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可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虧損之彌補,按公司法第20條規定,應提請股東會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並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第2項規定,俟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列帳,始得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帳載稅後淨損為100萬元,該局於112年間查獲甲公司漏報110年度營業收入200萬元,致漏報稅後淨利160萬元,經核定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為60萬元及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3萬元(=60萬元*稅率5%)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主張其109年度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虧損尚有100萬餘元,欲以上開核定之110年度未分配盈餘60萬元彌補虧損,惟經審核甲公司110年股東會議事錄,並無彌補虧損之決議事項,甲公司未依法定程序於盈餘年度之次(111)年度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數額,自無實際彌補虧損之行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以帳載列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尚須依法定程序有實際彌補之行為,始得列為減除項目。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產後身體調理的方式很多種,除了在家請月嫂或外送月子餐,也有坊間很多的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為產婦及新生兒提供產後調理及照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除了和坐月子中心一樣都有提供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外,另有提供產後護理醫療服務,故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兩者均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產後護理之家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其中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至於產後護理之家及坐月子中心收取之產婦膳食及初生嬰兒看護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產後護理之家如有醫療勞務以外之收費項目,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稅務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未請領之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及孳息是否須併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都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許先生的父親生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至專戶,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許先生查得父親自開始提繳日起至預估領取之日止,結算專戶內本金有新臺幣(下同)80萬元,加上累計收益12萬元,合計92萬元,依前開規定,應併入父親的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遺產應以死亡日為基準點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如死亡前有應收利息或股利等,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之債權,應納入被繼承人遺產一併申報。如民眾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屬於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為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戶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元,其中包含受扶養親屬乙君因病支付住院費用15萬元及手術門診醫療費用23萬元。該局查得乙君該次住院手術治療費用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住院費用20萬元及手術醫療費10萬元,其住院費用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不能再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而手術醫療費減除保險給付後只能就差額13萬元(23萬元-10萬元)列報扣除,經該局剔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計25萬元(15萬元+10萬元),亦即甲君111年度僅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15萬元(40萬元-25萬元),並重新計算稅額後予以補徵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選擇適用列舉扣除方式,申報列舉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請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並應確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受領保險給付,如受有保險給付,應減除受領保險給付金額後,僅就未獲理賠之醫藥費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該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建置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專區」及「國稅小幫手」智慧客服,提供民眾24小時稅務諮詢服務及常見QA等資訊。

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之案件,應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若稅款未繳清將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謂「擴大書審案件」是指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和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可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當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卻未如期繳納其應納稅額時,將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
該局特別提醒,去(112)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許多公司組織符合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並無實際繳納暫繳稅款,因此營利事業於填寫結算申報書時,切勿將未繳納之暫繳稅款填列至稅額計算表中,以免短計短繳自繳稅額而喪失適用書面審核報稅之權利。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網路申報,既省時又方便。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行政院今(2)日第3902次院會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以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之權益。
財政部說明,為更符合行政法上義務之事責一致原則,疏緩辦理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作業負荷,並使稽徵機關得視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該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等本身。
二、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
三、修正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憑單之處罰,由現行按給付金額或扣繳稅額之「固定」金額或「固定」比率於上、下限金額內處罰,改為可視其「違章情節」於所訂之上、下限金額內處罰。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上開修正草案,期早日完成修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直接對私立學校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得列舉扣除的限額也不相同。
該局說明,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的捐款,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又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可全數列舉扣除。倘個人未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而是直接捐款給私立學校,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以不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
該局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綜合所得總額新臺幣(下同)376餘萬元,並列報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的捐贈金額185萬元,經該局查獲甲君係直接對私立大學捐贈,非屬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經調整認列為一般捐贈後,可扣除的上限金額核定為75.2萬元,發單補徵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補稅額9萬餘元。
該局提醒,個人為響應政府促進私立學校發展政策所做的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有不同的稅賦效果。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如屬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記得要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另依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類此房地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房屋土地的日期作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如配偶是向第三人購買取得者,可減除配偶購買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及以個人及配偶合計的持有期間內,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所支付的費用後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5日以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買入房地,109年7月3日將該房地贈與其配偶乙君,乙君111年7月25日以6,300,000元簽約出售,並於111年8月2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君依下列方式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一、先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按出售時的成交價額6,300,000元減除(一)取得成本4,100,000元(甲君購入成本4,000,000元及相關規費100,000元)。(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而支付的費用:可核實減除,但因未提示移轉費用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計算可減除費用為189,000元(6,300,000元×3%,最多以300,000元為限),所計算後的餘額2,011,000元即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二、再以甲君105年1月5日取得日至乙君111年8月2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為6年7個月,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1年9月27日)申報繳納,即可完成報繳手續。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民眾於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若有扶養5歲以下的子女,父母可列報每名子女12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除父母外,另有2種情況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該扣除額:
一、 父母均有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祖父母列報扶養5歲以下孫子女時,可申報減除孫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二、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其受扶養親屬,得列報該受監護之5歲以下受扶養親屬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前述原因除「死亡」、「監護登記」可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認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今(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適用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112年6月30日落日,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別忘了還有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及隔離治療假之租稅優惠措施可利用,營利事業得就適用期限屆滿前,符合一定條件之薪資支出部分,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疫情期間,基於防疫需要,營利事業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給付員工未確診COVID-19申請防疫照顧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6月30日)或疫苗接種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4月30日)之薪資及給付員工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之「隔離治療」請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6月30日),「超過」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之薪資部分金額,就該等薪資之200%,自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上揭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請假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該局另補充說明,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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