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過半數之被投資公司股權,且該被投資公司股權價值半數以上為我國境內不動產所組成者,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法核課房地合一稅。爰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上述規定條件之股權,即視同房地交易,並未限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或被投資公司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始納入課稅範圍,亦即被投資公司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倘營利事業交易符合前揭法令一定條件之股權,仍應依法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乙被投資公司股份之停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直接持有乙被投資公司之股權已過半數,且乙被投資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不動產所構成,其交易乙被投資公司之股份所得應核課房地合一稅,該局遂以甲公司係於101年投資乙被投資公司,其股份持有期間已逾5年,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為1,200萬元,扣除原已自行繳納基本稅額360萬元,補徵稅額840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權視同房地交易者,應按房地合一稅申報,以免因漏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遭補稅處罰。

營業人來電詢問,該公司因對核定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服,提起復查,嗣經復查決定後仍維持原處分,乃續提訴願,惟近期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傳繳通知,對於公司仍處於行政救濟中的未確定案件,為何會被移送執行?又如何補救才能免於被執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對於依法提出訴願的案件,則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時,才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此外,參照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及94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釋意旨,納稅義務人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而依法提起訴願的案件,於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要求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捐者,國稅局會受理並撤回執行,但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的情形在內。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照相關規定來繳納稅捐,若有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26條之1規定不能於法定期間繳清稅款者,得於各該條規定,申請延分期或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以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人如有繳納稅款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如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若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甲公司原申報109年度未分配盈餘500萬元,並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5萬元,甲公司為增加產能,以109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投資購置設備400萬元,於112年10月1日完成付款及交貨,甲公司最遲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即113年9月30日前填具更正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該筆實質投資金額400萬元,並檢附購置設備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付款及交貨驗收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為100萬元及退還稅款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完成未分配盈餘申報後,申請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須留意申請期限,以免因不符規定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高雄關表示,「海關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裁處停業及廢照原則」於111年1月1日生效實施。為使海關得適切審酌報關業者個案違規情節,並予適當裁處,以符合個案正義修正該原則。本次修正要點主要有:
一、定明報關業者於同一年度之辦理報關違規行為,前經海關裁處罰鍰合計達一定金額者,即屬情節重大。
二、增訂報關業者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進口快遞貨物報關違規情事,海關得審認非屬情節重大之情形及裁處罰鍰基準。
三、定明海關決定裁處結果及審認違規情節輕重時,應綜合審酌各項因素。
四、為保障報關業者程序利益及保留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運作彈性,增訂海關裁處停業或廢照條件,應置審查小組,並由各關訂定其設置要點。目前高雄關已成立「報關業重大違章處分案件審查小組」,並聘任外部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審查停止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處分之適法性。
高雄關提醒報關業者,無論以一般、簡易或快遞等方式辦理報關,皆應遵循有關規定辦理,業者若有相關疑問,可洽詢該關業務一組(電話:07-5628306)。

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可善用網路申報收支報告表,正確幫您計算損益,免出門,在家就能輕鬆完成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可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並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下稱INX電子申報系統)」,進行基本資料建檔,選擇所得額申報方式,依系統頁籤各欄位完成登錄後,上傳附件,免填寫紙本,即可完成申報。
該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務必核實申報收入、費用,並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例如:購買家庭用品、員工自付勞健保費用等,非屬執行業務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報;若辦公處所與家庭合用未區分,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留意交際費、職工福利及捐贈限額等,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情形,於所得稅申報期間可利用網路申報系統進行更正,再次上傳申報資料。
該局呼籲,使用INX電子申報系統計算之課稅所得額,負責人或合夥人應依合夥分配比例,將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額分配數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計算正確應納及應補稅額。申報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依據關稅法第18條規定,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視為核定。
臺北關表示,112年度針對C1(免審免驗)進口報單實施事後審核作業,原申報稅則號別嗣經核查改列,成立審核案件予以補徵稅款(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等)約新臺幣4,450萬元,退稅金額約150萬元;其中機械、電機及石料、陶瓷玻璃製品之補徵稅款金額為大宗,分別占全部稅款之35.1%與21.9%,整體補稅金額較前(111)年度成長27%。
該關指出,進口貨物稅則申報正確與否,涉及貨品輸入規定並攸關國家貿易統計。進口人如無法確定貨品申報之稅則,可依關稅法第21條及進口貨物規定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於貨物進口前,備齊相關文件,先行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審。
臺北關最後表示,該關將藉由定期舉辦「通關服務宣導團暨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宣導稅則號別歸列相關注意事項,以提升進口人整體稅則申報正確性,並配合法令修訂,滾動檢討修正相關作業規範,以減少行政救濟訟源,並維護商民權益。

財政部表示,今(16)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係為履行臺馬(馬紹爾)經濟合作協定我方關稅減讓承諾、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稅則8位碼稅號之第2欄稅率3,043項、修正稅則8位碼稅號之第1欄稅率7項、修正增註18項及刪除增註1項。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關稅減讓承諾部分:原產自馬紹爾之農業及工業產品計稅則3,043項,第2欄關稅稅率修正至免稅。
二、依據WTO秘書處對我國貿易政策檢討報告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2017年版關稅減讓彙總表之檢核報告,百蟎克、鋼鐵製刀柄、家用分門冷凍冷藏箱與腳架等7項貨品稅則,現行稅率超過入會承諾稅率,爰該等貨品第1欄關稅稅率(1.7%至9%)修正至約束稅率(免稅至6%)。
三、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之機關名稱變更,修正增註18項;另稅則第87章增註二十施行期限屆滿,無繼續必要,予以刪除。
財政部最後補充表示,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甫於今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仍須交付立法院院會二、三讀,方完成立法程序。

基隆關表示,進口廠商輸入貨品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等行為,倘經海關查獲上開情事,貨物須改善後方得進口,另海關亦將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及相關單位查處。
基隆關說明,依據現行輸入規定,進口鞋類、陶瓷面磚、非醫療用口罩及紡織產品(成衣、毛巾、襪子、床單被褥)等,於進口時即應正確標示產地;其餘進口貨品並未強制規定標示原產地,但若有標示原產地者,不得有標示不實或標示有使人誤認之虞情事。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近日該關緝獲進口產地標示有使人誤認的態樣有:
一、使用回收紙箱或沿用其他產品包裝,致外包裝與產品標示產地不一致,使人混淆、誤認產地。
二、標示非產地的國名、地名、公司名稱、地址、電話、網址、商標等,卻未加註「進口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等辨識字樣,使人易誤認產地。例如進口越南製地毯,來貨僅標示國內廠商名稱及地址,使人誤認產地為臺灣。
基隆關籲請業者於貨品進口前先行確認貨品產地,並正確標示,以利通關,避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自今(113)年5月1日開始至同年5月31日截止,請民眾多加利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安全又便捷。
該所說明,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凡採(1)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2)透過線上及電話語音確認回復之稅額試算服務〔電話語音回復案件僅限納稅義務人於111年度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且112年度亦選擇沿用該帳戶辦理退稅者〕。(3)今年5月10日(含)前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之稅額試算屬退稅案件者,將優先於第1批(今年7月底)辦理退稅。至於採二維條碼及人工方式辦理結算申報者,如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溢繳稅額者,將於第2批(今年10月底)辦理退稅。
該所呼籲,民眾可多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所有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辦理退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指定之存款帳戶,省時安全又便捷,歡迎多加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6頁(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
該局表示,為利營利事業瞭解申報規定,該局提供營利事業填報申報書第B6頁應送交國別報告檢視流程圖(附件),並臚列填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該集團無論是否應送交國別報告,皆應揭露最終母公司及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相關資料(如無代理送交成員,則免填)。
(二)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我國已簽署生效協定且實際能透過資訊交換取得國別報告之國家或地區(目前為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及瑞士),於勾選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欄位時,請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2-2-2或2-2-3。
(三)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我國已簽署生效協定惟無法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或地區,而須由國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者,於勾選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欄位時,請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2-1-3或2-2-4。
(四)國內營利事業因前述(三)而須送交國別報告者,惟其符合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第2點免送交國別報告規定者,應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1-5欄位。
該局提醒,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應負申報國別報告之義務,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外,而我國無法依據相關協定取得該集團之國別報告時,該跨國企業集團得指定符合一定條件之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申報國別報告。如國內營利事業未獲指定,僅因集團無法透過資訊交換送交國別報告,而負有送交國別報告義務時,則國內營利事業非屬「跨國企業集團指定之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無須填列申報書第B6頁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基本資料。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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