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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3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7年5月31日截止,該局近期已寄發明信片,提醒未在期限內完成申報的民眾,儘速補辦申報。…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簡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開具之扣繳憑單,可透過網路方式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上傳成功後,即完成申報程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自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該孫子女之父母「因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已於107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尚未辦理結算申報,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該分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各類所得應辦理結算申報而尚未申報者,可就近向國稅局查調所得,並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近來查核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執行業務者列報高額旅費支出,主張係屬負責人赴國外參與業務考察費用,惟除機票存根聯外,無法提出與業務確實相關之具體資料佐證而遭剔除補稅。 該分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考察報告等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列報之汽車相關費用以1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如因業務需要,使用2輛以上者,應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供稽徵機關據以核實認列。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於查核105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發現有執行業務者當年度增購小客車1輛,雖已取具購買發票,惟加上原有車輛,財產目錄共帳列汽車2輛,因業者無法提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而遭剔除1輛汽車之折舊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利用暑假期間打工的學生們,當您向雇主領取薪資,於薪資印領清冊用印時,務必核對與所領取的薪水是否相符,以防止不法廠商浮報薪資,逃漏稅捐;如果發現有被虛報薪資情事,可檢附領取薪資之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該分局特別呼籲,打工的所得請記得於(明)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扶養人的所得合併申報,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須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始得申報列舉扣除。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除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外,須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始得列舉扣除,又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罹患精神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可檢附手冊影本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若無前揭證明文件,則須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始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28,000元,國稅局以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檢附乙君於A醫院診斷證明書主張乙君為長期慢性精神病患者,應符合規定云云。經國稅局向A醫院確認乙君不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除應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外,如該房屋有部分非供自住時,應按該屋住家用及營業用之比例正確計算扣除額。 該所進一步表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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