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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38)

本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本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大陸地區薪資所得400,000元,經本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臨櫃申請104年度之所得資料,並無該筆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自無從申報云云,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且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甲君有大陸地區薪資所得自應依法辦理申報為由,予以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查調所得資料時,皆有上開明確說明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倘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稅案件,已於8月初寄發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繳納期限將於本(107)年8月25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在繳款期限內繳納;納稅義務人如未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款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埔里稽徵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應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查對更正;對核定內容如有不服,依規定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稅捐稽徵單位申請復查,以免逾期使自己之權益受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利用暑假期間打工的學生們,當您向雇主領取薪資,於薪資印領清冊用印時,務必核對與所領取的薪水是否相符,以防止不法廠商浮報薪資,逃漏稅捐;如果發現有被虛報薪資情事,可檢附領取薪資之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該分局特別呼籲,打工的所得請記得於(明)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扶養人的所得合併申報,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應將當年度該商號分配盈餘淨額列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營利所得,切勿以該商號登記資本額列報營利所得,若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將依相關所得稅法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本局舉例說明,丁君104年度取自其獨資經營之A商號營利所得100萬元,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以該商號資本額20萬元申報為營利所得,致短漏報該年度營利所得80萬元,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獨資或合夥經營商號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以該商號帳列盈餘分配金額申報營利所得,如申報後始發現有漏報所得之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本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本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大陸地區薪資所得400,000元,經本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臨櫃申請104年度之所得資料,並無該筆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自無從申報云云,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且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甲君有大陸地區薪資所得自應依法辦理申報為由,予以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將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落實多用網路少跑馬路,財政部積極推動E化便民服務措施,節省扣繳單位遞送扣繳憑單之時間及人力成本,扣繳義務人可透過網路方式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各類所得,且非屬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或逾期申報案件者,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可透過網路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須符合民法規定,即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要件,且須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能列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10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直撥轉帳退稅部分,分二批時程辦理,第一批為107年8月1日撥付,第二批則在107年9月11日撥付,納稅義務人可於前述時間攜帶存摺前往金融機構查詢、補登存戶紀錄以確定退稅金額。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更正申報,嗣後不可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或依上開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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