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吳妮蓁

吳妮蓁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本局表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認列之條件,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係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始可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費生除外)。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弟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本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弟就讀國立大學之所有相關費用均由其負擔,請准予列報云云。本局以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者,僅限於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駁回其復查申請。本局特此提醒民眾,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之教育學費,是不能申報扣除的。

民眾金先生來電詢問:申報之扶養親屬為外籍人士,且能夠檢附國外醫師診斷證明書證明為身心障礙者,可否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申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如未依規定檢附前開證明文件,僅提示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者,尚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惟如其嗣後基於與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經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除有其他事證得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課稅年度後始發生者外,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
因此,金先生如欲申報扶養親屬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仍須依稅法規定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此部分為保障我國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外籍人士如無法提示我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即無法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於106年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該分局提醒,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須就補繳之應納稅捐按日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梅雨季節豪雨來襲,對部分地區造成嚴重災情,個人及營利事業如有遭受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經核定之實際損失,得於辦理該年度個人綜合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災害損失相關申請書表可向國稅局索取,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下載使用,或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相關稅捐減免規定或申報方式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近來受西南氣流及滯留鋒面影響,豪雨強襲造成部分地區嚴重淹水,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依法申請稅捐減免。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並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額者列為災害損失,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該分局籲請受災納稅義務人清查損失情形,於規定期限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或報請派員勘查,把握時限申請稅捐減免。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補習班業者除應依限填報國稅局所寄發每半年1次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外,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填報經營補習班之所得。
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該補習班係依法設帳並記載,則無論有無所得或虧損,均應依帳載或自行調整後之所得額申報,並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等資料送國稅局查核;如未依法設帳或已依法設帳而未依規定記載,則應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算所得額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致被補稅及處罰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總統於今(14)日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所得稅法」第11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貨物稅條例」第31條、「菸酒稅法」第18條、第23條及「規費法」第20條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刪除上開稅法及規費法有關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
二、刪除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有關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
三、增訂上開稅法有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上開刪除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刪除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係考量滯報金及怠報金具行為罰性質,不宜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本次修法將有助落實公平合理課稅,維護人民權益及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另該部已配合完成相關繳款書格式核定及資訊系統修正作業,俾無縫接軌。

  本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不併計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本局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除誤以為應併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外,尚包括申報期限計算錯誤、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或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的成本或費用等情況,請民眾多加注意。

本局提醒,個人出售新制範圍之房屋土地,已逾申報期限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申報。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個人不動產有非供自住使用之情形者,應將租賃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該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房屋出租取得租金,可採以下較有利方式擇一計算並申報:
(一)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財政部頒訂必要費用率43%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逐項舉證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中可舉證損耗及費用的項目包括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及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之保險費等。

二、房屋出租所收的押金,應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三、將房屋無償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應依據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房屋無償借供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經查明確係無償且沒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於申報時檢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及法院公證,證明確係無償提供使用,可免設算租賃收入。除此之外,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該所再次提醒,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係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不論租賃期間所屬年度為何,均應於租金收取年度核實申報課稅。該所特別呼籲有房屋出租之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租賃收入,致逃漏所得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明瞭之處,可以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於106年6月1日結束後,民眾仍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網路申報紀錄。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使用網路申報的納稅義務人,申報當時未列印收執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結束後才發現收執聯電子檔未匯出保存,致無法確認網路申報結果。因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 ,點選「綜所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查詢」→「1.105年度申報結果查詢」功能進行查詢,確認是否已完成網路申報,惟查詢結果並不包含詳細之申報內容,請民眾特別注意。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林秉毅

第 165 頁,共 191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