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政府為推動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積極對各項文創活動提供經費補助,營利事業若符合獎勵項目而取得政府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列報該筆收入,如漏報該補助款收入,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係拍攝文創影片為業,於108年度因符合獎勵項目而取得文化部補助款160萬元,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該筆補助款,惟其相關支出已列報,致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A公司書面承認因疏忽而漏未申報該補助款收入,該局除補徵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2萬元外,並裁處罰鍰19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符合政府獎勵項目而取得之補助款,並非免稅,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如實登帳並於取得年度列報相關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甲君,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應納稅額,以為無應補繳稅額即不需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直至收到該局以標準扣除額核定的稅單時,始申請復查主張要適用列舉扣除額。惟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依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爰此,原核定並無違法,復查決定予以維持。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國稅局查獲以未申報案件核定論處,除依法不能改採列舉扣除額方式而需補稅外,若漏報所得超過25萬元或漏稅金額超過1萬5千元者,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為鼓勵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並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之誘因,以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針對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之份數達一定比率的營業人,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的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項稅額,同時符合
(一)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5%以上;
(二)開立雲端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15%以上;
(三)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等要件,免予處罰。
另外,同時符合前述(一)(二)要件的營業人,惟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超過10%,但在13%以下,則可減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例1:甲公司於111年3月10日申報111年1-2月營業稅,因一時疏忽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而甲公司當期全部銷項稅額30,000元,開立統一 發票共30張,其中有10張電子發票及2張雲端發票,經計算電子發票份數占該期統一發票總份數比率為33.33%(10張/30張),雲端發票份數占該期電子發票總份數比率為20%(2張/10張),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比率為8.33%(2,500元/30,000元),故符合免罰之規定。
例2:乙公司於111年3月11日申報111年1-2月營業稅,因一時疏忽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而乙公司當期全部銷項稅額2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共30張,其中有10張電子發票及2張雲端發票,經計算電子發票份數占該期統一發票總份數比率為33.33%(10張/30張),雲端發票份數占該期電子發票總份數比率為20%(2張/10張),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比率為12.5%(2,500元/20,000元),仍應處罰,惟符合減輕處罰之規定。
該局最後說明,為推廣雲端發票,不僅鼓勵民眾在消費的時候,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又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並保護地球環境,也從開立發票端著手,針對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的營業人,給予一定比率的容錯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買受房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由買受人受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買受人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1月與乙君約定以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向乙君購買臺北市房地,旋即給付簽約金300萬元,事後乙君認為買賣價金過低而反悔不賣,並拒絕支付買賣合約所約定之違約金300萬元,甲君乃向法院提起訴訟,109年1月經法院判決確定乙君除應返還甲君支付之簽約金300萬元外,另應支付違約金300萬元,乙君依判決結果於109年2月支付甲君上開違約金額,惟甲君收取後未將收受之款項併入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遂將該筆違約金扣除相關訴訟等費用30萬元後之餘額270萬元,計入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房地,因一方違約,而經法院判決所受領之違約金,扣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依法應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罰。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今(111)年5月1日起展開,民眾可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密碼」至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便利商店)透過多媒體事務機(KIOSK)辦理下列業務,免跑國稅局!
1、 列印「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即可搭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課稅年度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在家辦理網路申報。
2、 下載稅額3萬元以下之稅額試算繳款單,於超商繳稅即完成申報,省去至國稅局臨櫃排隊補印繳款書時間。
該所呼籲,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及配合防疫政策,為避免群聚可能發生之疫情擴散,請民眾多利用行動電話認證、查詢碼或稅額試算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倘須至國稅局申報者,國稅局亦提供線上取號及預約申報措施,民眾可多加利用,於即將到號或按預約時段前往國稅局,以減少現場等待時間並分散人潮,另臨櫃申報者,請記得配戴口罩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自有房屋隔成多間套房出租予他人收取租金,倘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應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自有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倘無固定營業場所、未具營業牌號及未僱用人員處理出租事宜,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按租賃所得自行申報,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必要之成本費用如能提供證明文件,得於申報時自租賃收入覈實減除,如未能提出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可依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規定,以租賃收入之43%計算其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08年間將其自有房屋隔成多間套房出租,每間套房每月收取租金1至2萬元不等,A君並未將上開收入列入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租賃所得申報,經該局查得A君租金收入之匯入款項,因A君無法提示租金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費用之證明文件,遂以查獲漏報租金收入200餘萬元,減除43%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核認A君108年度漏報租賃所得12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自行檢視是否有漏未申報租賃所得之情事,如發現漏未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推動企業e化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該局持續配合財政部推動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並鼓勵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統一發票相關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保障買受人接收、查詢及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等權益。
該局進一步表示,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電子發票,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依買受人為非營業人(B2C)或營業人(B2B),分別於開立後48小時或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俾利買受人得於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該局指出,常接獲消費者反映逾時收到雲端發票,經分析歸納營業人逾時限上傳原因,多屬員工不熟悉系統操作、未設定電子發票系統批次自動上傳,未注意網路連線是否正常或日結帳流程延宕上傳等情形造成。
該局籲請,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建立系統操作標準作業流程、加強員工教育訓練,並設置專人注意電子發票上傳情形;若總機構或加值服務中心代分支機構上傳,應設置專人每日檢核各家營業人傳輸結果,並協助其改善結帳流程及協助排除異常。該局建議營業人可設定系統自動排程功能,避免逾時上傳並縮短上傳時限,以提升消費者對於雲端發票之信任及滿意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係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非按進、銷差額課徵營業稅,尚無外銷貨物或勞務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之餘額,為其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應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自動申報並繳納營業稅,倘因銷售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則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惟小規模營業人因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並按季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非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按進、銷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尚無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服飾店係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由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68,000元,該商號於111年1月接獲一筆國外訂單,外銷出口服飾銷售額計100,000元。甲服飾店雖於該月份有外銷貨物,惟因其非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按進、銷差額課稅之營業人,外銷貨物之銷售額尚無法適用營業稅零稅率,其應納稅額仍應由國稅局就查定銷售額按營業稅稅率1%計算,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該局提醒,因小規模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尚無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倘有因外銷貨物或勞務欲申報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改按進、銷差額課稅並自動報繳營業稅,始有外銷貨物或勞務營業稅零稅率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適用「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10年度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者,適用110年度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時,得按該純益率標準80%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擴大書審符合按純益率標準80%計算之營利事業,如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自政府領取之免稅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帳列其他收入,申報時再自行依法帳外調減,並以調減後之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計算調整後之純益率,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按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計算者,仍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參案例)。
該局另外提醒,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法定期限內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仍可適用110年度擴大書審要點;惟嗣後營利事業對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應改按一般申報案件辦理。
該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得降低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者,可依上述原則,計算申報應採用之純益率,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1年5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該所整理各項常見錯誤或疏漏情形如下,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誤填行業代號,填寫時請注意並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二、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漏未將其查定銷售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營業額一併申報。
三、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保險理賠、銀行利息等收入。
四、 購買高價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250萬元限額部分所超提之折舊額,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自行調減。
五、誤列報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罰鍰之費用或損失。
六、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未計入漏報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七、以擴大書審方式申報,未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至實際經營項目之業別標準純益率以上,亦未依限繳納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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