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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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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

       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另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則採現金買入之匯率折算。


  該局舉例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A平臺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境內自然人,銷售額係以美金計價,並已辦竣稅籍登記。該營業人於110年7月15日自行申報同年5月至6月期營業稅,前開期間A平臺銷售額共計美金250,000元,且無得扣抵進項稅額及上期累積留抵稅額可供申報。A平臺應按該申報所屬期間末日即同年6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27.81,折算銷售額為新臺幣6,952,500元(美金250,000元×27.81),應納稅額為新臺幣347,625元(6,952,500元×5%)。


  該局提醒,為利境外電商營業人將銷售額折算為新臺幣,境外電商營業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各期匯率查詢】查詢臺灣銀行公告之各期匯率資料,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規定,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召開股東會,於111年1月向乙公司購入市價新臺幣(下同)105萬元(含稅)香皂1萬份,作為贈送股東之紀念品,並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因上開紀念品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爰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該進項稅額5萬元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如營業人有將贈送股東紀念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保險具風險分攤及理財功能,但該局提醒民眾,有關人壽保險之保單要保人如非被保險人,當要保人死亡,其投保的保單價值仍須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投保動機無涉及規避遺產稅情事者,始可適用。倘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被保險人對於要保人具有保險利益,係由要保人支付保險費,當要保人死亡時,並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故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但其投保的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中途變更要保人亦應留意相關稅捐申報,因保險契約一旦生效後即享有財產上之權利,中途變更要保人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為他人所有,經他人允受,核屬贈與行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如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購買之保單變更要保人為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亦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契約多非短期契約,民眾可於投保前瞭解相關稅捐問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得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有關所得之計算原則上採現金收付制,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04年3月26日修正放寬適用權責發生制之條件,明定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申請變更時點,為年度開始3個月前。

 

該局舉例說明,甲醫院於105年5月1日設立,原採用現金收付制計算所得,倘該醫院申請自112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於111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房地所得或損失之計算,該房地如果是買賣取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一定要依照實際買入價格及相關費用核實列報成本,如果經查獲虛列,除補稅外還會被處罰。

 

中區國稅局近日查獲甲君出售房地雖已申報房地合一稅,但為了降低短期交易房地的所得,明知並無委託A商號進行房地裝修的事實,竟取具A商號開立不實裝修費發票317萬元充作成本,獲得減少應納稅額142萬餘元之利益,經認定甲君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補稅外並處罰鍰142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個人有取具不實發票充作交易房地成本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自動補報並加息補繳,以免遭補稅並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財政部已於111年4月28日公告全面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為111年5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惟部分特定對象,得依據財政部111年4月26日公告再延長申報及繳納期限20日。

 

該分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近期疫情升溫,財政部已於111年4月28日公告全面展延綜合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限為111年5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另外依據財政部111年4月26日公告,納稅義務人如於上述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且期限屆滿時仍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儘量利用手機或網路方式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請善加使用語音或網路回復確認稅額試算,並且多多利用E化方式繳稅或辦理轉帳退稅,減少接觸更安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將滯納金之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並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


  該局指出,前述修正條文自1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倘施行時尚有欠繳應納稅捐且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仍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接獲110年度贈與稅繳款書,應納稅款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繳納期間至110年12月15日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贈與稅計徵滯納金之期間係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111年1月14日。嗣甲君遲至111年1月10日才繳納,已逾繳納期間26日,依前揭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為1,600元(20,000元×8%=1,6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繳款書時,請於繳納期間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稅務試算/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進行線上試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5月報稅季,提醒營利事業若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倘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報而未於接到稽徵機關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其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超過15日仍未補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中暫停營業,未於110年5月至6月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申報,甲公司在法定補報期限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該年度應納稅額為40萬元,另加徵3萬元(40萬元×10%=4萬元,上限3萬元)之滯報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於110年度中暫停營業之情形,請記得於規定期限(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止)內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負責人注意,獨資、合夥組織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要依規定主動誠實申報,倘經稽徵機關查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仍應就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再精進,手機報稅除新增可編修扶養親屬、所得額及扣除額外,也新增了行動支付及電子帳戶繳稅功能,民眾可以宅在家利用手機完成報稅;針對仍需要到國稅局臨櫃報稅或查調所得的民眾,今年首度提供「臨櫃報稅預約三合一」之便民服務。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紓解報稅人潮及避免群聚之染疫風險,同步開放「網路」及「電話」預約臨櫃服務,民眾可預約次日起3個工作日洽辦網路申報或所得查調服務,並於預約時段內報到,將優先受理並提供服務。民眾倘無提前預約,欲當日前往臨櫃報稅,仍可查詢各地國稅局叫號進度,並利用網路進行「線上取號」,減少現場等候時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網站(https://tax.nat.gov.tw/ )提供「現場報稅預約及線上取號」服務,民眾可選擇洽辦之國稅局,並選擇服務類別及時段,即可完成預約或線上取號。此外,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亦提供語音預約報稅服務,民眾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轉9進入預約語音流程後,只要輸入欲前往報稅單位的郵遞區號前3碼,即可完成快速預約服務,省時又方便。

 

該局提醒,所得稅申報期間設置戶外民眾等待區,管控室內報稅人數,避免群聚風險,籲請民眾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包含全程佩戴口罩、量測額溫及手部消毒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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