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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表示,在營業稅申報方面,連鎖超商、超市或百貨業者,由於經營形式涉及生鮮產品,所以要留意特別規定,首先,在開發票時應區分免稅發票及應稅發票;第二項重點,則是在於年度終結的時候,要再依全年度銷貨狀況調整最後一期營業稅應納稅額。

 

官員指出,不同於一般營業人多半經營應稅貨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針對同時兼賣應稅貨物、免稅貨物的「兼營營業人」設有特別規定,最常見的兼營品項其實就是生鮮蔬果,也就是連鎖超商、超市以及百貨業者最容易適用相關規定。

 

官員表示,免稅貨物顧名思義就是免徵營業稅的貨物,賣方在售價中不會內含營業稅,假設買方也是營業人,拿到免稅貨物的發票後,也不能拿來扣抵銷項營業稅額,因此連鎖超商等業者有義務區分發票種類,針對生鮮蔬果等免稅貨物開立免稅發票、針對其他應稅貨物則照常開立應稅發票。

 

然而實務上常有業者誤開,官員指出,像是新手業者可能會不慎全部開成應稅發票,反而每期都多繳稅,等到年度申報完畢、國稅局查核全年狀況時才發現。

 

官員表示,這種情況國稅局雖不會開罰,但是會針對業者進行輔導,如果業者認為區分發票成本太高,可以選擇放棄兼營免稅資格,照常開立應稅發票,已開錯的發票也跟著追溯調整;至於不願放棄兼營資格的業者,國稅局則會輔導業者調整全年度的進項稅額,計算出不能扣抵銷項的比例。

 

官員表示,年度調整也是查核兼營營業人應納稅額的重點,業者除了要在年度間按期申報營業稅額,也須在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重新檢視免稅貨品的進貨狀況,通常會採比例扣抵法,譬如說當年度銷貨總額當中,共有10%屬於出售免稅貨物,當年度的進項稅額就有10%不得扣抵銷項,若發現漏稅將會補稅處罰。

 

不過由於兼營營業人的稅務計算複雜,官員表示,營業人因年度調整進項稅額而漏稅,罰則可以從輕,若因未調整而漏稅,僅就漏稅部分罰0.5倍;因計算錯誤而漏稅,僅罰0.25倍。

文章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40171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家裡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年邁失能的父親,今(109)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果要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需要準備甚麼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自1081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福部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其中若是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者,只要檢附勞動部所核發課稅年度(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即可列報當年度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係政府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因此,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股利盈餘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額(108年度為670萬元),則不適用該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國稅局會盡量蒐集符合須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資格者並納入扣除額明細資料,民眾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果向國稅局查詢或上網下載扣除額資料,已列有長照特別扣除額者,可免檢附證明文件,若無,仍應自行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影響權益。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執行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取具確實憑證及與執行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查核某牙醫診所106年度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旅費548,000元及4部汽車租金3,000,000元,其中旅費440,000元僅附機票存根聯或旅行社代收代付收據作為憑證,並無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或接洽業務之來往函件、計畫書資料,無法證明係屬執行業務之旅費;另租用多部汽車,與醫師行業特性未合,亦無法提出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因此剔除旅費440,000元及3部汽車租金2,200,000元,調增所得2,640,000元。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另應取具及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為維護自動申報制度,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分別依同法條第1項(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第2項(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規定的倍數,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45萬元,嗣經查獲短漏報營業收入1,500萬元,核定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並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245萬元,雖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按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7%計算的金額51萬元(300萬元×17%),處2倍以下的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百元,故甲公司應處罰鍰金額為9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受處罰。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國稅局將提供民眾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如因與其配偶分居或其他特殊情形,或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受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子女滿20歲在國內有正式學籍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姐妹,可選擇不與該納稅義務人合併查調,得申請(撤銷)自本年度起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可於109215日起至316日止,以下列方式申請:

 

一、書面申請:於109316日前,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寄發電子郵件方式,寄(送)達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郵寄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申請日)。

 

二、利用網際網路申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81231戶口名簿戶號,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申請。

 

三、如已申請將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得於109 316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原採網際網路申請分開提供者,得於109215 日起至109316日止以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撤銷原申請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同時期進貨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其漏進、漏銷係屬二行為,應分別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自101年至103年間銷售貨物,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報銷售額合計10,000,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0,000元,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500,000元罰鍰;同期間購進貨物,也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處罰鍰400,000元,罰鍰合計900,000元。A公司不服,主張該局裁處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A公司銷售時未開立統一發票,另於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係兩個獨立性之違章行為,應分別處罰。有關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因同時漏報銷售額,故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漏稅罰」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由於上開行為違反法之規範目的同一,為一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於進貨未取得憑證部分,係違反自供貨人取得進項憑證之義務,有礙稽徵機關對其前手應納稅額之資料確保及課徵,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A公司上開漏進、漏銷係屬二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分論併罰,並無不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進貨亦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補稅及處罰。

 

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1087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規定,財政部並於10919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2項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之認定,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例如107年度盈餘,以曆年制為例,為10811日至1101231)實際投資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完成投資者。


2
、該期間實際支出且取具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及付款證明。


3
、實際支出金額為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於1085月購置機械設備30萬元、10812月購置生產工具40萬元及1091月購置貨車90萬元,均已交貨並支付款項及取具發票,因該公司於107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10811日至1101231)進行實質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160萬元,已達100萬元,故實際支出金額160萬元得於109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申報減除。



該局進一步提醒,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實質投資實際支出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以達100萬元之實際支出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金額,無須事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財政部近日核釋,經營學校的營養午餐業者,假如有銷售營養午餐以外的貨物、勞務者,該部分銷售額若未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也就是未超過20萬元,該月營業稅可依全部銷售額1%計算;但若超過20萬元,營業稅則依全部銷售額5%計算。

 

財政部表示,2017年發出的解釋令指出,若提供餐點給學校的學生、教職員工作為「活動使用」,若此部分銷售額未達20萬元,可適用營業稅率1%;不過,若為非「專營」,或並非提供餐點給學生及教職員的活動使用,即使銷售額未達20萬元,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仍應連同專營營養午餐部分,全數適用課徵5%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當時函釋主要還是希望營養午餐業者,可專心經營主要業務,不過,衡酌實務上,業者基於閒置及商業考量,偶爾會有提供餐點給非學生及教職員等「活動使用」情形,因此廢止2017年的解釋令,放寬業者可有限度兼營其他生意,但不能超過標準。

 

財政部近日發出新解釋令,放寬營養午餐業者可兼營其他生意,若銷售貨物或勞務金額未達20萬元,該月的營業稅可依照全部銷售額的1%計算。

 

舉例來說,甲業者若去年經營學校營養午餐,每月銷售額是100萬元,如果今年3月起有兼營或經營其他餐點,若兼營業務每月銷售額是10萬元,因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因此,就甲業者全部銷售額110萬(100萬+10萬),按營業稅率1%課徵。

 

若甲業者兼營業務每月銷售額達30萬元,因超過標準,就要依甲業者全部銷售額130萬元,課徵5%的營業稅。

 

賦稅署提醒,營養午餐業者兼營部分銷售額,若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稽徵機關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業者應就全部銷售額使用統一發票,呼籲業者注意營業情形。

 

文章出處: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08971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誠實申報,個人間借貸收取之利息,給付人無需辦理扣繳申報,但受領人依法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4年將資金2千萬元借予友人乙君投資,雙方約定按月支付利息,乙君每月以匯款方式將借款利息30萬元匯入甲君銀行帳戶,105年度共付息360萬元,甲君收取之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之利息所得,惟甲君漏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未申報利息所得36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家裡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年邁失能的父親,今(109)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果要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需要準備甚麼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自1081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福部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其中若是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者,只要檢附勞動部所核發課稅年度(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即可列報當年度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係政府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因此,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股利盈餘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額(108年度為670萬元),則不適用該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國稅局會盡量蒐集符合須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資格者並納入扣除額明細資料,民眾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果向國稅局查詢或上網下載扣除額資料,已列有長照特別扣除額者,可免檢附證明文件,若無,仍應自行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影響權益。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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