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適用「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年度、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該要點之純益率標準時,得按該純益率標準80%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其適用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為6%,如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經核定為1,000萬元,因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年度減少達30%,甲公司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按該6%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所得額為33.6萬元〔700萬元✕(6%✕80%)〕;但如果甲公司111年度帳載結算純益率為5%,因已高於擴大書審要點規定純益率4.8%,應依較高之純益率5%辦理結算申報(參案例)。
該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應依正確填報之行業代號及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如因受疫情影響而得降低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者,可依上述原則,計算申報應採用之純益率,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買賣業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次按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規定,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營業人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買受人。
該分局說明,上開函釋規定並未延後發票開立時限,僅係准許開立之發票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交付)買受人,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營業人仍應依規定,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切勿於鑑賞期過後始開立統一發票寄發買受人。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 吳紹衍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2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納稅義務人想要儘早收到退稅款,申報方式及填寫存款帳戶是關鍵。
該局說明,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包括:
一、採網路申報之退稅案件。
二、透過線上及電話語音確認回復之稅額試算服務退稅案件〔電話語音回復案件僅限納稅義務人於110年度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且111年度亦選擇沿用該帳戶辦理退稅者〕。
三、112年5月10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之稅額試算退稅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於申報期限內採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方式之退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退稅者,一律列為第2批退稅,取消原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完成申報列為第1批退稅之規定。建議民眾採用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不僅可列為第1批退稅,且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省時又便利。
該局指出,選擇「直撥(轉帳)退稅」,提供存款帳戶是最安全且快速的方式,第1批退稅款將於112年7月31日當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再由納稅義務人於兌領有效期限內,持憑單至金融機構辦理託收或提兌,耗時又費力。
該局呼籲,為縮短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的時間,建議採用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並提供存款帳戶供稽徵機關辦理轉帳退稅,除退稅款可早日入帳外,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或被冒領,同時可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一舉數得。該局最後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通訊軟體等,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個人資料,民眾若收到疑似以國稅局名義或來路不明的郵件、簡訊或通訊軟體等,切勿輕易開啟及點擊連結或回復任何資料,如有任何疑慮,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規定是什麼,以及申報時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該分局特別整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須為購買自用住宅:列報之房屋應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之房屋,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須為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即貸款對象為金融機構,不包含私人間借貸,又貸款須以購置自用住宅為目的;若係「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除能提示相關文件證明該等貸款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外,不得列報扣除。另以房屋辦理擔保借款,雖係以購屋借款為名義,然倘實際用途並非支付房屋款,仍不得列報。
三、須為原始購屋借款:倘因利率或其他因素,導致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列報所支付之利息,即新貸款超出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部分屬於增貸,不得列報。另應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四、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民眾若將其所有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且支付利息均符合上開規定,亦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借款利息列報。
五、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以當年度實際支付之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
六、 須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該房屋購屋借款的當年度利息單據(繳息清單)正本:如單據上未載明申報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民眾應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符合各項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謝亞筑
聯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 21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9條第4項規定,如期申報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訂於本(112)年4月14日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取代以往年度核定通知書之填具並交付郵政機關送達方式。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國稅局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如須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工商憑證自網頁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納入公告作業之範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
該局再次提醒,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楊惠蘭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0
撰稿人: 林明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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