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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82)

本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不併計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執行業務者,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支出,至於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支伙食費。 該所指出,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支出;同時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個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支伙食費。…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個人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適用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但出售取自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認定是否適用新制課稅。 該所指出,如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據以判斷新舊制之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已於106年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尚未辦理結算申報,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該分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各類所得應辦理結算申報而尚未申報者,可就近向國稅局查調所得,並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申報。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如國稅局尚未核定者,納稅義務人仍可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辦理補申報。列舉扣除額包含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方式申報者,亦可再填寫一張「一般申報書」改採列舉方式,並於申報書註明「第二次補申報」,在國稅局尚未核定前辦理更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各校即將陸續開學,本年度學生註冊時所繳納的宿舍費,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家長或學生應妥善保存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可憑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宿舍費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新臺幣(下同)12萬元為限,但該申報戶如尚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則須自行擇一申報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接獲民眾詢問,新的學期即將開始,子女將前往國外讀書,其支付的學雜費可否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其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額以25,000元為限;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如其就讀之國外大專以上院校,屬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專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大專校院,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嘉義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6年7月30日出售專利權予甲公司並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且辦理讓與登記,約定價金為200萬元,但未保存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屬財產交易,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財產交易所得,因陳先生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14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屬於該制度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10年,分別適用45%、35%、20%及15%稅率。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符合財政部公告情形者,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105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504516660號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如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不得扣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6規定,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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