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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0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為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目標,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統稱非居住者)應代扣繳所得稅,且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依規定繳清扣繳稅款並申報者,得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以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仍應以人工或媒體方式申報。該稽徵所提醒,本項網路申報所需使用之軟體,可於財政部報繳稅網站下載安裝後使用,不受機關辦公時間限制,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本項作業如有任何疑義,可逕洽本所服務人員(聯絡電話06-7230284轉分機207、218及219)或於上班時間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3年度購入某高爾夫球會員證,當時支付成本104萬元,加上過戶費2萬元,總計取得成本為106萬元(104萬+2萬)。甲君於105年度以230萬元出售該證,惟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124萬元(230萬-106萬),經本局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鍰17萬元。本局特別提醒,個人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辦理申報,惟如漏未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實計算交易損益,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切莫輕忽
臺南市李小姐來電詢問: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係於5月下旬以稅額試算通知書之紙本方式回覆,何時會收到退稅款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5月份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果是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人工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者,在5月11日至6月1日期間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完成申報的退稅案件,將於今年10月底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符合以下要件,始可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一、房屋登記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惟每一個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借款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且扣除額不得超過300,000元。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列報自住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符合下列要件:…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應扣繳所得,已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以往僅能以紙本或媒體檔案向稽徵機關申報,耗費不少時間及人力,自106年1月1日起新增網路申報方式,既省時又便利。 扣繳憑單網路申報流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核定後,即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依此,當年度納稅義務人雖有捐贈、醫藥費、保險費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等依規定可列舉扣除之項目,惟未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依標準扣除額核定應納稅額後,即不得改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計算。…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如抵押權契約書載明借貸金額及約定利息資料,除債權人能舉證未收取利息外,稽徵機關得依據設定抵押權契約所載借貸金額及利息資料核定債權人利息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此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惟出售及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即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同一申報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1月10日出售自用住宅1戶,該房屋買進成本500萬,賣出價額600萬,104年度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100萬,105年10月1日甲君之配偶購買房屋1戶供自住,房屋價款為800萬元,重購之自用住宅價額高於原出售之自用住宅價額,則甲君105年度即可申請退還104年度因增列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之綜合所得稅稅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民眾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之稅負為上限。 該分局提醒,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可扣抵稅額,應檢附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含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總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且該證明文件應先由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始得扣抵,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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