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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104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商品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商號自107年度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獨資合夥商號如有短漏報所得額,除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因綜合所得稅短漏報營利所得,應依法補稅及處罰外,該商號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嗣經國稅局查獲甲商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20萬元,除應就其資本主A君綜合所得稅因短漏報營利所得120萬元補稅及處罰外,甲商號雖無須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但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20萬元,按109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24萬元(120萬元×20%)處2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業經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112年1月18日聯合辦理公告。  …
營利事業商業往來,難免有費用或貨物款項尚未支付,營利事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留意會計年度終了時,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權,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與國內有人力或勞動需求之企業簽訂要派服務合約,所取得之收入性質係屬佣金或人事管理之對價,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不適用該條文按營業收入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第三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投資收益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非屬所得性質,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收入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準,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依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12月底報關出口貨物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該批貨物於112年1月初運抵國外,客戶於112年1月初收訖並支付貨款100萬元,該筆收入依規定仍應列報為111年度銷貨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營利事業於出售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稱公設地)時,因不諳規定致誤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進而影響課稅所得額之計算,而遭調整補稅。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整地所產生之損費,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同時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未來出售土地時,應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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