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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時,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該分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自9311日起新購置者,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續提折舊時,折舊費用以實際成本提列折舊額乘以成本限額佔實際成本比例計算。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11日購入成本1,000萬元之乘人小客車,採用平均法按耐用年數5年提列折舊,預估殘值400萬元,1071231日耐用年限屆滿,該公司預估可再使用5年,重估殘值100萬元,則108年度可列報該小客車折舊金額為37.5萬元,計算如下:
400
萬元-100萬元)÷5=60萬元
60
萬元×(250萬元/400萬元)=37.5萬元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繼續使用已屆耐用年限表規定使用年限的乘人小客車資產,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符合前述居住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於10951日起至6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網際網路普及與消費習慣改變,許多賣家銷售模式已從實體店面轉向網路商店,例如透過電商平台、自行架設網站、社群軟體及行動裝置APP等行銷並提供消費者訂購,均屬網路銷售行為,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考量部分網路銷售業者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才能確定銷售額,因此給予申辦稅籍登記之緩衝期間,即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於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後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


舉例說明,甲自1092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2月間銷售額6萬元,未達銷售貨物之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得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31日至15日銷售額計10萬元,因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甲於109430日前申請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並依限補辦稅籍登記,國稅局就甲3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予處罰。又如甲於10951日(含)以後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外,則國稅局應就甲1093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儘速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稅籍登記規則第9條規定,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於停業前申請暫停營業,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故無論是申請停業或展延停業者,停業期間最長皆為1年;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停業事實而未依規定申請暫停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營業人如有停業或展延停業者,請務必於停業前依規定辦理暫停營業之申請,以免受罰。



該局特別指出,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或復業登記者,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停業或復業登記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申報核備停業或復業。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之要件,今(109)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每年得定額扣除12萬元。但申報戶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該所說明,衛生福利部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要件包含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符合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第8級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入住適格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等3項,符合其中1項者,即可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部分民眾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但未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而由家人在家自行照顧者,則需取得課稅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因考量該制度係108年度首年實施,故放寬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之時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61)前至勞動部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即可列報。

 

該所呼籲民眾如需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才能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請儘早至指定醫療院所進行評估,以免影響報稅權益。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之輔導期已屆滿,自10911日起,如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均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仍未開立雲端發票者,該局近期將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截至109317日止,已有AppleUberUber EatsGoogleAmazonFacebookAirbnbAgodaExpedia76家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該等已開立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申報10811-12月營業稅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96.07億元,占該期營業中113家境外電商總銷售額200.27億元比率達97.91%,尚有37家境外電商未使用雲端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考量實施統一發票為我國特有制度,境外電商係跨國企業,非僅對臺灣銷售電子勞務,其須配合修正作業系統以介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等事宜,尚需耗費時間及人力,已給予1年緩衝期,該局除持續以電子郵件、國際航空信件及透過外交部寄送導入雲端發票系統作業說明及相關罰則(含中英文版)與境外電商外,且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雲端發票專區/導入雲端發票資訊專區置放導入雲端發票相關資訊,供境外電商參考運用。基於衡平境內與境外電商納稅依從成本,該局已正式掣發核定使用雲端發票通知函並囑託外交部寄達尚未使用之境外電商,倘仍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47條第1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處以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指出,境外電商如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除依前開規定處行為罰外,倘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涉及違章漏稅情事,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短漏報銷售額或第52條短漏開發票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境外電商如仍未開立雲端發票,近期將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倘開立雲端發票有任何疑義或困難,可至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雲端發票專區查詢,或請儘速聯繫該局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期順利開立雲端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核釋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的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的「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應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另財政部近日核定之「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格式已配合修正,提醒營利事業於今年5月申報時注意。
  

該局說明,財政部過去為降低營利事業首次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的衝擊,曾分別於103年及105年核釋相關保留盈餘調整數無須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應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因應國際趨勢,會計準則版本或公報持續更新發布,營利事業迭有追溯適用新公報致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的情形,考量該等調整數實質上為以前各該年度應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數額,基於衡平課稅原則,爰核釋自107年度起,該等調整數應併計變更會計年度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數額,俾使未分配盈餘的計算符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2項規定意旨。相關會計準則變動的追溯調整數應否計入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歸納如附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因追溯適用新公報致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務請填報於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或「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欄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於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常發現營利事業填報營業收入分類表之標準代號與營業稅籍不符,致電腦系統勾稽產生異常代號,需藉由人工改調帳查核,以確認實際營業項目,進而核定正確所得額。

該分局提醒,行業標準代號涉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之認定,影響甚巨,故營利事業應據實填列行業標準代號,如營利事業實際營業項目與營業稅籍登記不符時,應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更正營業項目,並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列正確行業標準代號,避免電腦系統勾稽產生異常而被改為查帳案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10511日以後出售10412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之房地,非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應就「房屋」部分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即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近日查核發現納稅義務人廖君107年間出售91年經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地,廖君雖已於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惟係以房屋評定現值2,693,700元,按財政部頒訂標準15%計算所得額404,055元,因未核實計算申報,經輔導後,廖君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3,750萬元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2,012萬元之餘額,按房地現值比核實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247萬元,並自動補報補繳稅額22萬元。

 

國稅局提醒,個人如有107年度以前出售適用舊制課稅規定之房屋而未申報或未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免罰。另108年間出售者,請備妥買入及賣出之契約或成本資料,今(109)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記得核實計算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稅額扣抵制,就買方營業人而言,其購貨取得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於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該憑證已列帳並申報,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尚無法退回原進項憑證,買方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付賣方,同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之當期列報進項稅額之減項,此時因當期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減少,將增加營業稅負,倘買方營業人未依規定申報該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即涉有漏稅情事;惟如原進項憑證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於發生進貨退出折讓時,則免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已依規定期限記帳者,尚無違章之疑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415日向乙公司購買電腦15台,銷售額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甲公司申報1083-4月營業稅時,已列報該筆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10871日向乙公司辦理其中5台電腦退貨,並出具金額250,000元、營業稅額12,500元的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一併交付予乙公司,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即於當期(1087-8月)將應退還甲公司的營業稅額12,500元自銷項稅額中申報扣減,嗣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漏未將該筆退出折讓證明單進項稅額12,500元自1087-8月營業稅進項稅額中扣減,致該期營業稅有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事。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嗣後因進貨退出或折讓且已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惟未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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