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財政部於113年8月7日公告進行第2次落日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環境。
關務署說明,我國自102年8月15日起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108年8月29日公告繼續課徵,課徵期間將於113年8月28日屆滿5年,財政部於113年1月19日公告,國內同類貨物產業代表如認為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得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原案申請人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2月19日提出繼續課徵之申請。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申請人提供之資料,可合理懷疑如停止對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及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因此財政部決定進行調查。
本案之調查程序及時限,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4項規定,財政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傾銷調查認定,並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展開產業損害調查,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認定,並通知財政部。財政部則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該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申請書公開版及展開調查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如有疑問,請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含本金及利息),應於當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以免補稅受罰。
該局說明,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該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費用,爾後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情,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支付退休金之員工,依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後,應於領回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於111年度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本金及利息合計38萬餘元,後因會計人員作業疏失,未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經國稅局查獲,補稅3萬餘元,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當年度各項收入細項,如有依上開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者,務必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因疏失遭補稅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之權益,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113年7月15日三讀通過,總統於今(7)日修正公布。
財政部說明,上開法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使權責相符。
二、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時間壓力及負擔。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部將儘速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配合修正相關子法規、書表及資訊系統,及加強內、外部人員教育訓練與宣導,俾順利推動法案實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之費用,惟嗣後發生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應將該帳戶結清之剩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為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1年度領回經縣(市)政府結清結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240萬餘元,惟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該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240萬餘元,經該局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事後若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其領回之剩餘本金及其利息自應列報其他收入。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支出合於規定醫療院所之醫藥及生育費,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以未受有保險給付者為限。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醫藥及生育費支出,且受有保險給付,因該項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如再准予列舉扣除,顯屬重複,有違課稅公平原則。因此,受有保險給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某甲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某A醫院醫藥費50萬元,如領有保險給付60萬元,則該筆醫藥費不得列報;又某乙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某B醫院醫藥費50萬元,如領有保險給付30萬元,則該筆醫藥費應先減除保險給付30萬元後,再以餘數20萬元列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除須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外,如已受領保險給付,則不能再申報扣除,國稅局提供查詢之扣除額參考清單所列醫藥費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仍應自行減除保險給付後再行列報。

扣繳制度是督促扣繳義務人善盡作為義務,包括扣取、繳納及申報扣(免)繳憑單等,以利國稅局掌握課稅資料,因此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1條之1及第114條明定違反扣繳義務者應予以裁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或給付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不屬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國稅局。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繳單位如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應依同法第111條規定處扣繳義務人1,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經通知限期補報,仍不補報者,將再依法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類此案件時常發生,近來即有一位王老闆於112年間給付未達起扣點之租賃所得12,000元,誤以為給付免扣繳所得就是免申報,雖已於洽詢國稅局後在113年5月自動補報112年度免扣繳憑單,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應處1,500元罰鍰,因屬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按應處罰鍰減半裁處750元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若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申報情形者,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處罰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凱米颱風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情,若民眾發生財產損失,記得留意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因凱米颱風,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因受災而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政府列冊之受災戶)並填寫「個人(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及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快速又省時。相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線上申辦路徑,已彙整於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
若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於上班期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因國外債務人倒閉,債權無法收回,該如何列報損失?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受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規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1,600萬元,甲公司主張銷售商品予國外A公司,因A公司於111年間倒閉,致應收帳款1,600萬元無法收回,甲公司出具郵局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佐證,惟經查該存證函係於112年間退回,且甲公司並未取得A公司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A公司倒閉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由我國駐外館處等機構驗證屬實,遂剔除甲公司111年度列報之呆帳損失1,600萬元,補稅32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國外債務人倒閉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合法憑證並留意損失列報年度,以免遭剔除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並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此外,計算投資損失時,除需注意以往年度是否曾列報過同一家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以免重複列報外,尚需留意投資時點係於被投資事業虧損發生之前或之後,若屬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之虧損,則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即被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時,經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情形,才可列報投資損失,且需備妥股東會決議減資、合併、破產或清算相關證明文件。計算投資損失時,若有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之虧損,則需按投資後虧損比例計算,並應注意投資成本歷年變動情形,以前年度曾認列投資損失者,應於原出資額中先予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出資7,500萬元投資乙公司(股本1億元,累積虧損2,500萬元),而乙公司110年累積虧損為6,000萬元,乙公司於111年減資彌補虧損2,000萬元,因累積虧損6,000萬元中的2,500萬元屬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前已發生的虧損,故甲公司於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投資成本列報投資損失為875萬元【原出資額7,500萬元×減資比例(2,000萬元/1億元)×投資後虧損比例(3,500萬元/6,0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時,除應以實現者為限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外,計算時尚應留意以往年度是否曾認列同一家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以及投資時點係於被投資事業虧損發生之前或之後,以免列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承租人遲付租金加收之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係銷售勞務在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6月1日出租房屋與乙公司,雙方約定租期2年,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延遲支付租金之違約金為1,000元,乙公司113年4月遲未支付租金,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收取違約金1,000元,係屬甲公司銷售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費用,應列入銷售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依約向承租人收取違約金,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有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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