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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107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本(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營利事業依法正確申報納稅,避免因錯誤申報致遭補稅處罰,該局整理營利事業常見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時加以留意: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今(112)年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穩且處於低點,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維持法定申報期間1個月,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  …
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額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要注意下列三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2年6月30日,為鼓勵營利事業等法人雇主積極參與防疫,並提高其給付申請防疫隔離假或照顧假等之員工薪資誘因之宗旨,營利事業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可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有關受僱員工經國內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就給付員工請假期間薪資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規定。…
國內企業於進、出口買賣貨物時,如有新臺幣與外幣間的兌換損失或盈益,應注意損益認列時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進、出口買賣貨物,且雙方約定交易金額以外幣支付,於進、出口貨物時,以當日匯率換算新臺幣,作為進貨或銷貨的入帳金額,嗣後營利事業實際收付帳款時,再以結匯日匯率計算,原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的規定,列為當年度的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2)年5月開始,營利事業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不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範圍內,列報捐贈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鑑於111年度國內經濟持續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該年度申報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之營利事業,依該要點第15點規定,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109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11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1)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3)決算申報案件及(4)清算申報案件外,均得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免列印紙本,既省時又便利。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另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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