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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國外投資收益42,900萬元,經查該公司獲配源自境外營利事業盈餘分配之國外投資收益47,669萬元,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4,769萬元,惟甲公司以投資收益淨額42,900萬元入帳及申報,經該局依投資收益總額47,669萬元併計境內所得重新核算應納稅額及已納境外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後,補稅432萬餘元。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亦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另依財政部102101日台財稅字第10200074100號令規定,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應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營利事業應正確申報國外投資收益及已依國外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並注意以繳納國外稅款日期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取具相關納稅證明文件,於規定限額內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以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紛紛詢問,如失業在家,未能找到新工作,或趁此機會去補習培養第二專長,可否認定為無謀生能力,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該局說明,依稅法規定,年滿20歲之成年人,除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因素,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得被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外,均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如因「失業」或「補習」以致當年度無收入或收入微薄,並不符合「無謀生能力」條件,不得被列報扶養。

 

前揭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該局提醒,如受扶養之子女或兄弟姊妹符合上開無謀生能力之規定,應於申報時主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醫師診斷證明書、勞動部核發聘僱外籍看護工許可函、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符合長照失能等級2-8級並使用長照給付支付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入住指定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或法院監護宣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認。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撰稿人:王文妤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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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利得,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基金投資依註冊地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兩種,所謂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並發行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

 

至於國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之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經我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其處分基金之利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又除了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應課徵所得稅外,舉凡國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運用短期資金經由A銀行購買國外基金,於106年度處分時產生利得800萬元,甲公司誤以為該筆利得屬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而漏未申報經該局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816千元。

 

營利事業從事基金交易應注意區分國內基金或國外基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正確申報,若無法判斷持有之基金投資為國內基金或國外基金,可逕向基金申購單位查詢或自行至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announce.fundclear.com.tw)查詢境外基金公開資訊,以免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虎尾稽徵所表示,爲加強營業稅稅籍管理,維護租稅公平,該所自109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全面清查轄內營業人稅籍登記情形;同時清查網路交易營業人、夾娃娃機店、露營場地、日租套房、網路名店、新興無人商店、個人工作室、寵物美容與寄宿、銷售電子菸或加熱式菸品等營業人是否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及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提供坐月子服務之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及老人福利機構營業情形,並清查原爲查定課徵營業人改爲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是否依規定撤除「免用統一發票標誌」,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統一發票制度運作,如涉及應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者,將依相關法規辦理。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而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營業稅稅籍清查的目的,不僅促使營業人稅籍資料更正確,更重要的是維護當事人權益及租稅公平。

 

國稅局執行清查人員將實地查察轄區營業人之實際營業狀況,該所籲請已開始營業但尚未辦理稅籍登記、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登記事項已變更尚未申請變更登記或已停(歇)業,而尚未依法申辦停業報備或註銷者,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補辦相關登記事宜。

 

國稅局爲落實愛心辦稅,於清查發現營業人有未辦稅籍登記或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等情形,將發函通知限期補辦登記,請營業人務必依限補辦;如涉及漏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儘速辦理補報繳事宜,依法均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每人每年得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家人,經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專員評估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後,記得每年使用1次指定服務(即長照4包錢的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及喘息服務),方可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如果僅完成評估但未使用指定服務,無法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及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則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廖宜均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就能以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稅額的10%扣減查定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欲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如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列報扣除,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所舉例說明,轄內A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B君於甲醫院之醫療費用250,000元,惟該所查得B君受有乙保險公司之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給付120,000元,依上開規定應予以剔除120,000元,並補徵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倘被保險人罹患疾病前往醫院接受治療,其向保險公司申請之保險給付,係彌補因疾病所生住院及醫療費用之額外支出,雖保險合約有部分給付係按住院日數或依投保內容定額給付之保險金,無須檢附醫療單據即可申請理賠,惟前揭理賠金仍需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自醫藥及生育費項下減除。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倘有列報醫藥及生育費而受有保險理賠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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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訂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其中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

 

其持有股票時間達4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20%,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每1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屬新投資創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6個月內,屬增資擴充者,應自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6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主辦機關申請核發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計畫核准函。並於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滿4年後,由民間機構檢附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營利事業股東於可適用稅額抵減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項證明書,即可辦理稅額抵減以減輕負擔。

 

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行為、經主辦機關終止投資契約者或於完成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總投資後,經主辦機關認定不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者,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註銷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並就該減資金額、終止投資契約之原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金額或不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金額,補繳已抵減之稅額,並自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如欲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股東投資抵減者,應檢視是否符合前述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國稅局6日指出,公寓大廈停車場若為管理委員會營運,由管委會向各屋主收取費用,只要未對外營業,則免課營業稅。但大樓停車場若對外營業,必須依法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此外,若管委會將公寓大廈停車場外包給其他廠商,該企業向住戶收取每月停車位清潔管理費及訪客停車費,同樣屬於銷售勞務,必須登記稅籍並課徵營業稅。

 

官員指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住戶自主投票選出,屬於住戶代表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大樓住戶對於自身財產可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換言之,住戶對於自己車位有處分與使用權益,大樓停車場若由管委會管理,只要未開放對外營業,仍屬於住戶處分自身財產,自然不會涉及到銷售行為、免課營業稅。

 

不過,若大廈管委會主張把閒置車位租給外部人員並收費,像是按次、計時收費或定期出租車位,則屬於對外營業收費,依照營業稅法規定,若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管委會在對外營業的停車場收入,必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至於對住戶收取管理費部分則免課營業稅。

 

而部分大廈管委會選擇把停車場直接承租給外包商營運,官員表示,外包商不管是對外收訪客停車費或是對住戶收取清潔管理費,統統都屬於銷售勞務範圍,必須登記稅籍並報繳營業稅。

 

官員指出,依照我國1987年函釋,只要私人停車場對外營業,則屬於營業稅的銷售勞務範圍,自然要課營業稅。但如果是各級政府的公有停車場,按照財政部2000年函釋規定,停車費用是納入停車場法第4條規定的停車場作業基金,屬於執行法定任務範圍,各級政府免課營業稅。

 

         文章出處:https://ctee.com.tw/news/tax-law/347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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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2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以受委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執行業務者經辦,或委託專營提供勞務之營利事業辦理,而支付之複委託費,准予認定。

 

執行業務者支付複委託費應依法辦理扣繳,惟支付複委託費超出原取得報酬者,超出部份不予認定,且複委託應立有合約或書立委託書以供查核,若經查獲複委託係屬虛構或無複委託業務之事實者,除剔除該筆費用補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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